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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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20)豫12民辖终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琼李红英沈惠玲
【审理法官】杨琼李红英沈惠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梅
【当事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梅
【当事人-个人】张红梅
【当事人-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红梅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红梅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法
院的证据显示,2016年1月24日被上诉人张红梅与原审被告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加盖该分公司印章。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红梅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显示,2016年1月24日被上诉人张红梅与原审被告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加盖该分公司印章。

该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为有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此还款协议书中的管辖条款对深圳瑞和公司产生约束力,故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所称印章伪造协议应无效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所应处理的问题,不影响管辖权的程序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00:01:08
【二审上诉人诉称】深圳瑞和公司上诉称,张红梅与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加盖的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印章为许龙光所伪造,该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
力,协议无效,管辖条款无效。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款主体是谁,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民辖终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某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正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梅。

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某某澳柯玛国际物流园区某某楼某某div>
负责人:刘志泓,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梅、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4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深圳瑞和公司上诉称,张红梅与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加盖的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印章为许龙光所伪造,该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不
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无效,管辖条款无效。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款主体是谁,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红梅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显示,2016年1月24日被上诉人张红梅与原审被告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加盖该分公司印章。

该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为有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深圳瑞和河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此还款协议书中的管辖条款对深圳瑞和公司产生约束力,故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所称印章伪造协议应无效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所应处理的问题,不影响管辖权的程序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琼
审判员李红英
审判员沈惠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欢欢
书记员杨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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