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林、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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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林、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
【审理法官】陈海雷巩志芳李瑞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晓林;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晓林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晓林
【当事人-公司】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晓林
【被告】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执行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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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48:0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
诉人***涉案的房屋款项不涉及非法集资本案购房款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款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一、从时间节点上看上诉人的购房资金不涉及非法集资。
上诉人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在2012年6月16日被上诉涉嫌非法集资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3月(有被上诉人的情况说明为证)所以上诉人的资金从时间节点上看上诉人的购房款项不涉及非法集资。
二、从基础法律关系上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资金借贷关系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基础法律关系范畴。
上诉人的所有借款到期后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即2012年6月16日签定的《房屋定购协议》。
据此双方的借贷关系完全消灭双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纠纷不涉及借贷问题也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三、无充足的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本案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认定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一份“名流置业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的《情况说明》没有其他任何文件和有效法律文书佐证法院据此情况说明就认定上诉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不予审理明显错误。
2.认定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并被立案侦查但是上诉人的该笔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应当由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
3.情况说明所盖章的单位是“名流置业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该工作组的性质是什么?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其工作组的情况说明不是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任何证据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本案资金不涉及非法集资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一纸情况说明就认定上诉人2012年涉嫌非法集资驳回上诉人起诉证据不足裁定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35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西段路北(海关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红勇。
审理经过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涉案的房屋款项不涉及非法集资,本案购房款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款,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一、从时间节点上看,上诉人的购房资金,不涉及非法集资。
上诉人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在2012年6月16日,被上诉涉嫌非法集资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3月,(有被上诉人的情况说明为证)所以,上诉人的资金从时间节点上看,上诉人的购房款项不涉及非法集资。
二、从基础法律关系上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资金借贷关系,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基础法律关系范畴。
上诉人的所有借款到期后,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即2012年6月16日签定的《房屋定购协议》。
据此,双方的借贷关系完全消灭,双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纠纷,不涉及借贷问题,也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三、无充足的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本案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认定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一份“名流置业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的《情况说明》,没有其他
任何文件和有效法律文书佐证,法院据此情况说明,就认定上诉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不予审理,明显错误。
2.认定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并被立案侦查,但是上诉人的该笔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应当由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
3.情况说明所盖章的单位是“名流置业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该工作组的性质是什么?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其工作组的情况说明不是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任何证据,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本案资金不涉及非法集资,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一纸情况说明,就认定上诉人2012年涉嫌非法集资,驳回上诉人起诉,证据不足,裁定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的《房屋定购协议》成立并生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定购协议》的义务,即交付房屋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河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
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海雷
审判员巩志芳
审判员李瑞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艳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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