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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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实用】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篇1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当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
〔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交付
1.交付的形态。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那么: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局部。
买受人接收多交局部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局部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局部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局部标的物;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承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5.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6.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7.交付的证明。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可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如果是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2.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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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四、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成心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那么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具体规那么:〔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当。
〔7〕风险由买受人承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二〕孳息归属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应根据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时间、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五、标的物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
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法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1.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2.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进行判断。
“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六、违约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那么,出卖人不承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买卖合同篇2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买方:________〔下称乙方〕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卖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艺术品概况
第二条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
第三条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第五条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 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 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说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
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那么甲方应于___日内退回,逾期那么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承当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的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___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当,乙方不承当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那么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防止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3
出卖人:合同编号:合同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给的煤炭要到达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e,a,)a;ge;20.908兆焦千克,dafa;ge;18%,6%,,d
2.5%,标称最大粒度50。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散装,敞车火车运输。
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
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当,超出局部由出卖人承当。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
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e,a1
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当;假设未到达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e,aa;ge;1 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____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____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
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XXX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那
么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假设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那么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
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XXX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____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
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那么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XXX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那么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
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当(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当,否那么由买受人承当)。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
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e,aa;ge;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根底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给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
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
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当,超出局部由出卖人承当。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给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假设发生
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方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那么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给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e,a标准为20.908㎏(5000大卡),出卖人供给的煤炭e,a20.908㎏(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
(4)出卖人供给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a;50,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
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____日告知出卖人调整方案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当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假设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假设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________市内,寄发特
快专递后的第____日视为送达日;在____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____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当相应的责任。
假设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篇4
木薯种植合同书
合同编号:LZ20220101A-2
甲方:x市x利淀粉乙方:
联系人:欧x超身份证:
联系电话:18x640417〔连州〕1392x964〔东莞〕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市x镇垦区管理区步津村联系地址: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公司明年木薯种植方案,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的友好协商,签订该合同.
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种植面积及地点
1:面积亩
2:地点:
收购木薯质量标准:
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