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5月2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9•【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
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
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内党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2008年9月26日)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集体林业是我区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现有集体林地3.24亿亩。
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牧区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破解“三农三牧”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完善林业经营机制,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发展现代林业,落实兴林富民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牧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牧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措施
的 改 革 , 实现 农 村 改 革 的深 化 。 制度 不 仅涉 及 的面 广 , 可 该 而 且涉 及 的内 容多 , 关系到 农 村家 家 户户 的切 身利 益 , 社 对
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建 设意 义 重大 。 1 政 府高 度重视 林 改档 案工作
罗 甸 县林 改 工作 自 2 0 0 8年启 动 以 来 , 及 全 县 2 涉 6个
密性 。 4 统一 归档步 骤 。 规范档 案 管理
林 改 档 案 的管 理 工作 高 度 重 视 , 分 地对 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充
革 中的 档 案资 料 的 重要 性 进 行 了认 识 , 着 对 林 改 档案 工 本
作 负 责 、 后人 负 责 的 态度 , 对 把建 立高 质量 、 标 准 的林 改 高 档 案 写入 了林 改 实施 方案 , 并行 文下 发 了《 关于 集体 林权 制
革 的一 项 重大 举措口 ] -。 2 其作 为林 业生产 上 的一 次重 大调 整 ,
是在 土地 使 用 制度 上继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后 的 又一次 重 大
林改 档 案 是 指在 林 改过 程 中 林改 资 料 的 调 查摸 底 、 召 开 村 民会 议 表 决 、 业 上 山勘 界 、 榜 公 示 、 任 山合 同签 外 张 责 订 直至 颁发 《 权 证》 林 等步 骤所 形成 的 各类 具有 保存 价 值 的 各 种形 式和 载体 的原 始记 录及 文 字表 册 , 包括 图 表 、 件报 文 告 、 据、 数 声像 、 知 、 证 回执 等 。 通 凭 结合 罗 甸 县 的集体 林 权
林 业科 学
现 代农 业科 技
21 0 2年 第 l 9期
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档 案 管理 措 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增多、面积增大,一些地区圈占浪费林地、违法侵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用途的行为屡禁不止,随意减低、拖欠、挪用各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
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
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林改档案作为记录
和 承载 整个 林 改过 程 的原始 记 录 ,是政 府部 门加 强 林 权管 理 、农村 集 体经 济组 织 和林 农维 护 自身 利益 的 重要 依 据 。2 0 0 7年 以来 , 歙 县林 改办 和 档案 局 将
分散保存在村组和乡镇等基层林权主体改革期问形
点, 而且其内容涉及面广 、 保存介质多 、 保管期限长 、 利用价值高 、 后继利用依附强 , 这就要求在林改资料 归档前要重点抓好 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
1 . 1 对照 档案政 策权 威性 特 点 , 把 好 档案 的形 成 关
l - 3 对照档案凭证依据性特点 , 把好档案的准确关
文件夹 2 3 9张 区 划 地形 图 、 7 . 8万 多 个 文 件 夹 4 2万
余份林权登记电子档案 ,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农 民利用林地档案提供了一个方便 、 快捷 的平 台。 本文
就林 改档 案 特点 作用 及 其管 理方 法 与措施 作 一 简单
介绍 。 1 做 好 归档 前 的基 础 工作
安
徽
林
业
科
技
2 0 1 3年
农 户林 地 面积 、 林 种 树种 、 区划 图表 、 勘 界 协议 及 林 权人 等 重要 信 息 , 是 政府 调 处林 权 纠 纷 、 林 权 流转 、
结合林 改 资料 的实 际情况 ,一 般归 档排 列要 求 为: 综 合类 资料 按 文书档 案管 理办 法 , 以件 单位 为保 管, 按“ 形 成年 度 、 保 管期 限 、 问题 ” 和时 间顺 序排 列 , 归人 当年 本单 位 的文书 档案 里 。林 权登 记类 申请 表 分 别 按分 户 、 联 户 和集体 三种 申请 类型 , 以申请单 位 为一 个保 管单 位 ( 后 附相 关人 员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承 包 合 同和联 户 同宗协 议 书等 ) , 分 申请类 型按 顺序 排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将林地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其中集体林地占据了绝大部分。
然而,在集体林地上的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林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我国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为了有效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档案,制定了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的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档案事务,确保档案的一致性。
3.便民性原则:简化档案管理的程序,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方便维权。
4.安全性原则:保护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的灭失、损坏和泄露。
5.实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价值,为决策、科研和教育等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1.政府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档案管理工作。
2.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编目和归档等工作。
3.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保存、借阅、调取、销毁等事务。
4.相关单位和个人:负责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步骤1.档案收集:林业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集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档案材料和信息。
2.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档案登记:对档案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档号、题名、日期等信息,形成档案目录。
4.档案编目:对档案目录进行编目,建立起完善的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第五章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一名称体例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二调整对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三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四整理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五保管移交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六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七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最新-区林业局林权档案管理意见 精品
区林业局林权档案管理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档案是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成果,是林权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用,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全区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省档案条例》及《市林业局、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林权档案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巩固林改成果,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林权档案工作要贯穿于林权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与林改工作同步推进。
这次林改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镇街道要建立林权档案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门档案人员,为林权档案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柜等和人员保障。
实行由镇街道分管领导主管,各级林改档案员具体收集、整理的管理体制,并纳入镇级林改工作验收考核。
二明确职责,层层负责。
区档案局要加强对全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同区林业局做好对林改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区林业局负责区级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承担对镇街道、村社区林改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指导、督查、验收;各镇街道林改档案员负责对本镇街道及辖区内各村社区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统计、移交等工作;各村社区林改档案员在镇街道林改档案员的指导下完成各村社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并承担村级林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统一标准,保证林权档案质量一林权档案的内容。
林权档案包括整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初查定界、确权发证到检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林改档案管理制度
林改档案管理制度林改档案管理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内容:1、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林业部门在做好县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同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职责1、档案工作由专人管理。
2、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㈡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㈢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登记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
四、材料归档和档案的查阅、移交1、林改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管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原则上按宗地或按户管理。
2、林改档案整理后,要统一编制检索目录,做好科学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3、按照行政级别,林业局、乡镇林业站要分别建档。
县级林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立单独全宗管理;各乡镇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乡镇林业站保管。
4、所有的林改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查阅档案资料,需按有关查阅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
在查阅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并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资料。
如确需把档案带离档案室或复印的,应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办理好借阅手续。
5、县林业局要形成一套有关林权改革档案,在林权改革验收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县档案馆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各种林改档案、资料,要办好移交、接收手续。
6、档案室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应在领导的监督下向新的档案室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移交表在签字。
五、奖励与处罚1、对于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建立程序
人 口状 况 。②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 森林 、 木 、 地 状 况 组 、 业 调查 人 员名 单及 职责 分工 ; 家庭 承包 过 程 林 林 外 ⑤ ( K—G 22 )林 改开 始时 资源 情 况 。③林 改 结束 时 中抓 阄人员 、 间 点和 结果 记 录 ; 标 、 .2 : 时 地 招 拍卖 等其
三 是合 同类 : 家庭 承包合 同 ( ① K—G 3 3 ) 如 : .1 。 办法 规定 , 于 我 们 在 林 改 工 作 中 已形 成 的 文 字 材 历 家村 X 对 X组 商 品 林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合 同书 ; 家 村 历
料 , 体 着手 分类 、 具 整理 、 卷 , 成 有 规 律 的文 件 案 X 组公 益林 家 庭承 包 经 营合 同书 ; 家村 XX组 蚕 组 形 X 历 卷 , 够真 实反 映此 次林 改工 作 的历史 记 录 。达到 林 场家庭 承包经 营 合 同书 等 。家 庭 承包 形 式 的合 同归 能 改 档 案工 作 规 范化 、 准 化 、 度化 首 先 着 重 讲 解 为一类 ; 其它 承包 合 同 ( 标 制 ② K—G 3 3 ) . 2 。包括 活立 木
优 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
关 键词 : 集体林权; 改革; 档案l 建立
中 圈分 类 号 : 2 2 C 7
文献标 识 码 : B
根 据 辽 宁省 林 业厅 、 档 案 局联 合 下 发 的《 宁 的集体 林 状 况 ( 省 辽 .3: 宝
林 改档案 怎 样整 理 ?
1 归档 文件 材料 的整 理 工作步 骤
一
转 让合 同 ; 四荒 拍卖 合 同; 地 租 赁 合 同 ; 包 荒 山 林 承 造林 合 同等 。⑧银行 抵 押合 同 ( K—G . 3 。 3 3 )
内蒙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
内蒙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内蒙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这可真是一件大事儿呢!
你想想,就像给一片大森林重新规划布局一样!一开始啊,得先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
比如说,咱得清楚每一块林地的情况吧,就像了解自己家里有多少宝贝一样。
“这不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嘛,咱得清楚每一寸土地的价值呀!”负责调查的小张说道。
然后呢,就是制定方案啦。
这可得精心设计,就如同给森林设计一件最合适的衣服一样。
“咱得让这片林子穿上最合身的‘衣服’,才能更好地发展呀!”老李在方案讨论会上激情发言。
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怎么分配,怎么保护,都要想得明明白白。
接下来,就是实施啦!这就像一场大行动,大家都鼓足了劲儿。
村民们积极参与,“咱可得好好干,让咱的林子变得更漂亮!”每个人都充满了热情。
看着林地一点点变化,那成就感,哎呀,真没法形容。
再之后,还得加强监督管理呀。
不能改革完就不管了,那可不行!就好像养孩子,得时刻关注着。
“万一出点啥问题,咱前面的努力不就白费了吗?”大家都深知监督的重要性。
最后呀,就是总结经验教训啦,看看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还需要改进。
这样下次再遇到类似的事儿,就能做得更好啦。
总之,内蒙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可不简单,每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一棒都要跑得精彩!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林子更茂盛,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这是必须要坚定去做的呀!。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档案管理,确保林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林地管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林地档案是林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记录,是林地管理、决策和科研的重要依据。
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对于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林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林地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林地权属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书、林地使用权证、林地承包合同等;(二)林地资源档案,包括林地调查、规划、设计、审批、验收等档案;(三)林地开发利用档案,包括林业工程项目、木材采伐、林产品加工等档案;(四)林地保护档案,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保护等档案;(五)林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档案。
第五条林地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林地管理的实际情况;(二)完整性: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三)系统性:档案材料应当分类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四)准确性:档案材料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记、错记。
第六条林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林地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二)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三)库房管理: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林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审批:查阅档案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填写查阅登记表;(二)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三)借阅制度:借阅档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按照规定期限归还;(四)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林地档案的数字化,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内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公益属性(一)明确国有林场公益属性。
以林场为单位明确提出国有林场的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
(二)科学核定事业编制。
明确每个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数,根据国有林场工作任务轻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三)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明确全额或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定性为差额事业单位的要明确差额财政拨款额度或比例。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企分开(一)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
将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代管的嘎查村移交苏木乡镇管理;明确剥离的时限及做法。
(二)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做法。
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一)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营造林、森林抚育等要优先面向国有林场富余职工或实行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做法。
(二)国有林场商品林培育经营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利用林场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的思路。
四、健全责任明确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采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落实经营权和收益权的相关措施。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来自农民和基层的经验,它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同等重大的历史意义。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发展林业,拓展了农业生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摘录于温总理讲话)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一、名词解释: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改革核心)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
(改革性质)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二、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1.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就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就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提出了依法抓紧明晰产权;尽快核发权属证明;规范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程序;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等各项要求。
2007年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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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
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
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
类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各级林权改革部门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和分类方法。
凡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定期保存,期限分为30年和10年。
具体办法按《XX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X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改革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林权改革档案分为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林改综合类和声像类四个属类管理。
(一)林权(登记)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XX 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林权登记台帐,包括自留山、家庭承包山台帐等;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二)纠纷调处类。
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三)林改综合类。
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纪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改工作其它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四)声像类。
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第十二条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内容完整。
使用的书写材料、纸X、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所有非纸质材料,都要配以目录和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林权改革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章保管移交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林权改革档案专用资金、配备库房及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村级在落实林改产权时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村级档案室保存,保管条件差的由苏木(乡、镇) 档案室代为保管。
各林工站、农经站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后向苏木(乡、镇) 档案室移交。
各级林权改革办公室形成的林改档案应在林改工作结束后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林权改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XX的,均应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在林权改革档案提供利用服务过程中,不得涂改档案,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权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自治区集体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归档X围及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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