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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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15
【实施日期】1986.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一)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降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
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仍按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规定办理。
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所提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
对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
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三)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对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省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供应不足的,可由企业组织进口解决。
(四)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