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金融安全视阈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
金融创新需以金融监管的范畴为限——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收
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金融创新需以金融监管的范畴为限——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收益权的适法性为例文I潘颖摘要: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资产进入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
景区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收益权也被装入资产池中制作成证券化的产品进行出售。
收益权能否符合“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特征,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通过不同架构的设计,使得收益权能够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种金融创新至少应当在反映资产证券化本质的范围内,否则很容易落入违法的范畴。
■1引言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多样化和交易结构的多元化是主要表现形式。
许多时候,金融市场的创新往往会优先于法律规则的制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然而,未有法律规制的金融创新也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若是背离了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可能会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金融创新必须要落在法律制度的范畴内。
当前的制度框架对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以及做出了或严格或宽松的界定,对于严格界定的信贷资产,创新的难度较大,十分容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较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正面规定加负面清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活动则十分活跃①。
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各类收益权的证券化。
■2收益权在法律上的界定收益权本身并非是法律上产生的概念,而是潘颖(1995-),女,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作者简介:产生于金融行业极具想象力的金融仓IJ造和商业活动中日益旺盛的融资需求中。
收益权首次在法律法规上直接出现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认可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进行出质。
到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为……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
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余坚王剑铭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兴起一股金融创新的浪潮,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其中,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妙的构思,独特的功能而为众人瞩目,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一颗璀灿的明珠。
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中,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确保资产证券化有效设计和运行的关键因素。
故笔者参照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资产证券化特设载体(SPV)的组建和运作规范及资产转让等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所亟需解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展开讨论。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的过程。
它注重资产运作,是从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本上属存量的证券化,故又称其为“二级证券化”。
从操作结构上看,资产证券化融资最具特色之处,就是通过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作为交易中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发起人角度来看,ABS证券化所要实现的基本财务目标不外乎以下两个大方面:(1)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2)实现一定的会计效果(表外处理或表内处理)。
一切的ABS融资计划都是围绕着预期的财务目标而进行的。
为了确保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构建一个有效的结构机制,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与发起人自身的资信相隔离,并提高该项目的信用级别,而SPV的设立就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手段和机制。
因此ABS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是SPV的设计,其它各当事人都是通过合约的形式入局,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组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显然,博奕规则能否有效维持,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法律法规身上。
本文拟从SPV的组建规范、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规范以及我国开展ABS融资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后金融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
正式修订稿 , 提出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的要求 , 主 要 是 提 高 了资 产 再 证 券 化 的 风 险 暴 露 的 风 险 权 重 ,要 求 审 慎 使
千 多 页 的金 融 监 管 改 革 法 案 《 多 德 一 弗 兰 克 华 尔 街 改 革
2 0世 纪 8 0年 代 以来 . 随着 金 融 自 由化 趋 势 的 发 展 , 资 产 证 券 化 以其 先 进 的 融 资理 念 以及 复 杂 的 结 构 化 技 术 极 大 地 推 动 了全 球 金 融 市场 的 金 融创 新 ,证 券 化 产 品 已 经 成 为交 易量 和 发 行量 最 大 的 金 融 产 品 ,成 为 联 结 货 币 市 场 和 资 本市 场 的 重要 桥 梁 。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7 .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6 — 06 2 45 D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6 . 1 4
j ; i 《 》 8 《 《 《 【 L M H o A n t h N l y A N n N A N E
后金融 危机时代资产证 券化 监管改革
陈 勇 . 刘 燕
( 湖南大学 金 融与统计 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7 9 )
摘 要: 金 融 危 机 暴 露 了资 产证 券 化 的 风 险及 其 监 管 制 度 的 缺 陷 。金 融 危 机 之 后 , 各 国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提 出 了 多项
收稿 E t 期: 2 0 1 3 — 0 3 — 0 6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资产证券化,通俗的说,就是经由原始资产的担保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大大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所以我们大力提倡并发展资产证券化。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得其很有可能被滥用,从而打乱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一、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
可见,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的,所以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中心是金融衍生品,可是这是不全面的,目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有,对证券化的过程缺乏监管,其实,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更重要,它才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和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我们是避重就轻,并没有发挥法律监管应有的作用。
并且也没有对不当资本风险发生后的追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法律监管的制度并没有设计在著力点上,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二、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
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
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
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11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本文目次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三)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及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五、合格投资者制度六、备案制实施后的发行情况七、典型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一)租赁债权类:宝信租赁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二)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类: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三)小额贷款债权类:银河金汇-瀚华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四)基础设施收费类: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类:中信华夏股票质押债权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六)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类: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本法规《管理规定》第1、2、4条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系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本法规的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业务性质为证券发行活动、投融资活动、新型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下图基本勾勒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及其职责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第3、5、24、26条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的必备要点包括:其一,基础资产的主要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处需要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其二,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其三,必须是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其四,可特定化,并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资产;其五,根据《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在基础资产实现转移前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其六,根据《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和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资产证券化法规是指规范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法律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或转移风险。
这一过程需要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以下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的概述。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抵押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发行机构的资格要求、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购买者的资格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和风险转移。
2.资产支持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核心法规,规定了发起机构的条件、项目评级的要求、发行机构的职责、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一法规,中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市场逐渐规范化,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
3.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法规,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加快了资本市场的创新,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
4.保险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要求、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5.收益权证券化:《收益权转让及收益权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收益权证券化的法规,规定了收益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收益权证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收益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收益权转让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涵盖了房地产抵押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证券化等不同领域。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不仅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我们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资产转让的合法性、破产隔离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
接着,我们将对各国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和差异。
我们还将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支持,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投资指南。
我们相信,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构成了其运作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资产池的组建、资产池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步骤。
资产池的组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将一系列具有相似特征、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
这些资产可以是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租赁资产等。
接下来,资产池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
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池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确保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的信用状况。
这通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来实现,SPV作为资产池的法律所有者,负责管理和处置资产池,从而确保资产池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国有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转化为市场流通的金融工具,以增加政府资金的流动性和保证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中国,国有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其法律规范与创新则是当前关注的焦点。
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
首先,公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资产持股的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这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透明和高效运营。
其次,证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提供了保护。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要求和程序,并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这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防止了操纵市场的行为。
同时,国有企业法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指导。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强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创新随着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首先,针对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考虑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范。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证券化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其次,可以加强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加强。
通过加强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管,减少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可以加大对国有资产证券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最后,可以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创新。
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例如,可以探索发展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通过将传统的资产(如贷款、债券、房产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更快地获取资金,并提高资产流动性。
而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日益发展,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和监管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将现有的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
例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将其发放的业务贷款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ABS),来为自己筹集更多的资金。
ABS可以被分成不同等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需求。
另外,债务证券化(CDO)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债务转化为证券产品,这些证券的回报可以来源于债务的还款和利息等。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债务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资产。
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将房地产转变为证券化产品的方式。
REITs可以从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中获得回报,并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提高资金流动性,还可以带来其他一些好处。
例如,它可以分散风险,因为证券化产品通常会将资产池分为不同的等级,以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
此外,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性更强,因为它们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监管变得越来越关键。
监管机构需要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与稳定性,同时防止投资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美国,证券市场委员会(SEC)是负责监管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之一。
该机构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和披露材料。
SEC还制定了一些规则,如Reg AB和Reg Z,以确保和规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此外,监管机构也需要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评级质量。
在过去,一些评级机构存在失职的情况,他们给予甚至是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打上虚假的评级。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他们的评级质量和透明度。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在逐步完善尽职调查和证券化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形式进行交易和投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随着众多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表、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监管挑战也显而易见。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视角探讨商业银行的业务变革和监管变革,以期为未来的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变革1. 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分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关联,因此不良资产是其经常面临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可帮助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在资本市场出售,从而分散风险和释放资本。
与此同时,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给专门机构处理,商业银行可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
2. 融资渠道多元化和降低资金成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各类资产进行切割和重组,从而形成各类证券品种供投资者购买。
这不仅可以提高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还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负债端的压力。
3. 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资产变现,得到即时现金流,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银行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变革1. 资产证券化监管与制度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关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重要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来降低市场风险。
2. 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重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在资产证券化中不过度追求高收益。
商业银行也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持续稳定性。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改革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改革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和金融科技的日新月异,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还能有效降低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
它也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原理、运作流程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深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促进金融改革、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章还将探讨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包括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等,以期为相关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变革和创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资产证券化作为这一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和应用对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贡献一份力量。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运作机制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这个过程不仅优化了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而且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使得资本市场更加多元化。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组成一个资产池。
然后,发起人将这些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该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如资产支持证券,ABS)来融资。
这些证券的还款来源是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特殊目的机构(SPV)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即发起人破产风险不会影响到证券的还款。
接下来,信用增级机构会对这些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得这些证券在市场上更具有吸引力。
信用风险管理法律角度下的资产证券化与风险监管
信用风险管理法律角度下的资产证券化与风险监管在当今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已经成为了各类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重要手段。
然而,资产证券化也伴随着信用风险的出现,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资产证券化与风险监管的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特点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资产(如债权、抵押品等)通过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发行证券化产品(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从而将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金融工具。
其特点包括:多样化的资产池、分层次的信用风险以及可再包销等。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资产证券化的推动者往往希望通过该工具来转移信用风险,并将其承担者变为投资者。
然而,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能消除信用风险,只是将其转移。
因此,信用风险管理成为了必要的环节。
在法律角度下,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资产选择、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三、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了有效管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以美国为例,其制定了《证券法》、《信贷评级机构改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证券化工具发行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评级等。
四、风险监管的角色与挑战风险监管的角色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各类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和创新性给风险监管带来了挑战。
监管机构需要不断调整监管标准,及时识别和应对新的风险。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背景下,信用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也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通过加强各国立法环境的协调,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可以增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
六、结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对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信用风险的存在使得对于其管理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约束及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约束及对策今天,资产证券化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主要指的是将原有的资产转换为证券,以使它们能够在资产可转换性和流动性方面有所改善,这样,资产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流通,从而使资金更加有效地分配到更有价值的地方。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当今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到金融安全、流动性、信用风险等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约束。
首先,应加强资产质量把控,确保企业的资产质量高,把控实际控制人及其资产的实际状况,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证券化过程安全可行且有利可图。
其次,应谨慎审查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确保资产支持物的真实性。
最后,为了防止不良债务溢价,国家应实行投资者保护政策,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也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制度,让投资者了解资产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加强监管,建立预防和化解危机的机制,以确保资产证券化在安全可行性方面能够达到规定的最高标准。
再次,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更加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细节,从而有效防止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最后,应加强社会公众对资产证券化的认知,使资产证券化受到更广泛的认可,从而促进信息公开,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综上所述,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上还需要完善制度约束及采取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人民生活。
最后,政府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完善金融监管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环境,把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好处带给社会大众,实现财富聚集,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我们来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通常是专门成立的资产支持机构),并由该实体发行相应的证券,将资产变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支持机构将所得到的现金再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从而实现企业的再融资。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款、政府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提高资本的周转效率,减少债务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证券化,企业还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更多的投资者,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更加透明地了解资产包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有效性。
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由于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这就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风险,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发生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情况,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监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法律监管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资产支持机构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规定其业务范围、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和稳健。
还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防范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
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国家需要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披露要求和标准,要求资产支持机构对资产包、风险情况、收益预期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度和评估能力。
小议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构
度的建构2023-11-09CATALOGUE目录•金融资产证券化概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构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结论与展望01金融资产证券化概述•金融资产证券化定义: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定义与特点金融资产证券化特点2.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型融资方式,即将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资产打包组合,再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将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割和配置。
3.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等方式降低风险水平,因此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1.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即将资产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方式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降低风险的目的。
定义与特点通常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大量的贷款、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
发起人通常为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它们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负责将发起人转移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和打包,并发行证券。
特殊目的载体(SPV)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他们购买SPV发行的证券,成为资产的所有者,享有证券的收益和风险。
投资者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让给SPV。
SPV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由投资者购买。
SPV将受让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和打包,形成可发行的证券。
投资者享有证券的收益和风险。
02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基础资产的法律确认基础资产应当为债权类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并经过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评估。
金融危机后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
Legal Regulatory of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fter Financial Crisis
作者: 于朝印
作者机构: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14
出版物刊名: 金融发展研究
页码: 12-1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9期
主题词: 金融安全 资产证券化 监管法律制度 改革
摘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危机中遭受质疑和约束。
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的努力下,资产证券化正在逐步得以恢复。
要保障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对金融效率、金融自由的追求必须符合维护金融安全的要求。
相关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逻辑起点。
浅谈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局[修改版]
摘要: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延伸,丰富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体系不完善,立法制度缺陷等,导致监管不足。
监管当局应积极寻求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促进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问题措施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发展至今日,已经成为近三十几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
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融资形式,吸引了广大投资者,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服务与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现状1、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改善资产结构,提高基础资产的流动性。
2、中国市场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缓慢,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比较小。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呈现以下特点:(1)发行规模增大,种类增多,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不动产,应收账款,信贷资产,收费项目等,种类繁多。
其发行规模2005年为81.96亿元,截止2008年末已经达到302亿。
(2)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活跃。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大宗交易为主,一般会将证券产品持有至到期,从而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
(3)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与目标不符。
证券化基础资产应是预期未来带来稳定收益的正常资产,然而,就目前的市场表现来看,基础资产中不良资产比重偏大,投资者必然失去信心,导致资产证券化交易受困。
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况及问题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至今也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在探索发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使监管存在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内容不完整,调整范围有限,监管效率低;二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出现重复与真空现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同种类的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转化为证券,然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买卖和投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曾经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由于其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的存在,也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就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做一些阐述。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资产证券化将资产分割成小份额,使其具备了流动性和可交易性,这有利于大众投资者对更多的资产进行投资。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本优化,以及降低资金成本,并且提升了资产财务结构的合理性。
最后,资产证券化还可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者的损失风险。
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整合资金,实现资产优化,支持经济发展,并且开拓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然而,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风险,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
首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其涉及到较多的金融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以确保证券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需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的评估,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需要防范潜在的造假风险。
因为证券化产品通常由较多类别、规模较小的资产组成,而某些不良资产可能被隐藏或难以被发现,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称或者欺诈行为。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
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相对严格,保持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限制,而欧盟则更为开放,鼓励创新,但是同时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和监督。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有很多的规定,比如现有的证券法和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比如《资产支持证券化管理办法》等规章。
尽管监管环境越来越严格,但投资者也应该相应增强对市场风险的认识,保持警醒,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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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视阈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于朝印*一、资产证券化:金融安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融资”这三个术语可以交互使用,它们都是指企业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而“证券化”则特指在现金流的基础上发行证券。
①在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人们渐渐地意识到证券化犹如希腊神话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在带来金融繁荣与投资活跃的表象背后隐藏着种种危险与杀机。
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逐渐发现曾如此繁荣的证券化也成为引发危机的原因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Nouriel Roubini曾指出,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很多泡沫破裂的结果,其中把房屋抵押贷款及其他贷款转化成复杂的、有毒的和破坏性的金融工具的证券化产品就其中的泡沫。
②Holden Lewis 指出,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在以某种方式得到保护或保障时会如何轻率行事。
房屋抵押贷款标准变得不严格是因为抵押贷款的每个环节在获取利益的同时都会认为它会把风险传给下一个环节。
③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实现风险隔离,风险隔离一个负面作用就是会造成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虽然本次金融危机不能全部归罪于资产证券化,但是证券证券化得到不当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
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急剧下降,到2009年上半年,全球的私人担保证券化的发行量只有1万多亿美元,就美国来说,债务抵押证券(CDO)以及以其他证券化产品作为支撑的债务抵押证券(CDO2)与私人担保MBS市场几乎全部崩溃。
④虽然资产证券化遇到了发展过程中的低谷,“但是,如果以此就认为证券化的高潮已过,甚至寿终正寝,那就太小觑华尔街银行家的创新能力和生存能力了。
”现在瑞信、高盛等知名投行正推出保单证券化业务,这有可能会成为继按揭抵押证券化产品后的又一资本市场热点。
⑤除此之外,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在进行被称之为“Re-Remics”的再证券化活动。
2009年的上半年主要针对以优质按揭抵押贷款支持的MBS大约发行了2500亿美元。
鉴于大多数在2005年到2007年间发行的私人担保AAA级MBS证券都已经降级,这一市场发展的潜力可能是巨大的。
⑥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证券化都有必要进行监管。
首先,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其起源就有“脱法”的嫌疑。
Tamar Frankel曾指出,信托与证券化作为创新,*作者简介:于朝印,(1970-),男,山东章丘人,山东经济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① Steven L. Schwarcz, The Alchemy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Stanford Journal of Law, Business & Finance, Vol. 1,, 1994, p.133.② Nouriel Roubini:Warning: More Doom Ahead,[EB/OL]/articles/2009/01/05/warning_more_doom_ahead,2010-03-24 ③ Holden Lewis:'Moral hazard' helps shape mortgage mess,/brm/news/mortgages/20070418_subprime_mortgage_morality_a1.asp?caret= 3c④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Navigating the Financial Challenge Ahead,Oct. 2009, P84.⑤王政. 美国资产证券化有卷土重来之势[N]上海证券报,2009-10-15,12版.⑥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Navigating the Financial Challenge Ahead,Oct,2009,P86.它们都被运用于规避税收与监管的目的。
①虽然学界对于政府的监管方式与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任由不受监管的金融活动自行其是恐怕也不符合金融的发展规律。
其次,既然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其设计、使用与操作等事项就应当受到规制,否则这种金融工具就会被滥用,造成对金融与经济的破坏。
再次,金融危机发生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证券化也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在IMF2009年10月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证券化市场存在着诸如证券化增加了风险集中与关联、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与方法论缺陷、会计标准落后于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有缺陷的审慎监管等问题,②二、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金融安全(一)危机前的证券化产品交易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在2010年7月发布了《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透明度》的最终报告,该报告对危机前的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与形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全球的结构性金融产品(Structured financial Product, SFP)的交易几乎都是在场外交易的基础(OTC basis)上进行的,尽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交易可以在受监管的市场或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但是交易却很少在这种市场上发生。
几乎所有的国家主要的交易方式还是通过传统的人工经纪(voice broking)进行的。
另外,在美国几乎所有的CDO产品在豁免交易中销售的,不必在SEC登记。
在欧洲,危机前SEP产品本打算在受监管的市场上发行但是进行场外交易。
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市场中,产品几乎全部是私募提供的。
尽管在一些国家在技术上可以允许ABCP在管监管的市场上交易,但实际上却不可行。
③金融监管的首要宗旨应当是维护金融安全,离开金融安全这个前提去追求金融效率、金融自由或金融创新最终会出现如本次金融危机一样的金融动荡。
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实际上就应当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博弈,监管者维护金融安全,被监管者追求金融效率,金融的正常发展就应当是在监管者的金融安全与被监管者的金融效率之间不断平衡协调的结果,如果金融监管者放弃金融安全,那么金融发展机制中的制衡机制将不复存在,金融动荡的出现将在所难免。
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应当是金融安全,国际金融组织与相关国家在资产证券化监管领域所进行的改革实践也基本上证实了这一点。
(二)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次贷危机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提出了很多的监管措施与建议。
2009年9月,IOSCO发布《对证券化市场与CDS市场的最终监管建议》,该建议的最终建议1和最终建议2是针对证券化市场的。
针对错误动机的最终建议1包括:1.为使证券化价值链条中利益适当地一致,考虑要求发起人与/或保证人(sponsor)保留对证券化的长期风险;2.通过由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所有由承销商、保证人及/或发起人所实施或承担的验证(verificaiton)与风险控制以要求增加透明度;3.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或意见影响到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时,要求由发行人雇佣或以发起人的名义提供服务的主体的独立性;4.要求发行人的服务商保留与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致的流通报告(currency of reports)针对不当风险管理行为的最终建议2包括:1.对发行人向投资人的披露的提高提供监管支持,包括基础资产池运行的初始与持续信息。
披露还应当包括对发行人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的信用可靠性的详细信息;2.在相关市场中重新审视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及有经验的投资人的定义,并在相关市场的背景下提高这些要求;3.鼓励投资者开发有助于理解复杂金① Tamar Frankel,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WITHOUT LAW,BUT NOT LAWLESS,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law,Spring,1998②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Navigating the Financial Challenge Ahead,Oct,2009,P85-92.③ Transparency of Structured financial Product Final Report (IOSCO2010/07),P10融产品的工具。
①在2009年11月G—20的财长与中央银行行长发布了20项建议应对在《金融危机与信息空白》报告中所述之信息空白(information gaps),其中第六项建议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通过IOSCO进一步调查复杂结构产品的披露要求,包括为金融报告目的的公开披露要求,考虑到监管者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工作,如果必要则提出其他改善的建议。
②2010年5月,IOSCO公布一篇名为《资产支持证券(ABS)披露原则》的报告,对证券监管者发展与重新审视其公开发行与上市监管披露规则体系提供了指导。
ABS的披露原则概括规定了对公开发行与上市的ABS的发行与上市文件中应当包括的信息,它应当包括下列详细信息:1.对文件负责的当事人;2.交易涉及的当事人身份; 3. 证券化交易涉及的重要当事人的作用与责任; 4. 静态资产池信息; 5. 池内资产; 6. 池内资产重要的义务人;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描述; 8. 交易结构; 9. 信用增级及其他支持, 不包括某些衍生产品; 10. 某些衍生产品; 11. 风险因素; 12. 市场; 13. 公开发行的信息; 14. 税收; 15. 法定程序; 16. 报告; 17. 附属机构与某些关系及相关的交易; 18. 专家与法律顾问的利害关系; 以及19; 其他信息。
③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在分析总结了危机前的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旨在重启稳定的证券化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第一,信用评估机构改革,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或结构信用产品的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为必要的,但是在不同的监管中评级要求,有关部门事实上不经意间鼓励了它们的过度使用。
第二,提高披露与透明度标准,修正证券化市场的标准,提高披露和透明化标准,以使沿媒介链参与的各方都能实施充分的适当谨慎。
提高披露标准并把构成结构金融产品基础的资产的详细信息公之于众也有助于减少评级购买。
第三,重构监管资本规定,银行业监管巴塞尔委员会(BCBS)已对巴塞尔II框架中的不足以不同的改善进行了回应。
这些变化包括多重目标,旨在通过增加附在这些暴露下的风险权重来更好地反映证券化产品与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并消除下列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