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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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二)传承发展、创新创造;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四)区域协同、整体推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宣传推广文化生态保护成果。

第六条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三)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建设;
(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五)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拓宽市场渠道。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八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九条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包括:
(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二)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技艺交流等活动;
(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场所;
(四)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研发新产品。

第十条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十一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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