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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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
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蒙老字[2010]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蒙老字〔2010〕1号)
各盟市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
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办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民政协调、个人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老年人”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营造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浓厚氛围,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良好风尚,促进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内蒙古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表彰形式
政府倡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孝敬老人并关注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决定在全自治区开展敬老“孝星”评选表彰活动。
活动采取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审批和旗、县(区)表彰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推选3000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星”,对既能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又能体现关爱老人,共建和谐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