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牡丹江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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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牡丹江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
范市”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9
•【文号】民委发〔2019〕118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牡丹江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的决定
民委发〔201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牡丹江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以来,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维护祖国统一、边疆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抓手和牡丹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找准定位,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聚力推进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开放、做强生态型产业,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展走在全省前列,持续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
突出思想文化引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注重培塑精神标杆,推进多元文化交融创新发展,加强边疆文化安全建设,精心打造“红色文化之城”和民族文化品牌,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认同。
创新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多元主体共治,建立完善基层民
族工作网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不断提升边疆治理水平。
大力加强创建工作主阵地、主渠道建设,打造一批富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平台和品牌。
牡丹江市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一条富有散杂居边疆城市特色的创建之路,为推动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出贡献,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经研究,决定命名牡丹江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扬帆正当时,起航砥砺行。
希望牡丹江市在黑龙江省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次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
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市创建成果,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族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携手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要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积极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条件,推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要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用法律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推进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强化示范市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创新加强民族团结方式,加强系统集成、
协调高效,放大示范效应,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