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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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
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5
【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总页数】1页(P168-1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J],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J],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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