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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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基金会章程

目錄:

总则

第一

章:

第二

业务范围

章:

第三

会员

章:

第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章:

第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章:

第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章:

第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章:

第八

附則

章:

第一

总则

章:

第一

名称:联盟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會)

條:

第二

條:本基金会是薛刚先生发起的,主要靠经商所获的利潤中拿出% 的

用於福利慈善項目事业的发展;同時也接收非联盟成员捐赠的社會组织。

第三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福利慈善工程,弘扬文明精神,创办联盟事业,福慈于天下。本基金会围绕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动是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文明、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條:依据章程規定,可接受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术援助第五條: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則,开展各种扶貧济困活活动,福利慈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第六條:資助贫困地区進行必要的经济、科研,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設。第七

條:扶持个别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到脫貧致富之目的。

第八條:促进企业交流与培訓事宜,为企业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人才的储备。

第九條:爲一切关怀、支援和熱心福利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

第十條:本基金會按照有关法律規定,採用高新視控的管理辦法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條: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條: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須具备的条件是:

1、本会章程;

2 热心于福利慈善事业,对福利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愿意履行会員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條:会员入会程序是;

1、入会申请表;

2、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紹;

3、经理事讨论通;

4、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條: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條:

1、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会费。

第十六條: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納会费或不

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條: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误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十八條: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可连任。

第十九條:理事会成员,由会长聘任产生;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是:

1、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決权;

2、參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4、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5、热心和支援本基金會的工作;

6、向本基金会反映情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條:理事会的职权:

1、选举产生罢免副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常务理事等;

2 、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3、审读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执行会员代表大會的决议;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況;

8、決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決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10 、決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经营措施;

13 、決定其他重在事項。

第二十一理事会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议经到会2 / 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

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

第二十三

條:本基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

第二十四條:常务理事会須有2/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 3 以上常务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开

第二十六

條:本基金会設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募助和項目管理的日常经营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根

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事业部。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会会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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