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合集下载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着装常识之(一)——长袖制式衬衣
民警穿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衣穿着警用单裤。

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内腰带;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着装常识之(二)——春秋常服、冬常服
民警在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穿着常服。

民警在穿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金属警号和胸徽;着内穿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民警在夏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夏季执勤服。

民警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夏季单裤;系尼龙编织内腰带或皮质内腰带;男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民警戴翻檐凉帽。

民警在冬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冬执勤服。

民警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圆领针织T恤衫或警用毛衣;男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在室内或办公区域,可脱帽。

圆领针织T恤衫作为与春秋执勤服或冬执勤服配套穿着的内穿服装,不得外穿或与其它警服品种混穿。

着装常识之(五)——多功能服
民警在冬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民警穿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着装常识之(六)——夏作训服和冬作训服
民警在参加训练时,通常按季节按要求穿着夏作训服或者冬作训服。

民警穿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圆领棉针织长、短袖T恤衫或者圆领针织T恤衫。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0-25【正文】警察服装管理办法第 1 条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计算公式如左:││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2,000 (1-──×5)││皮鞋│一双│一年│ 24 │├──────┼──┼────┤=1,583.35元││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雨衣│一套│二年││├──────┼──┼────┤││领带│一条│二年││├──────┼──┼────┤││领带夹│一枚│二年││├──────┼──┼────┤││裤带│一条│一年││├──────┼──┼────┤││臂章│二枚│一年││├──────┼──┼────┤││胸章│一枚│一年││├──────┼──┼────┤││领章│一付│一年││├─┬────┴──┴────┴───────────────┤│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的穿着标准通常由各地的公安部门制定,并可能略有差异。

但一般来说,公安警服的穿着标准包括以下要求:
1. 上衣:上衣一般为深蓝色或黑色,采用优质面料制成,整齐、干净、无明显污渍和磨损。

上衣的袖子应该合适长度,袖口不能过长或过短。

2. 裤子:裤子一般为深蓝色或黑色,与上衣相匹配,采用优质面料制成,整齐、干净、无明显污渍和磨损。

裤子应合身,不能过紧或过松。

3. 鞋子:鞋子一般为黑色,皮质或合成材料,光洁、无明显磨损和污渍。

鞋面应整洁,鞋底应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4. 帽子:帽子通常为警帽或制式帽,一般为黑色或蓝色,整洁、无明显污渍。

5. 配饰:公安警服通常配有标志性的肩章、警徽、警衔等配饰,这些配饰应放置在规定的位置,并整齐、干净。

总之,公安警服穿着标准注重整洁、规范,体现出公安人员的威严和权威。

这是为了确保公安人员的形象和作用,并使其在履行公务时能得到有效的辨识和认可。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安人员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安服装改革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公安人员的着装标准,提高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以更好地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首先,我们将对公安人员的服装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制定统一的公安制服标准,包括颜色、款式、面料等方面的要求。

统一的制服标准可以让公安人员在外出执勤、执行任务时更加统一、整齐,给人以良好的形象感受。

其次,我们将推行个性化定制的制服服务。

在统一的制服标准下,我们将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为公安人员量身定制专属的制服。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公安人员的着装舒适度,还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岗位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公安服装的质量管理。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加强对服装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安服装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且具有耐磨、防水、透气等特性,以适应公安人员各种工作环境下的需求。

此外,我们还将推行公安服装的更新换代计划。

根据服装的使用寿命和实际磨损情况,制定合理的更新换代计划,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服装,保证公安人员始终穿着整洁、合身的服装出勤工作。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公安服装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安人员普及相关的着装标准和要求,增强他们的着装意识和规范意识,确保服装的统一性和整洁度。

总之,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升公安人员的形象和工作效率,为公安人员提供更加舒适、合身的服装,以更好地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希望全体公安人员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形象,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和标志,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括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执法、环保等多个领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制式服装:规定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款式、颜色、材质等细节要求。

2.佩戴标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佩戴或悬挂标志,标志的样式、大小、位置等也做了详细规定。

3.管理机构:规定了制定和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等。

三、意义和影响
1.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通过规范化着装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进一步增强执法过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2.提高执法效率: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人们对执法人员身份的误解和质疑,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排除社会烦恼。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不合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带来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现有的市场秩序也有帮助。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对于我国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性。

最好着制度和规范,也是我们发展和调和社会的基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3.16•【文号】公安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公通字[1996]9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公通字[199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局: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干警被装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88〕公发10号)及《关于换着八九式警服的通知》(〔89〕公(装)字74号),经过几年的试行和实践,加之授衔和新警种的出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此对原供应标准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制定了《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起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

以前下发的民警被装供应标准停止执行。

附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一、着装范围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授衔范围内、在编在职并执行警察职务的人民警察,方可着装。

二、供应标准(一)着装人员被装供应标准1.大沿帽民警(不含交通警)发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乘警、巡逻警和热区、亚热区、南温区民警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民警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交通警发橄榄色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白色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女民警发网纱贝蕾帽和呢贝蕾帽各一顶,使用年限与本气候区男民警大沿帽相同。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规范警务人员着装,提升公安部门形象,根据《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部警服包括常服、礼服、特殊警种服装等。

第三条公安部各级警务人员必须佩戴公安警徽、警衔和警衔徽章,服装整洁,体现公安部门统一形象。

第四条公安部警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检测要求,并经公安部认定的生产企业生产。

第五条公安部警服应根据公安部门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警服,确保警务人员工作需求和身份识别功能。

第二章常服规定第六条公安部常服包括夏季常服、冬季常服和特种岗位常服等。

第七条公安部夏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轻便透气的面料制作,适合夏季高温下长时间穿着;(二)色彩鲜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八条公安部冬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保暖性能好的面料制作,适合寒冷季节穿着;(二)色彩沉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九条公安部特种岗位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特种岗位工作需要,设计合理的功能布局,方便警务人员执勤;(二)色彩鲜明、醒目,以便于身份识别;(三)采用符合特种岗位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

第三章礼服规定第十条公安部礼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高质量面料,绣制公安部徽章和警衔等标志;(二)色彩庄重、典雅,符合公安部门威严形象;(三)剪裁精细,穿着舒适。

第十一条公安部礼服适用于公开场合,如重要会议、庆典活动等,凡参加礼仪接待工作的警务人员必须穿着礼服,并注意着装整洁。

第十二条具体的礼服款式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第四章特殊警种服装规定第十三条特殊警种包括交警、武警、特警等,根据特殊工作需要,可制定相应的特殊警种服装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警种服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特殊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二)色彩醒目、易辨识,以便于身份识别;(三)剪裁设计合理,穿着舒适。

公安制服分类

公安制服分类

公安制服分类
公安制服是衡量公安人员严肃职业操守的象征,以及公安机关服务社会和维护
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指导作用。

因此,公安制服分类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划分为多个级别,以突出不同职位人员即时辨认及职务衔接。

公安制服分类一般由5个等级,依据不同职务级别,归类入衣服式样和色调:
一级制服和官兵服饰是最高级的,一般用于省级以上统领和指挥级别的公安官员。

二级制服,适用于地厅级领导人员,如公安局、公安支队及派出所等级别领导职务。

三级制服,适用于中队以下职务,如警务队、志愿警、特警、治安员等。

四级制服,主要针对民警级别的警务人员,内容包括夏季便装和冬季便装,具有明显的辨识效果。

五级制服,主要供警营级人员穿着,如分局机关以下级别公安官员、执行官和民警。

除此以外,还有特殊职务制服,如战备使用、技术性、工作性,以及特殊行动
使用的统一制服,均由省级机关规定和认定。

总之,公安制服分类可以使不同职务级别人员方便归类,使公安官员前来服务
或执法时可以更好地为涉及方展示其职务等级和官方身份,充分挖掘其身份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欢迎阅读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四)单裤、裙子;(五)常服(春秋、冬常服);(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五)领带、领带卡;(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一)雨衣;(二)反光背心;(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二)警便帽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三)内穿衬衣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四)单裤、裙子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

(五)春秋常服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八)冬茄克式警服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规定的通知,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条例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验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四)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指定生产厂乱生产、乱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查处干警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查处社会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
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
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