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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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通论重点

经济法通论重点

1.经济法: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合伙企业的种类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8.合伙企业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9.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11.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整理一: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其具体内容所展现的特有属性。

主要体现在:民法是社会市民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由前两点决定)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是形式上的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身份的对立物。

)意思自治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是民法最有代表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愿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平等性,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区别不同民事主题的民事能力:1什么叫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法人:法人的权利则受制于法律的特殊规则而不尽相同。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没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成长过程,一经登记成立,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

是民法的中心概念。

特征:民事权利体现了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八: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与财产权九: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依据民法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

十: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的意思不自由,受欺诈,胁迫等。

经济法律通论简介(doc 9页)

经济法律通论简介(doc 9页)

一、问答题: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一)、它不一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企业的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是税前回收投资原则。

(四)、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3,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4,简述整顿方案的主要内容。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对企业陷入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以及实行改造、转产等措施的可能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5,简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通论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所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工业产权;2、经济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包括: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国家机关。

2、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等。

物是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

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无形财产施主不具有直接物质形态、却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物质财富。

公司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公司的营利性3公司是企业的法人4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法人及要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要素: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和公司:有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和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认购和设立的公司。

经济法通论考点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一公司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二分类: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公司,公开公司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两合公司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性质上限制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2借贷之限制;3担保之限制.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公司的名称: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七.公司的设立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

经济法律通论

一、1、二、1、三、1、答: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它有以下14大权力: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业务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成利润的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9、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权; 10、劳动用工权;1 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2、答: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答: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他们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名师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所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前者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券法律关系、集成法律关系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绝对权是指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故又称対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等。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zhu(1)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zhu(1)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①滥用代理权:串通代理、违法代理、双方代理、自己代理;②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4.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公司法1.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通论考点整理(1)

经济法通论考点整理(1)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答: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经济法内容.2、经济法的地位答: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调整,对于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稳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即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4、经济法的作用答:(1)经济法有助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经济法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3)经济法有助于保障和加强国际竞争.5、公司的分类答:(1)按所负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支配关系:母公司、子公司;(3)按内部管辖系统:总公司、分公司;(4)按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含出资方式,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答: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e.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f.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设立方式;d.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e.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f.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i.公司利润分配办法;j.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k.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l.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前述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有股东会表决.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1)股东大会a.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股东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b.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c.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e.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董事会、经理(3)监事会10、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的规定答: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述(1)~(3)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1)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2)、(4)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前述(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1、公司的合并、分立答: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立一个新公司的行为.(1)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行为.(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合并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1)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公司分立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答: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自益权: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共益权:股东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累计投票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义务:(1)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出资义务,即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按照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4)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即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缴纳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金额从公司取回.14、一人公司的概念以及公司法中的规定(注公司法修改后的变化)答: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1)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该项已于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取消);(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股东决策权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一人行使.股东行使有关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关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公司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信息披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15、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普通合伙企业:(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各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如前所述,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因此,要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及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d.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e.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f.合伙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争议解决办法;i.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j.违约责任.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的签名、盖章方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与他人交易,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所决定合伙企业的住所,是确定合伙企业债务的履行地、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有限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决议)答: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是指想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a.监督权;b.撤销权和异议权.有限合伙企业: 1.执行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总结】口诀: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权利:(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后的债务承担答:入伙:(1)入伙及其类型:入伙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队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想要吸收新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来的合伙人应该向新合伙人如实地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了吸收新人入伙这种方式外,合伙企业还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其财产份额有继承人继承,从而增添新的合伙人.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普通合伙人身上,《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入伙的法律后果:除非入伙协议有特殊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他入伙之前合伙企业以及发生的债务,一律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务承担:如果退伙时,企业的财产少于企业的债务,退伙人不但拿不到自己的财产份额,还要和其他合伙人一起分担亏损.分担的比例,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无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在其退伙后,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答: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视角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①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④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答: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20、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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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一章导论经济法:经济法是广义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中重要内容,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是投资财产追求增值的经营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便捷的原则,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制度是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

二者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是调整财产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经济法通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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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股东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XX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经济法通论(新编)

经济法通论(新编)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机关是指通过承担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经济的职能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

其中,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环节,因此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三类:1.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2.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建设部、农业部等。

3.专门职能部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策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通论》合同法

《经济法律通论》合同法

《经济法律通论》FAQ(三)一、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服从关系。

合同的内容及订立的形式、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合同的成立,必须先由一方向另一方或多方提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经过认真考虑,表示完全接受其所提出的各项合同条款,合同方能成立。

3、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迫使其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也不允许任何人进行非法干预。

只有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简述合同的订立形式。

合同的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方式。

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

1、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采用文字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合同书是指记载双方当事人合意事项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合意的具体化、明确化和定型化,属于正规的书面合同形式。

合同书的格式可以采取表格式,也可以采取条文式。

它一般由合同名称、正文、附则或附件、签章等几部分构成。

当事人可以自行拟定合同书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制作合同书。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包括当面洽谈和电话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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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

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

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合蒹公司。

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及组织机构?答:相同: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 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不同:1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2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3 出资转让的限制性。

4 资本募集的公众性。

5 公司资本的封闭型。

6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组织机构:1 有限。

①股东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监事。

股份。

① 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④监事 4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2.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43.破产的程序: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法院审核.受理→实质(成立债权人会议)→清算小组→偿还→终结程序。

44.合同法:常见的主要有: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

本章所述特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均以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谜底。

③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④均以债务发生的根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

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

调整对象:①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②合同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

原则:①平等的自愿原则②公平诚心原则③公序良俗原则。

51.合同订立的程序一成立的一般程序①要约②承诺二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二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①招标程序②拍卖程序。

54.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的商业广告的等均为但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规定,亦视为要约。

55.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6.下列情况要约不能撤消: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人不可撤消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7.要约生效后有如下情况失去效力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③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来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更变。

5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更变。

59.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是指竞争方式多当事人中确定承诺人确定承诺人的订约方式。

以竞争方式订立的合同有两种方式:一是拍卖二是拍卖。

前者是秘密竞争的方式,后者是公开竞争的方式。

60.拍卖是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其成交过程一般经过开拍,竟价,拍定三个阶段。

61 招标的程序是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

其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阶段。

62.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时意思表示的方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63.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三个①当事人必须明确②合同目标必须明确③标的数量必须明确。

64.合同成立的条件①有合格的订约主题(基本条件)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核心条件)③经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必须程序)。

66.缔约过失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虽未犯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则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67.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

(3)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4)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6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类型(1)擅自变更或撤销和约,致人损害的行为。

(2)缔约之际未尽诚实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

69.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缔约费用。

即当事人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邮寄费等必要的费用 2.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其包括车辆租赁费贷款利息。

以及为履约已支付的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3.返还费用。

如合同已经履行,因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70.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条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72.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3)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73.效力不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74.效力不定合同的种类(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

75.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有效要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主要指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6.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均具有确定无效性(3)无效合同均具有当然无效性(4)无效合同均具有自始无效性。

77.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8.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

79.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对抗权 80.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权人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较少财产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实现而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

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

81.合同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制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而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82.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负的合同责任。

83.担保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84.担保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 2.资源性 3.保障性 85.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担保法的特征:1.地位上的从属性 2.价值上的保障性 3.功能上的促进性 86.担保的方式即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法。

可分为: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87.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88.保证的法律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8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0.质押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

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

92.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93.质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支配性,排他性等物权特征;作为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94.质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抵押无 4 主要是不动产。

9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超过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定条件将其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质压,留置属物的担保。

96.定金是为保障债的履行,由双方当时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97.定金的特征:1.定金的担保作用为定金罚则 2.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

3.定金制服后即转移所有权.4.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9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政府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9.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 仿冒行为: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b。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c。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d.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2。

虚假广告行为: a。

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b 价格的虚假表示. c.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d.变相广告. e,诋毁性的广告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a. 商业回扣.b.佣金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b.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d.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促销行为:a.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b.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100.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包生产性消费者和生活性消费者 10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权利,即消费者依法可以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要求他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102.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 2.知情权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6 结社权,7 知识权.8 受尊重权,9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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