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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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泰政规[2015]2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规划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第七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建设。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规划的居民点外,村民个人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住宅。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安置。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村民在村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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