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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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韩玉军陈华超卢树立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随着纺织品贸易被纳入WTO的框架之下,中国纺织品出口逐步进入正常的贸易渠道。但从中欧和中美纺织品贸易谈判的结果来看,这种乐观的估计并没有实现。因此,本文提出与其实行配额管理,倒不如我们与美欧谈判并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这样做的经济效应与政治效应都将会产生对中国有利的影响,而且产生的贸易摩擦也会减少。

关键词:纺织品;中国;自愿出口限制;经济效应

2005年1月1日,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至此,由多纤协定(MFA)管辖世界纺织品贸易40多年的配额体制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纺织品服装贸易与其他货物贸易一样,全面纳入WTO规则的管辖,进入后配额时代。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与出口国,配额逐步取消、纺织品贸易逐步自由化对中国而言无疑是一次扩大纺织品出口的机遇。但是,中国纺织品的出口仍然受到了美欧等发达国家市场保护的很大制约,中欧虽然就此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服装仍实行设限管理,中美纺织品贸易谈判于2005年11月8日在伦敦达成《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根据协议,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242段条款。由于美方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频繁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给两国纺织品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影响了贸易的正常、有序发展。

虽然协议的达成有利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稳定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使中国纺织品出口重回“管理型贸易”配额时代,将对中国纺织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与其实行配额管理,倒不如我们与美欧谈判并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这样做的经济效应与政治效应都将会产生对中国有利的影响。

作者简介:韩玉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服务贸易;陈华超、卢树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研究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项

目资助。

一、自愿出口限制的含义、成因及其发展

(一)自愿出口限制的含义

自愿出口限制(VERs——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s),又称自愿限制协议(VRAs——Voluntary Restriction Agreements),有秩序的销售协定(OMAs——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s)。通常它是在出口国家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1-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规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限制与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似乎没有太大差别,但它们是很不相同的。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自愿出口限制往往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往往以商品的大量进口使其有关的工业和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愿”限制商品的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被迫采取这种方式限制出口.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是出口国单方面决定出口的限额,不受有关协定的约束。这种方式的配额有的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证书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输出,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组织“自愿”控制出口。

2.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通过进出口双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自愿”限制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这些协定一般包括:配额水平、自愿出口限制商品的分类、配额的融通、保护条款、出口管理规定、协定的有效期限等。出口国据此实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

(二)自愿出口限制的成因

在原GATT主持下的8轮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获得的成功,使关税作为贸易壁垒的重要性逐步减小。与此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于许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

速度放慢甚至出现衰退,为了抵消因关税较大幅度下降所造成市场开放的不利影响,纷纷采取各种非关税壁垒(NTBs)来限制商品的进口,以至于现在NTBs变得越来越普遍。它们作为抑制贸易的障碍物已超过关税的作用。在名目繁多的NTBs中,自愿出口限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很主要的形式。

一般来说,进口国采取保护贸易的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地位或状况;二是保护国内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产业,以便这些产业获得发展并增强对外竞争能力。

实行自愿出口限制多数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进口国以及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出口国来看,自愿出口限制有如下优点:

1.根据WTO规则,现有的一些保障条款是对那些因进口竞争而受损的国内产业予以临时的、应急的保护,往往容易引起对方的报复。

由于这种保障行动要与那些受到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进行有关赔偿的谈判,且这些谈判往往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保护的国家就要冒出口国家加以报复的危险。无论是在进行赔偿还是在遭到报复的情况下,采取保障行动的国家都可能受损。至于自愿出口限制则有内在的赔偿,那是采取超额利润的形式(即由于一种产品稀缺而使利润增多)这样使出口方较易接受,而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也会减小。

2.进口国在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措施时,往往可以避免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

如提高关税或实施定额时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公开的,而且往往是多边的辩论。在这样的辩论中,可能使人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保护措施的代价,并且使这种行动在政治上代价巨大而且冒有很大风险。但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有这样的优点:由于它是一种由外国单方面采取的行动,从而可以避免一场国内立法斗争。自愿出口限制往往能在它的代价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迅速地谈妥,它虽然造成一定的贸易与生产扭曲,但一般不会产生国际摩擦。

3.自愿出口限制在国际贸易中属于“灰色区域”,如果根据WTO认定它们为非法,那是不容易的。

WTO中有关政府影响贸易的行动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禁止进口数量限制,即使获准实行这种限制,它们也必须是不加歧视的。但政府参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并且不总是很清楚的。这使得自愿出口限制往往属于国际贸易中的“灰色区域”。如果了解到出口商品得到补贴的,或者有得到补贴的嫌疑,进口国就可能采取同出口国达成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的办法,从而饶开反补贴或反倾销调查花费大、耗时多的过程。此外,参加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也不希望根据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评定,事实上他们从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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