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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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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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 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 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 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 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 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存的环境条件多种多样,简单可以概括为光照、温度、水分、土壤、人的干预等方面。树木的年轮承 载着树木生长全过程的信息,这种信息无不打下环境要素影响的烙印。如何通过游戏的实践活动方式 让大家深刻理解这种复杂的生物与环境关系呢?本游戏的设计思想是在理
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和野外的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等。为了让学生准确快速地理解掌握该知识,并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有 意识地培养热爱自然的情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观,本文以美国 ()培训项目中的 案例为基础,开发出“生物与环境”关系内容的游戏教学。 下面以“制作树木的年轮”的游戏来让学 生理解国家课程标准所规定的中学生物学课程标准中“生物与环境”关系的相关内容。 生物所要生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试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测试题科室:姓名:职务: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1、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4、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办、()办、()办”。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5、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标准、()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6、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或者()信用档案。

7、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的绿色城市。

8、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的,取消当年()资格。

9、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10、“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化、()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

11、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细则体会

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细则体会

近期我深入学习《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细则,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如下:
1.强化责任落实。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在执行中不落空、不变通、不走样。

2.行政执法检查要做到依法行政,守住法律底线。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3.做好动物检疫方面营商环境的宣传工作,重点对行业监督管理方面工作进行宣传,及时发布我单位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积极营造全所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对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窗口受理后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5.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庸懒散”、不作为、乱作为、侵占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双随机”检查,对关键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予以通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相应的责任追究。

6.畅通信息渠道。

设置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专线、公众号,受理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解决企业、群众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

辽宁省营商环境优化对策

辽宁省营商环境优化对策
二、近年来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取 得的成果
为响应国家全方位和全面振兴的发展方
针,辽宁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优化营商环境 上来,将“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作为现阶段 的发展目标,并且连续 3年将该发展目标记 录在《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4]。 辽 宁 省 制 定 了 “监督”与“建设”两手抓的战略方针,重点关 注营商环境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寻找发展差 距,及早发现和消除发展短板,进一步提高民 间投资的活力,取得了以下成果。 1.政务环境不断优化
结合辽宁省的营商环境现状,不难发现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关检融合促进通关便利 化、优化办 税 服 务、加 快 建 设 “一 网 通 办 ”平 台等都是当前辽宁省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 切入点。笔者就辽宁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
作存在的相关问题和改进提升的优化对策进 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 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民营经济发 展情况的 报 告 》显 示,2019年 第 一 季 度 民 间 投资增长 173%,高于 2018年全年 77%的 增速;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 117%,占比提 升至 308%;私营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同比 增 长 164%;全 省 新 登 记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144486户中私营企业户数占 9507%[3]。可 见,当前企业的发展普遍处在一个较活跃的 阶段,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既有利于现有企业 保持增长态势,也可以吸引区域外的投资,进 一步扩大市场规模。
一、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面临 的机遇
1.国家层面 2018年 1月,中央推广浙江等地“最多
跑一次”的经验。2018年 5月,国务院办公 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题为《关于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文 件,其标志着“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 办”的审批服务将在全国推行[2]。2018年 7 月,国务院印发了题为 《关于加快推进全国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文件。2018年 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 在全国推 开 “证 照 分 离”改 革 的 通 知》。可 见,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

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辽环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全省政府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全省政府系统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彻底整治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强化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分类施策、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小切口”破题,带动共性问题解决,以十三届省委首轮巡视发现涉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问题整改为切入点,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刀刃向内的斗争精神,推动干部队伍作风改进,实现监管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促进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增强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打造办事方便、法治量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辽宁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十三届省委首轮巡视发现涉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成立省生态环境厅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暨省生态环境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鹏轩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陶宝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兴杰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金起龙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丽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海兰厅总工程师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由崔海兰兼任,刘峰、刘天泽、徐光、李国军、田博、邓春凯、王晓东、李红梅、熊英禹、张晓华、时海峰、高大为、王嘉璐、吴喆、肖文涛为成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三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第四章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五章开放人文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优化发展境作为各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其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优化发展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的的必备条件,其次优化发展环境可促进招商引资,再就是优化发展环境还可作为培养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一条有效途径。

对于优化发展环境来说各地都有着不同的举措,然而不管实施什么举措,优化发展环境需要的的都是每一个人的参与,作为党员,我认为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我们应更积极的参与到其当中去,并且在其中起到领导示范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在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本人将根据自己对;优化发展决定成败;的学习探讨一下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诸多对阻碍优化发展环境的因素,其中如下几方面尤为显着:一、在日常工作中自身存在着为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服务观念淡薄的问题,办事拖拉现象。

二、在廉洁自律等制度方面,自我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三、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深入基层等现象。

作为一个党员我认为应该做到从以下几方面才能避免出现以上这些问题:一、增强责任心,办事讲效率。

对工作多用心、多用脑,对企业的任务和自己份内的事要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强创新意识,提高办事水平。

在工作中勤观察、多思考,根据企业及当地实际情况改进计划安排,改进办事方法,形成适合自己、适合企业、适合当地的实际的办事作风和方法。

三、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

加强学习党委及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执行各项,在工作时间杜绝干一切与工作无关事项工作日中不做影响工作学习的事情,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四、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与机关人员思想实际相结合,使学习计划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考勤落实、制度落实。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近年来,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省内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制定,各项举措扎实有效,增强了企业家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以下就是我对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心得体会。

一、优化营商环境要聚焦实质,注重实效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和制度建设,以实际的企业需求和市场主体的利益为出发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公平竞争水平和市场透明度,深化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新和市场活力的迸发。

鼓励企业家精神,放慢大型企业与创新型企业发展速度的“U”形城市现象。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完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辽宁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实践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强了营商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市场服务质量,开展针对性服务,服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打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服务,让市场的公信力和参与度得到提升。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推进政务服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改善服务流程和效率,开展政策倾斜,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行业内外的良性互动和竞争,吸引更多外部资本和人才投身辽宁经济的建设发展中。

总之,对于营商环境推进的条例制定,不能仅仅是需要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注重实效和实质,加大对企业的支持,推动省内的经济建设和创新发展。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共利益,使企业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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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对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
5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6号)
——结束——。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首次全面修订着重于打造更加开放、公平、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下面是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点。

一、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职能要由行政审批为主转变为行政服务为主。

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推动便利经营三、简化行政审批该条例要求加强审批事项的清理和整合,削减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促进公平竞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五、完善法制保障该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

同时,强调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守约。

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该条例要求加强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便利的公共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投资兴业,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

八、加强监管与问责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和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九、加强宣传和教育该条例要求加强对营商环境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总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搭建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便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贯彻条例要求,加强监督和落实,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辽宁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六)受理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条例》学习计划

《条例》学习计划

兴城二高中《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计划兴城二高中2017年8月6日兴城二高中《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计划为使我校教职工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条例》的实际运用能力,引导教职工自觉投身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从而推动作风转变,促进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根据葫芦岛市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辽宁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我校各项工作,推动我校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和方法(一)要认真抓好党员干部学习。

要把学习《条例》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工作的重点,作为开展党员教师教育的重要内容。

要把学习《条例》精神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列入党支部重点学习内容,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体悟出立足岗位的具体措施,把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转化为工作动力与行动实践。

(二)要组织好全体教师的学习。

要专题开展集体学习研讨,全面吃透《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切实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工作。

要撰写学习笔记,加深对《条例》精神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学习质量和效果。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

全方位、大力度宣传阐释《条例》精神,迅速形成规模、形成声势。

首先是加强深度宣传和理论阐释,然后把学习宣传引向深入,全体教职员工学习要多角度、立体化解读《条例》精神,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的浓厚氛围。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党的领导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全面深化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推进制度建设是营商环境的保障,推进廉政建设强化制度反腐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口。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注重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

辽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是为了优化辽宁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具体方案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1. 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

2. 推行电子政务,提供便捷的在线申办服务。

3. 建立审批事项清单,明确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二、简化企业开办程序
1. 简化注册流程,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2. 推行单一窗口登记,整合各类登记业务,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三、加强企业投资保护
1. 完善法制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法律保障。

2. 设立专门的投资热线,提供咨询和解决投资问题的服务。

四、加强政府监管
1. 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2. 建立追责机制,对执法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五、优化金融服务
1. 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合作,提供贷款和融资支持。

2.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金融服务的可靠性。

六、加强市场监管
1.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市场纠纷。

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 完善教育和医疗资源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八、建立诚信体系
1.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企业守信意识。

2. 加强信用信息公示,推动市场诚信发展。

以上是辽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我们将为企业创造更加友好和便利的营商环境,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文本分析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文本分析

营商环境已然成为近些年政府文件的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在重要讲话中专门提到了营商环境,从“法治化”与“公平竞争”到“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及“国际一流”,再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等一系列概念性的升华,一是体现了营商环境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二是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问题。

从近几年的学术成果和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的探索在逐渐系统化、理论化、本土化。

在历史因素与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一直不容乐观。

总体而言,辽宁省的资源优势与区位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随着辽宁省自身优势的凸显再加上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共和国工业长子——辽宁其实大有可为。

解答辽宁振兴问题的重要得分点在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2016年出台的条例,抢占“人无我有”优势——抢先在全国以法律形式(地方性法规)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框架体系,以此保障营商环境的建设。

2019年,辽宁省出台了新的营商环境条例,新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进一步为辽宁省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保驾护航,这些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机遇、挑战和对策”(L17BZZ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秋菊,辽宁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琦,辽宁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振兴辽宁、振兴东北的重要突破口。

一方面,分析中央政府与辽宁省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到一个大趋势:近三年国家政策层面,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文件数量明显增加,而政策内容同性与异性特征并存,且呈现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通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主要政策文本,尤其是2016年及2019年条例文本分析和量化分析的结果来看,辽宁省营商政策文件的发展也呈现此特征。

另一方面,从理论逻辑层面看,2019年条例,基于市场、政务、法治、人文四个维度构建了辽宁省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逻辑,在此借助这四个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系统剖析,总结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问题,并结合辽宁省现实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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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
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
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x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十二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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