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赖惠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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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赖惠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36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绿叶王雅媛陈亮
【审理法官】许绿叶王雅媛陈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赖惠文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赖惠文
【当事人-个人】赖惠文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袁梅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胡君奇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池国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梅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胡君奇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池国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梅胡君奇池国亮
【代理律所】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被告】赖惠文
【本院观点】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8.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7:24:25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赖惠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36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奇,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国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赖惠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8.50元,由上诉人深
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许绿叶
审判员王雅媛
审判员陈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陈秀丽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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