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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9
【实施日期】200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
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
韶关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及公示,现认定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为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
书》。
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发电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