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4日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择优原则,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关键环节自主权。
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应用、有记录、可追溯。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中标人公示要求,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评标资料具体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河北省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六年三月
前言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构建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开展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 考国家、我省和其他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防治措施,经充分调研、 讨论,编制了《河北省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指南》(2016版)。
目录
一、承重构件主要受力钢筋位移………………………………………………………1 (一)柱、墙主筋移位…………………………………………………………………1 (二)松扣和脱扣………………………………………………………………………4 (三)保护层超差或露筋………………………………………………………………5 (四)梁面或梁底多排纵筋排距超差…………………………………………………7 (五)主次梁、梁柱节点处钢筋位置超差……………………………………………9 (六)现浇板上层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差……………………………………………11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缺陷…………………………………………………14 (一)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14 (二)蜂窝、孔洞、夹渣、疏松、露筋……………………………………………20 (三)外形、外表缺陷………………………………………………………………29 三、轴线位移、结构构件尺寸偏差…………………………………………………33 ( 一 ) 轴 线 位 移 ……………………………………………………………………… 3 3 (二)结构构件尺寸偏差……………………………………………………………36 四、填充墙砌体裂缝…………………………………………………………………44 五、回填土不密实造成地面下沉……………………………………………………54 六、混凝土构件表面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57 七、后浇带模板支设及拆除不满足规范要求………………………………………60 八、变形缝施工不当导致相邻构件截面尺寸偏差…………………………………63 九、外墙、外窗、屋面、卫生间渗漏………………………………………………66 ( 一 ) 外 墙 渗 漏 ……………………………………………………………………… 6 6 ( 二 ) 外 窗 渗 漏 ……………………………………………………………………… 7 0 ( 三 ) 屋 面 渗 漏 ……………………………………………………………………… 7 3 (四)卫生间渗漏……………………………………………………………………77 十、建筑节能保温质量缺陷…………………………………………………………80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开裂、渗漏、空鼓、脱落…………………………………80 (二)墙角等节点部位不顺直、破损………………………………………………8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493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发展水平,本着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7日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序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研究解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建立我省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同时,评估各地建筑工程质量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试点时间和评价范围(一)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冀政办字〔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5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冀建工〔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建工〔2018〕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其他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建议或意见的,请向厅建工处或省质监总站反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6日河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推动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直至区域整体工程质量的量化评价,并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落实“质量强省”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改建、临时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创建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成立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创评委”),省创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评办”)设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监督和评价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实行公平公正、自愿创建的原则,—1 —创建数量不限。
第五条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勘察、设计文件满足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岩土勘察和结构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导则》)规定;(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符合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三)按照《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
第二章工程申报第六条申报工程建设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1.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标段(组团)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2.住宅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标段(组团)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合同额不小于4000万元(不含设备安装工程)的城市桥梁、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检查表部门:
注:市级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印发文件、会议经要、巡查通知、通报,处罚或移交处罚记录等。
表1 工程基本情况表
注:1、工程所在地写明市和县,如“石家庄新乐”;2、巡查方式可选项:抽查、暗访;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4、工程类别可选项:保障性住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工程、冬奥工程、大型公建、商品住宅、其它;5、处理意见可选项:记录表、整改(停工整改)、处罚建议。
表2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日期:
表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检查人:日期:
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冀政办字〔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极简申报、极效审批、极速落地为目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增速提效的基础上,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区域,对项目审批的关键环节探索制度创新,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落实“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审批服务要求,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升级版”。
二、主要措施(一)压缩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三类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由45、38、3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39、33、31个工作日内。
1.压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
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制度体系建设,推动项目审批业务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手续,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由13个工作日压减至11个工作日。
其中,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时限各压减1个工作日。
国务院转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刘刚,等:大型酒店锅炉房抗爆墙的构造与施工•1233-不遭受破坏。
当泄爆屋盖为建筑物整体屋面的一部分时,泄爆屋盖应高于相邻建筑物整体屋面0.5m以上(本工程设计为0.6m)o轻型泄压屋盖分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和单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盖板两种,本工程选用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
5.2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1)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的夹芯彩钢板与屋盖擦条用泄爆螺栓固定,泄爆螺栓的型号与数量根据泄爆压力值选配。
发生事故时为不使夹芯钢板乱飞,采用牵引绞索控制。
每块板设2根牵引拉索,其长度为900mm,拉断力为20kN。
(2)岩棉夹芯板厚度一般为50~100mm(由工程设计根据热工需要确定),长度一般不大于12m,其技术性能指标和屋面建筑构造可参见J925-1-3《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图集。
(3)按工程设计要求,泄爆屋面(岩棉夹芯彩钢板屋盖)需进行防水和抹灰施工。
其构造自下而上为:2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一>3+3mm厚自粘性聚合物改,注沥青防水卷材-30mm厚]:2.5水泥砂浆保护层(单向坡比2%~5%)o6抗爆墙性能检测6.1抗爆板物理性能检测检验依据为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样品规格为2400mm 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重量不大于25kN/m2,抗弯强度大于185MPa,弹性模量不小于72GPa,含水率不大于10%。
6.2抗爆板防火4h检测检验依据为GB/T9978.8—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8部分。
样品规格为2400mm 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耐火性能240min(隔热性和完整性)。
6.3抗爆板爆炸压力检测检验依据为Q/IEM3003.39—2011《门窗抗爆泄爆性能的试验方法》,样品规格为2400mmx 1200mm x9.5mm,检测指标为抗爆墙在等效静荷载冲击波作用下结构是否完成,板面有无明显变化。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节选)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节选)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
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建提案字〔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1号提案的答复沈毅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别让建筑保温材料事故频发,推广使用陶瓷棉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就建筑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存在的开裂、空鼓、脱落等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针对陶瓷棉的特点,提出“改变原有的建筑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陶瓷棉保温材料”建议,有很好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技术工作、预防保温工程安全隐患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发展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体系,规范使用建筑保温材料,是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因违规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导致的火灾、保温层脱落等事故引起社会关注。
为发展建筑节能,推广节能安全的保温材料,几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不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
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大力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21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化和提质扩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经专家技术评审、现场财务审计、项目公示无异议等环节,共对21个项目给予5147万元资金支持。
二是积极推广新型保温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河北省优质建材产品宣传推广册》《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设工程限制使用以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优先使用节能环保、防火性好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体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574号建议的答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57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冀建建议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村镇建设正文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574号建议的答复陈凤珍代表、兴连根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广泛推广节能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建筑领域碳达峰工作要求,大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绿色低碳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一、大力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一是率先示范。
在全国颁布实施第一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建成第一座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第一座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建成世界规模最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小区——高碑店列车新城。
二是强力推进。
以法规为保障,以政策为引导,狠抓责任目标落实,示范项目建设已覆盖全部设区市,逐步向县(市、区)发展。
到2021年底,全省累计建设项目237个、建筑面积605.71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全国领先。
三是保障质量。
抓好《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导则》等文件的落实,完善全过程建设标准体系,强化建设质量有效管控。
四是加强宣传。
2019年,第23届国际被动房大会首次走进亚洲、落地河北,大会的成功举办,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成为我省一张亮丽名片。
二、加强农村住房绿色低碳建设。
一是强化技术引领。
先后颁布实施《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河北省绿色农房建设与节能改造技术指南》等,在农村新建和改造住房中,推广使用新型节能保温技术、材料和建造方式,切实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冀建质安〔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近年来,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也出现了建设单位虚假宣传、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行为不规范、业主装修破坏保温结构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引导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要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等各环节的管理。
要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若干措施》,切实提高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质量。
二、全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作用,建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在设计评价、施工评价和后评估环节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
要适时组织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贯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优势、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氛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补充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补充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补充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补充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补充措施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19〕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措施,与国家、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和若干措施一并实施: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现有措施基础上,住建部门进一步细化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方法,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留存影像资料,并保留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法定保修期限终止。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全面树立质量第一,优质优价理念。
市政工程要强化质量意识、创新设计理念,严控成果质量,优选建筑材料、精选建筑做法,在严格遵守国家工程设计规范的基础上,对有浮动区间的构造设计限量值要执行中线以上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造价财政评审中要贯彻质量第一和优质优价原则,不以单纯控减投资额为目标,重点关键设备应选用品牌产品系列中档以上产品。
招标评标中要采取合法手段严控低价尤其是低于成本价中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22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落实《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要求,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升,决定开展2020年下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时间2020年9月1日至9月15日。
二、巡查范围和数量(一)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注册在监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大型公建等工程。
各设区市中心城区、雄安新区抽查2项单位工程,每设区市抽查1-3个受检县(市、区)。
定州、辛集市及其他受检县(市、区)抽查1项单位工程。
(二)纳入全省“空心村”治理的集中安置项目。
三、巡查主要内容(一)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落实情况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
2.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3.“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4.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及监督档案整理情况。
(二)工程施工质量情况1.受检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复检情况。
3.施工作业面施工安装质量及常见问题防治情况。
4.按照《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2013)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进行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质量监管职责,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和常见问题治理”为重点,扎实开展巡查暗访,促进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提升,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各市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巡查(暗访),全年覆盖所有市级监管项目和全部县(市、区)。
各县(市、区)每季度组织一次巡查,每次巡查覆盖辖区内所有在监项目。
省级全年开展两次全省质量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暗访,巡查暗访覆盖不少于70个县(市、区)。
三、巡查暗访范围和重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突出对雄安新区、“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建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巡查暗访。
四、巡查暗访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质量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XXX应用质量标准手册APP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XXX应用质量标准手册APP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XXX应用质量标准手册APP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沧州、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提高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标准手册APP”(以下简称“质量标准手册APP”),现予发布,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参与者免费提供在线服务,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质量意识各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对现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质量手册等内容掌握不全面、获取更新信息不及时的情况,易导致贯彻执行出现偏差;业主遇有工程质量诉求时,获取相关政策法规、质量标准等信息的渠道不便捷,易造成不必要的质量纠纷。
质量标准手册APP以问题为导向而研发,是强化质量责任主体规矩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的有效工具,是我省完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的一项创新举措。
各市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质量标准手册APP使用推广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要督促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促使APP使用常态化,严格将各项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各阶段。
二、认真组织,积极推广应用各地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质量标准手册APP应用工作,将此作为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压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精心谋划、加大力度,确保8月底前辖区内所有在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及质量监管人员全部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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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强化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三、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报名等环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标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
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机制。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设计单位要从设计源头把控工程质量水平,精心设计方案、精选建筑做法、优选建筑材料。
鼓励建筑师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服务,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
严格控制超限高层建筑建设,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五、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将人员、企业、项目和信用信息联通,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监管。
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限制其招标投标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六、强化工程质量奖惩机制。
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创新,开展优秀勘察设计奖、结构优质工程等评选,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推行优质优价,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各级优质工程,并列入合同约定条款。
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曝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
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建设领域执法考评内容。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七、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制。
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弥补政府监管力量不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八、强化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制定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义务和事项受理、调查处理、办结时限等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九、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
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2022年冬奥会战略机遇,建立以新发展理念为核心内容的“雄安标准”,以“雄安标准”辐射带动全省标准提升,提升工程建设标准核心指标,高质量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规范,以高标准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提升地方标准国际化水平,推动地方标准向国际化转变,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培优。
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带动中国标准输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各市重点培育发展2-3家工程总承包企业。
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十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绿色建材评价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转变,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和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各地加大工程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式,推进评价标识网上申报评审工作,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十三、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加强对消费类建材产品的缺陷消费品管理工作,健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等工作机制,对缺陷消费品依法实施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
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
对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抽测,实施信用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十四、健全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制。
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五、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
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负责)十六、试行工程质量保险。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在试点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先行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负责)十七、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
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引导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过程结算,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八、推动建筑师负责制。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积极推进雄安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经验,打造全省乃至全国标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九、探索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
推进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试点工作,完善建筑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维修保障体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工作成效,并适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