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能否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些来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比如,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就可能是关键证据。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信函等。
收集书证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书证是原件最好,如果只有复印件,要尽量获取能够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物证的收集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避免受到污染或损坏。
同时,要对物证的来源、获取方式等做好记录。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收集时要注意保存原始数据,并且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陈述事实的人。
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获取。
例如,在涉及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质量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收集到证据后,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果逾期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安监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有效地采取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陷入被动局面,一旦败诉,不仅自己没有面子,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安监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与同行的交流,笔者就如何正确、有效地采取采集证据总结如下,供同仁们参考。
一、证据采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在内容的真实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进行。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二)客观性原则。
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三)关联性原则。
又称证据的相关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二、证据采集的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公安民警办案程序通常包括哪些环节?
公安民警办案程序通常包括哪些环节?一、受案二、询问三、勘验、检查四、鉴定、检测五、抽样取证六、证据保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接到诈骗电话,说是民警办案,要求协助等等。
如果我们对公安民警办案程序有一定了解的话,就不会轻易上当受骗,那么公安民警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来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受案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2、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二、询问1、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2、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三、勘验、检查1、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证据调查的基本程式与方法
2、说服教育的要求 、 (1)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必须依法依理 (2)进行说服教育时要有的放矢 (3)进行说法教育要分寸适当 (4)进行说服教育时确保政策兑现
3、说服教育的内容 、 要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就必须透彻地了解犯 罪嫌疑人,并据此确定说服教育的目标,选择 适当的教育内容,否则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说服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教育 (2)法律教育 (3)道德品质教育 (4)形势和前途教育
(三)提出证据调查的假设
证据调查人员在分析已知证据材料之后,应进 一步提出证据调查假设,即根据具体调查任务 和已知事实推测未知事实及可能性潜在证据, 以便采取措施去发现和提取之。所谓可能性潜 在证据,即有可能存在且尚未被调查人员发现 的证据材料。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其称为 “潜在证据”。一般来说,任何案件都有可以 有多种关于证据的假设,调查人员应尽量从中 找出最合理或者可能性最大的假设,并以此为 基础确定证据调查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 筛选证据调查假设的同时也就选择了调查途径。
(一)根据询问对象的性别选择询问方式 (二)根据询问对象的年龄选择用语 (三)根据询问对象的文化程度选择用语 (四)根据询问对象的职业特点选择询问 方式 (五)根据询问对象的作证心理选择用语 (六)根据询问对象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选 择询问方式
第五节 询问结果的审查判断
一、询问结果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对单个询问结果所表达的内容进行 全面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合乎情理、逻 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将询问结果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 进行对比,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证据调查的基本程式与方法
杨宗辉
白俄罗斯国立格罗德诺大学法学博士(Ph.D.) 白俄罗斯国立格罗德诺大学法学博士(Ph.D.)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证据收集流程有哪些
证据收集流程有哪些⽆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包括向⾏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录⾳或者录像等⽅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先应要求办案⼈员(两⼈以上)出⽰⼯作证、部门负责⼈批准⼿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陈述、证⼈证⾔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有权拒绝。
如证⼈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
到证⼈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员应出⽰证明⽂件。
对证⼈不得采取暴⼒、威胁等严重⼲扰其意思表达⾃由的⾏为,证⼈⾯对以上暴⼒、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证⾔经确认⽆误后,必须有证⼈亲笔签名或摁⼿印;证⼈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对于没有阅读能⼒的证⼈,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误后签名或摁⼿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字的证⼈,应配备翻译⼈员;对于聋、哑⼈,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势的⼈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的姓名、⼯作单位、职业;询问证⼈,应当分别进⾏。
3、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续齐全,包括出⽰⼯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的,可以⼝头传唤。
传唤、拘传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所在地的某个处所,⼆是犯罪嫌疑⼈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严禁将犯罪嫌疑⼈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被告⼈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看守所以外的地⽅所作的供述⽆效。
审计复习 20道简答题及答案
简答题1、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利害关系人指控,注册会计师正在积极准备抗辩,请列举可能的抗辩事由来证明自己,从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答案解析】:【该题针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知识点进行考核】2、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要求都有哪些?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答案解析】:【该题针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知识点进行考核】3.试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以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作为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的保证程度进行比较,完成下表。
【该题针对“鉴证报告”知识点进行考核】4. 什么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同时考虑哪些事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项目组内部复核有何区别?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八个事项: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0.5分)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0.5分)③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0.5分)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0.5分)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0.5分)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0.5分)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0.5分)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证据收集的方法:(一)询问。
(二)讯问。
(三)辨认。
(四)勘验。
(五)检查。
(六)搜查。
(七)实验。
(八)鉴定。
收集证据要注意(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刑事案件中,一般证据收集的工作都是由侦查机关来进行的,当然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需要实际实际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才行,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更好的提供辩护。
那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什么是物证,书证收集,调取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物证,书证收集,调取程序一、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取得原件有困难/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复制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复制件。
2.公安机关/法院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规则:A.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B.向个人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章。
二、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原物不便搬运/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实物证据:A.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B.被调取证据的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注明。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B.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
五、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1.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2.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我国审理相应的案件应该会使⽤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
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
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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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实践中,当事⼈申请⼈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证据:(⼀)提出申请的⼈必须是当事⼈或者其代理⼈。
(⼆)须提交申请书。
当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
(四)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五)缴纳⼈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不享有这个权利。
但律师在⾏使这⼀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是要经过⼈民法院的许可。
⼈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必须经被害⼈、被害⼈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
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没有这个权利。
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当今社会,经济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不仅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而成功办理经济案件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获取充分、有效的证据。
那么,经济案件的取证途径有哪些呢?首先,书证是经济案件中常见且重要的证据形式。
包括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
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重要依据;发票和收据能够证明交易的发生和金额;银行对账单能反映资金的流向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则可以展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获取书证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索取,或者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协助调取。
证人证言在经济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员工等都可能成为证人。
通过与证人进行交流、询问,获取他们所了解的案件相关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需要对多个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物证在经济案件中同样不容忽视。
例如,假冒伪劣商品、作案工具等。
这些物证能够直观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和犯罪手段。
获取物证要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避免在收集过程中对其造成破坏或污染。
电子数据在当今的经济案件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经济活动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这些电子数据往往包含着关键的证据信息。
获取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同时要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计报告也是一种重要的取证途径。
对于涉及财务问题的经济案件,可以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能够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专业的评价和鉴定。
另外,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
在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查走访、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取证据。
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
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
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二、作为言辞证据的要求有哪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
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三、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
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
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1. 确定证人:根据案件的当事人和涉案证据,确定需要召唤哪些证人作为案件的证明人。
2. 发出传票:使用法律程序发出传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 询问证人:在庭审中,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能引导证人作出偏颇或虚假的证言。
4. 证明材料:律师或其他证明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图片、录音等,以协助证人作证。
5. 反质询:对证人作证后的意见和证言进行追问和质询,以审查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
6. 整理证言:法庭会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和逻辑进行梳理和整理,以求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并作为判决依据。
7. 判决:法庭在结合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对案件的判决。
法庭证据整理流程
法庭证据整理流程
收集证据:首先需要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收集,包括物证、人证、书证、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能来自不同的来源,需要仔细核对和筛选。
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确认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排除非法证据。
分类和整理证据:将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使其条理清晰、易于查阅。
可以按照证据的类型、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举证和质证。
筛选证据:基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原则,对证据进行筛选和取舍。
需要去除不相关、不真实或不合法的证据,保留对案件有利的证据。
制作证据清单:将筛选后的证据整理成清单,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来源等详细信息。
这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清晰明了地展示证据。
提交证据:将整理好的证据清单提交给法庭,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需要向法庭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和依据,并对对方的质疑进行答辩。
归档证据:庭审结束后,将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需要确保归档的证据完整、准确、有序。
总之,法庭证据整理流程需要严谨细致地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力和具有说服力。
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都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都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都有哪些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二十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在公司或组织中,抽逃出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您怀疑某些人从组织中抽走了资金,您需要采取行动并调查此事。
本文将指导您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明事实和确立责任。
第一步: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在开始调查之前,您需要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
通过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您可以确定在哪些地方可能发生抽逃出资的行为。
可以向财务部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以便获得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步: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在了解财务程序后,您需要审查组织的账目和财务报告。
可以查看收支明细、账单、银行对账单、税务文件和报表等。
确保准备好记录,如笔记本电脑、转录器或其他必要的工具。
第三步:查找关键指标在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时,要查找与抽逃出资有关的关键指标。
例如,有可能指出不一致的账目记录,如缺失的发票、重复的支出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相对于以前的记录,是否有异常高的开支或收入,以及是否有不正常的退货或调整。
第四步:跟踪收支活动在查找关键指标时,您也需要跟踪组织的收支活动。
您可以使用财务记录、凭证和银行对帐单跟踪这些活动。
同时,您也可以询问与财务相关的公司职员,以获得更多关于收支活动的信息。
第五步:收集证据在查找关键指标和跟踪收支活动之后,您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抽逃出资的存在。
您可能需要拍照并复制重要文件和文件夹。
您还应该记录您所发现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
您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抽逃出资行为。
第六步:汇总和分析证据在收集证据之后,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
您可以将证据整理成清单或表格,并记录每个证据项的证明力,以及如何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此步骤不仅有助于您得出,而且还能证明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和合理性。
第七步:向上级报告和采取行动如果您的调查结果表明确有抽逃出资行为,您需要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包括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开除有关员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行动。
如果调查结果并未表明抽逃出资,您需要了解为什么结果不同,并是否需要改进公司的财务程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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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
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
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
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拘传的地点:一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个处所,二是犯罪嫌疑人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至看守所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无效。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如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应告知如问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但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期间,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违反以上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控告或由律师代为控告。
4、勘验、检查应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检查均需两人以上进行,勘察对象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检查针对的是人身、尸体或物品。
勘察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察证,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现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辨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侦查实验程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7、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
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侦查人员不得强迫或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必须要确保送检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就是小编对“证据收集流程”问题进行的解答,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必须要严格约束,以确保程序公正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也不同。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y/ws/955829.html∙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y/ws/955828.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y/ws/955827.html∙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y/ws/955826.html∙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y/ws/955825.html∙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y/ws/955824.html∙减刑申请书 /y/ws/955823.html∙保证书 /y/ws/955822.html∙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y/ws/955821.html ∙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y/ws/955820.html∙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y/ws/955819.html∙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y/ws/955818.html∙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817.html∙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y/ws/955816.html∙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y/ws/955815.html∙罪犯处罚审批表 /y/ws/955814.html∙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813.html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y/ws/955812.html∙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11.html∙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10.html∙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y/ws/955809.html∙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08.html∙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y/ws/955807.html∙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y/ws/955806.html∙复议申请书(范本二) /y/ws/955805.html∙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y/ws/955804.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y/ws/955803.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 /y/ws/955802.html∙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01.html∙扣押物品 /y/ws/955800.html∙检查证 /y/ws/955799.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y/ws/955798.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y/ws/955797.html∙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y/ws/955796.html∙在押罪犯脱逃通知书/y/ws/955795.htm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y/ws/955794.html∙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y/ws/955793.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92.html∙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y/ws/955791.html∙起诉意见书 /y/ws/955790.html∙某某某公安局拘留证/y/ws/955789.html∙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y/ws/955788.html∙罪犯物品保管收据 /y/ws/955787.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y/ws/955786.html∙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y/ws/955785.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 /y/ws/955784.html∙死亡通知书 /y/ws/955783.html∙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955782.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y/ws/955781.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y/ws/955780.html∙逮捕决定书 /y/ws/955779.html∙罪犯评审鉴定表 /y/ws/955778.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7.html∙行政诉讼起诉书 /y/ws/955776.html∙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775.html∙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 /y/ws/955774.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3.html∙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y/ws/955772.html∙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771.html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70.html∙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69.html∙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y/ws/955768.html∙某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y/ws/955767.html∙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y/ws/955766.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955765.html∙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y/ws/955764.html∙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y/ws/955763.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y/ws/955762.html∙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y/ws/955761.html∙案件处理意见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60.html∙撤回上诉状(行政) /y/ws/955759.html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58.html∙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y/ws/955757.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 /y/ws/955756.html∙某某某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y/ws/955755.html∙行政答辩状 /y/ws/955754.html∙人民检察院复验 /y/ws/955753.html∙某某某公安局逮捕通知书/y/ws/955752.html∙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y/ws/955751.html∙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y/ws/955750.html∙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49.html∙赔偿申请书 /y/ws/955748.html∙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y/ws/955747.html∙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y/ws/955746.html∙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y/ws/955745.html∙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y/ws/955744.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43.html∙某某某公安局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y/ws/955742.html∙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y/ws/955741.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y/ws/955740.html ∙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y/ws/955739.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38.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y/ws/955737.html∙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y/ws/955736.html∙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y/ws/955735.html∙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y/ws/95573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y/ws/955733.html∙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32.html∙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y/ws/955731.html∙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