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敏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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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敏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
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
【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静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当事人】朱静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当事人-个人】朱静敏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晋卿李辉
【代理律所】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静敏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朱静敏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朱静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静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0:42
朱静敏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782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静敏。
委托代理人吴大鹏(原告外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硕,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郭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静敏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行初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静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朱静敏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朱静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静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井玉
审判员周凯贺
审判员哈胜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屈小平
书记员秦静羽
书记员杨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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