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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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丹政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丹政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一)建立监管职责清单。

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
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

(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负责)(二)制定监管实施办法。

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

(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严格监管职责落实。

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

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
部门负责)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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