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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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院的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医院应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匿名捐赠资助的。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许可申领手续。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如果未被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核算,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都将受到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涉嫌犯罪,则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改写:依据第28条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
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核算,而且不能私自设立小金库。
如果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如果涉嫌犯罪,则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将患者或其家属送给医务人员的财物、礼品、服务或者其他利益行为。
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或其家属财物、礼品、服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单位责令其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改写:根据第29条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
受患者或其家属送给的财物、礼品、服务或其他利益行为。
如
果违反规定,单位将责令其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涉嫌犯罪,则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条医院违反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改写:根据第30条规定,医院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其他费用。
如果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涉嫌犯罪,则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