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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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有色金属冶炼加工、有色金属产品制造等环节。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法治保障、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色金属主管部门负责对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岗位技能指导。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完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各级管理责任和职责等。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处理和追责机制,对事故进行调查,追究事故责任,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措施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爆设备、通风装置等,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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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2020-0801 91号令监管与执法重点

2020-0801 91号令监管与执法重点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 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 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重大隐患: ①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未达标。(安监
总管〔2018〕6号)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 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起重设备进行改 造并增加荷重的, 应当同时对承重厂
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 电解作业时,应当采
房结构进行荷载核 ……取. 防止酸雾扩散及槽
定,并对承重结构 体、厂房防腐措施。
采取必要的加固措 施,确保承重结构 具有足够的承重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 房通风良好,防止电
力。
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重点监管内容解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 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 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 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 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加工和相关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并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防范事故发生。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和处理经验及时反馈和总结。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相关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应当按照责任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落实职业卫生、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试题2018.3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的施行日期:。

()A、2018年3月1日B、2017年12月11日C、2018年1月11日D、2018年1月4日2、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A、容纳池B、事故池C、雨水池D、沉淀池3)A、企业B、生产负责人C、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D、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4、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

()A、千分之三B、千分之五C、千分之八D、千分之十5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设备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法定代表人D、生产负责人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适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A、安全生产B、监督管理C、财务管理D、检验管理2、企业对存在、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A、铅B、镉C、铬D、砷3、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

()A、个体防护用品B、手机C、操作规程D、监测检查仪器4、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

()A、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B、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C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D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中毒的措施。

( ) A 、二氧化硫 B 、氯气 C 、砷化氢 D 、氟化氢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有色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陕安监函〔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规定》细化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厘清属地监管职责,坚持突出重点与“双随机”相结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

一是依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要根据各企业生产特点,定期组织专家对危险程度高、事故易发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监管与执法重点

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监管与执法重点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重大隐患: ①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未达标。(安监
总管〔2018〕6号)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 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所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冶金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
理规定》(总 局第26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
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总 局第91号令)
共五章 三十九款条文
共五章 四十八款条文
《规定》的指导范围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 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01 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 金属)的生产活动。
人员素质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 考核合格。 其它从业人员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和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汇报制度和安全督察制度,并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检测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作岗位安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追责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不安全生产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消防设备,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1. 背景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高危行业。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制定了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中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

2. 目的为了完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文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包括企业全体员工、管理层和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规定4.1 安全措施(1)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2)对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3)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善可靠,定期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查;(4)建立应急预案,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5)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6)企业必须对加班员工和外来工进行保护,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 行为规范(1)严禁未经授权私自进入生产区域;(2)禁止私自调整操作设备并进入设备禁止区域;(3)生产操作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4)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抽烟和使用明火;(5)确保生产安全,聚众打牌、打麻将等违反安全纪律行为;(6)严禁在本单位违反规定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惩处。

4.3 安全技术控制(1)企业必须用适当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工人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行业安全;(3)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调动,确保稳步推进生产安全;(4)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种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5)安全控制设备必须按照计划好的检修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实时监控。

5. 后果和处罚(1)对于那些因为安全原因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必须立即进行报告,全力制造出现的损失和危害;(2)企业必须要做好出现工伤、职业病等各类工伤事故的跟踪管理工作,损害责任应该以法定方式和经济方式来承担;(3)若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如何理解该规定
具体内容
目录
1
2
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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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事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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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钢包脱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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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钢水包整体平移到铸锭台上方时,突然整体脱落,倒向正开班组会的交接班室,直接导致32人被烧烫死、6人受重伤。
2012年2月20日23时30分,央企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在浇铸一大型铸钢件时,砂型型腔发生喷爆事故。截至21日下午,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
2·20辽宁鞍山铸钢厂喷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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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辽宁鞍山铸钢厂喷爆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地坑渗水,导致砂床底部积水过多,当大量高温钢水短时间内注入砂型,砂床底部积水迅速汽化,蒸汽急剧膨胀,压力骤增,造成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金属冶炼、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培训班
《工贸行业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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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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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2018年4月3日零时许,永济市云海铝业公司熔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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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
山西永济云海铝业公司爆炸事故
2018年4月3日零时许,运城云海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在作业过程中,高温熔融铝液突然流入铸井中,发生爆炸。
02
如何理解该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晋安监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2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重点企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冶金有色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冶金有色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冶金有色规定》公布施行重要性的认识《冶金有色规定》是规范冶金和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支撑。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冶金有色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冶金有色规定》作为提高冶金有色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冶金有色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把《冶金有色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冶金有色规定》宣传教育活动,让各有关部门、冶金有色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冶金有色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要认真学习《冶金有色规定》的内容,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有色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冶金有色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理解透彻,掌握准确,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理清思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切实加强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冶金有色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严格依据《冶金有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规定还要求冶金有色企 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运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化,及时发现并消 除安全隐患。
强化对危险源的监 测监控,预防事故 发生。
建立应急预案,提 高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应作为企 业内部的培训 课程,确保员 工熟悉并掌握
相关内容。
企业应通过内部 宣传资料、公告 栏等方式持续宣 传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确保员工 随时了解最新要
求。
针对新员工, 应在入职时进 行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的培训, 并定期进行复
训。
规定的执行与监督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 效力。
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 制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 准和奖惩措施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安全职责
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
规定要求冶金有色企业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 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多种 方式,如集中培训、现 场培训、在线培训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 择适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成效评估
评估指标:事故率、隐患整改率、安全培训覆盖率等 评估方法:数据分析、现场检查、员工满意度调查等 评估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件后及时评估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并实施

冶金企业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冶金企业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冶金企业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第一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解读】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冶金行业的属性内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次修订了冶金行业属性定义,将原办法“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修订为“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O.2%提取;(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IOO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IOO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读】本条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与标准维持原办法规定不变。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方法参考“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案例。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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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

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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