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关于险位超赔再保险一个具体计算的辨析
关于险位超赔再保险一个具体计算的辨析作者:李艳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12期[摘要]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
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文章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认为分歧在于:两本《保险学》教材分别认为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危险单位个数为限制和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总金额为限制。
[关键词]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限额;危险单位;赔偿限额[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25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而非比例再保险发展滞后。
[1]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对非比例再保险的险位超赔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
1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含义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2结合实例辨析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观点魏华林和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三版)教材(2011)[2]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另外一种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
再保险基础及理赔实务
再保险基础及理赔实务总公司再保险部2016年11月,成都目 录再保险理赔实务再保险基础再保险的主要方式 1 32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什么是风险?定义:指客观存在的、未来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一种状态衡量标准:预期损失频率预期损失程度全面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
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什么是再保险官方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什么是再保险通俗定义再保险:保险公司 向其他再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 买保险原保险再保险什么是再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再保险赔款承保能力风险转移支付保险费保险赔款巨灾风险转移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合同再保险简史•已知最早的合约-1370年7月12日,用拉丁文起草,保障从热那亚至Sluys的危险航程,法律上等同于买卖合约再保险简史•成立世界第一家再保公司的灵感来自1842年汉堡大火•1842年12月22日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的邀请得到审议•1846年4月8日,科隆再成立•因劳合社的特殊地位,英国晚至1917年才成立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M&G Re)•在1900-1950期间美国的再保险大多由保险公司内的一个部门处理•1980年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于香港成立•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成为独立一级法人,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再保:关系;再保保费收入不计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再保险基本概念•危险单位•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2
案例二
一家保险公司与多家再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有效地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保险公司。
3
案例三
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加强了业务发展。
总结和展望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是保险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保险公司的 稳定经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再保险将继续发挥重 要作用。
保险公司应确保赔付的案件真实可信。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定义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自己的 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风险 分配和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类型
包括比例再保险、超额再保 险和停损再保险等。
再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分散风险、增加保险机构的可承受能力、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常见的再保险合同类型
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按比例共享承保风险和 赔款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在达到某一限度后触发 再保险合同的赔款责任。
停损再保险
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失由再保险公 司承担。
再保险发展趋势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再保险也在不断演变。趋势包括数字化、险资结合、 可持续发展和新兴市场的增长。
再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保险原理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向其他保险公司买取保险的一种方式。
保险原理简介
1 大数定律
大量个案中,事故发生的概率更接近于平均值。
2 共同利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追求最大利益。
3 归因于案件发生的追踪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第6章 再保险基础
临时再保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2.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3.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4.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5.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6.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合同分保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约分保 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 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 ◦ ◦ ◦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再保险对分入人的作用
◦ 扩大风险分散面 ◦ 节省营业费用
3.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 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 ◦ 简化了投保手续
6.2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临时再保险、合 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比例再保险, 另一类是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 留额和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比例再保险有 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及成数溢额复合再保险。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 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 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 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 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业务、水险业务。
教学目标: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掌握比例分保、非比例分保、临时分保、合同分 保 ●熟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理解国际主要再保险市场与中国再保险市场
Gen Re Shanghai_超赔临时分保再保险经典理论和应用
讲座提纲保险公司都希望有这样的赔付率结果200赔付率全球保险业综合赔付率统计而现实中,赔付率结果通常是这样的…...赔付率实际上保险公司经营中有大量的风险波动200赔付率通过合同分保,可以化解中小型波动…...200赔付率但巨型风险波动仍然无法解决…...200赔付率大型风险波动可以利用临时分保的方式进行剔除200赔付率风险波动可以由临时分保进行平滑从而达到理想的经营结果200赔付率为什么临时分保是控制风险波动性的有效工具?•可以剔除巨型赔损对经营结果对巨大影响临时再保险的几种方式比例分保比例分保比例分保赔付和摊回假设: 保额1000万比例分保赔付和摊回32%68%假设: 保额1000万超赔/ 非比例分保•保险人自留一定额度的风险同时负超赔/ 非比例分保赔付和摊回假设: 保额1000万超赔/ 非比例分保赔付和摊回假设: 保额1000万超赔/ 非比例分保赔付和摊回假设: 保额1000万超赔理赔费用-比例均摊The Non-Proportional Pyramid超赔分层金字塔Low Exposure各损失分层的定义保险对策简化的损失场景(火)损失分层风险结构分析-超赔分层分析Number of Risk Excesses Certain Loss Limit LossExcess of LossPremium Distribution Excess lossExcess of Loss Premium DistributionProbablityExcess of Loss Premium DistributionProbablitya 拻Excess of LossPremium DistributionExceedence 超赔再保险的表达方法•Layer expression 分层的表达方式A 超B A 超B基本术语和表达A 超B 占比60%基本术语和表达例题:•例1:划出以下的图示保险公司经营中重要环节-风险管理处理风险的几种方法:选择风险管理方案高How to differentiate risks? 如何区别对待不同风险高How to differentiate risks? 如何区别对待不同风险高How to differentiate risks? 如何区别对待不同风险高How to differentiate risks? 如何区别对待不同风险高财产险再保险安排方式两种方案对比:比例还是超赔?选择再保险方案高适合超赔临分的保险业务:•大型业务:风险单位划分方法风险单位划分方法风险单位划分方法风险单位划分方法方法4:决定风险范围的4 个重要因素临分保障-1Facultative Protection -1临分保障-1Fac 临分保障-2Fac临分保障-3Fac Facultative Protection -4临分保障-4更复杂的临分方案--比例分保结合超赔分保超赔分保在工程险上可以节约再保成本,获得便宜承保能力!。
非比例再保险(事故超赔险位超赔)
一、再保
(一)非比例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2)举例: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 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
按二次事故计算
一次事故
原保险人
• 100万 • 200万
再保险人
• 100万
第一、二个 72小时各损 失200万元
分出公司
100 100
限额500万
900万
合计
200万
200万 400万
500万
500万
一、再保
(一)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3)在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3个单位的损失。
举例: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 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每次
人身险:一 个人
车险:一辆 车
财产险:一 座厂房
船舶险:一 艘船
一、再保
(一)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3)术语解释 如果一“净自留损失 200万以上的500万” 的企财险超赔合同,现 标的发生火灾,总损失 900万,赔款分摊如下:
总损失 分出公司 接受公司
起赔点 200万
净自留损失200 万以上的500万
(一)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则赔 款分摊的方式如下表所示。 分出公司 接受公司 承担赔款 承担赔款
100 50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Ⅰ 150
Ⅱ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第6章 再保险基础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 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 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风险分散、扩大承保能力、 稳定经营效益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共同保险属于原保险业务,是原保险 业务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横向的分散。而 再保险是原保险业务基础上的第二次风险纵向分散。
6 000 000
1 250 000
3 750 000
1 000 000
假定某分出公司在安排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 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500万美 元,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40%即200万,分入公司 的接受限额为60%,即300万美元。假定在该合同 项下有四笔业务,每笔业务的保额、保费收入和赔 款情况及计算如表所示。(单位:万美元)
假定某分出公司在安排一份溢额分保合同,规定每 一单位的合同自留责任限额为200万美元,分出公 司的接受限额为5线即1000万。假定在该合同项下 有四笔业务,每笔业务的保额、保费收入和赔款情 况及计算如表所示。(单位:万美元)
保 单
总额100% 保 额 50 200 500 保 费 0.5 2 5 赔 款 1 10 20 保 额 50 200 200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 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 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 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 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业务、水险业务。
62再保险的合同形式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愿再保险合同分保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约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三章 再保险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三章再保险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非比例再保险的最大特点是()。
A.提升了接受人的承保能力B.放大了分保人的承保能力C.缩小了分保人的承保能力D.缩小了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其最大特点是放大了分保人的承保能力。
2、比例再保险共命运条款应用的前提是坚持()原则。
A.给付B.近因C.等价有偿D.最大诚信【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共命运条款应用的前提是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因为再保险人享有的保险费和承担的赔款完全由分出人来决定。
3、()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都无权选择。
A.临时再保险B.合约再保险C.预约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保事先签订合同,俟业务发生,一方必须分出,另一方必须接受,双方都无权选择。
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4、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
A.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B.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损失金额C.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D.多数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出公司负责。
5、关于再保险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A.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负的损失补偿责任B.再保险人既可以要求原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也可以要求原保险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C.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则原保险人可以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D.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再保险的特点包括: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③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④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关于险位超赔再保险一个具体计算的辨析
关于险位超赔再保险一个具体计算的辨析李 艳(吉首大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 金融统计系,湖南 吉首 416000)[摘 要]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
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文章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认为分歧在于:两本《保险学》教材分别认为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危险单位个数为限制和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总金额为限制。
[关键词]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限额;危险单位;赔偿限额[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11 125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而非比例再保险发展滞后。
[1]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对非比例再保险的险位超赔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
1 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含义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2 结合实例辨析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观点魏华林和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三版)教材(2011)[2]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另外一种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要求再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 预警、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再保险市场监管与处罚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市场 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对违法 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
05 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CHAPTER
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再保险公司需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 包括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合同终止与结算
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进行合 同结算,包括未了责任的处理、费用的清算等。
04 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与法规
CHAPTER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01
制定国际保险监管标准,推动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
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巴塞尔协议
02 针对国际活跃银行及其国际业务的监管框架,对再保
临时再保险
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合约再保险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03 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
CHAPTER
分出公司的业务流程
确定再保险需求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再 保险需求,包括再保险类型、额度、期限等。
再保险业务的结算与支付
再保险费结算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和期限,进行再 保险费的结算。通常,再保险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 期支付的方式。
追偿与摊回
如果分出公司在处理赔款过程中存在追偿或摊回的情况, 应及时与分入公司沟通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保险理论与实务:再保险
案例: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二)
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备金,其 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一个重 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分巨大的风 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9.11”。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商停 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将很多保险业务的 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 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 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 司计入了一笔3.5亿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 金。
同时,由于原保险人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 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向分入公 司分出业务时,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 用作为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 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手续费,也叫做分保佣金。
二、再保险的本质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保险。 它以原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责任为保 险标的,以原保险人的实际赔款和 给付为摊赔条件,其作用是进一步 分散危险,其目的是保障保险经营 的稳定。因此人们说“再保险是保 险的保险”。这就是再保险的本质。
如果分入公司又将其从分出公司处接受的业务 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 保或再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 公司和转分保分入公司。
一、再保险的概念
与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投保需交纳保险费一样, 分出公司在向外分出保险业务时,也要交纳一 定数量的保险费,这种保险费叫做分保费或再 保险费;
综上所述,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它在分 散其他保险公司风险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分散风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本质 三、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四、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风险:–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
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再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风险分散方法: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与其他公司共保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什么是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区别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是共保还是再保?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
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
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保监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协议¡ª¡ª再保险合同再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的起止日期–2.业务范围–3.分保手续费比例–4.业务报表的规定–5.账单编制、呈报及结算–6.赔款及出险通知–7.错误和遗漏条款–8.合同的修改及终止–9.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10.现金赔款规定再保险的功能作用对原保险人的作用:◆依法经营,确保偿付能力◆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降低营业费用率和增加运用资金◆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引进保险新技术对被保险人的作用:◆增加对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心◆被保险人只需向一家有再保支持的保险公司投保*控制损失波动性保险公司自身对保险损失的波动无法控制, 通过购买再保控制损失的波动性。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保险理论与实务》
*
保险理论与实务》
01
02
03
04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保险的基本分类 保险的分类方法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投保、退保自愿,承保、拒绝承保也是自愿的。
海上保险的产生
保险理论与实务》
*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二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美洲大陆的发现,世界贸易的中心逐渐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的保险业由此得以迅速发展。 政府设立了国有保险公司 劳合社的出现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颁布
劳合社的出现 公元1683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泰晤士河边的伦敦街开设劳埃德咖啡馆,以集散商业、金融、保险和航运通讯的信息并以其准确、迅速闻名。以后不久这家咖啡馆经过重新组合,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著名的保险中心劳合社。
保险的概念
保险理论与实务》
*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必须有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存在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精算actuarial)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
(商业保险)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理论与实务》
*
保险理论与实务》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萌芽
保险理论与实务》
*
冯光娣
第二章 保险概论 第二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397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出现的保险单,注明承保“海上灾害、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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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
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
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
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
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
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
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2.事故超赔再保险(Per event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又称为巨灾超额再保险,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的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
事故超赔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
对于每一险位超赔再保险特别限制了单一事件所包括的风险数目,对于没有安排巨灾超额再保险的保险人,可能会因该事件导致的大量单独索赔所造成的累积损失而破产。
比如发生一次大规模的地震致使多个地区的财产受损且都为同一个保险人进行承保,由于地震风险无法进入再保险溢额合约中,保险人只能通过风险自留或者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形式进行承保。
(二)常用条款简介
1.延期终止条款
如果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尚有为本合同所承保的损失事故正在延续中,再保险人对于全部损失或损坏应作为像是在合同到期前所发
生的一样,但不能像任何新参加该合同的再保险人提出索赔,并要求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给予负责。
2.最后净损失条款
最后净赔款= 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总数+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分出人职工工资除外,但含专家费用)-残值–追偿款项–从其他再保险保障的摊回款项,关于向再保险人摊回款项的调整,可以随着案件的发展而调整,在险位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个危险单位或每份保单的赔款金额或损失为基础;而在事故或者巨灾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次事故或巨灾中的全部赔款金额为基础。
比例合同中超过事故限额的部分,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认定为最终净损失。
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2016年非水险超赔结构如下,此外,还有一个优先的20%的成数合约,有超过一百万之后的四百万超赔合约,现由于一次火灾造成一百五十万损失,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成数合约分摊:一百五十万*20%=三十万;最后净损失一百五十
万-三十万=一百二十万;
2)超赔分担:一百五十万-三十万-一百万=二十万;
3)甲公司自担:一百万。
若6个月后追回十五万,则总损失降低为一百三十五万,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4)成数合约分摊:一百三十五万*20%=二十七万;最后净损失一百
三十五万-二十七万=一百零八万;
5)超赔分担:一百零八万-一百万=八万,需退还超赔再保人二十万
-八万=十二万。
最后处理损余物质二十万,则总损失降低为一百一十五万,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成数合约分摊:一百一十五万*20%=二十三万;最后净损失一百
一十五万-二十三万=九十二万;
7)因九十二万小于一百万,故超赔合同不受影响,需退还超赔再保
人八万。
3.理赔条款
如果是在原保单和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一切经由分出人所办理的赔案,再保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分出人一旦提供了规定的与赔付金额有关的合同证据,再保险人应无异议地向分出人支付其成分项下所承担的金额。
对于一切赔案,分出人必须按照原保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并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再保险人才能无条件地遵守,所以对于分出人没能按照原保单条款的规定,也没有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而做出的通融赔付,再保人可拒绝承担。
二、超额赔款再保险实务
(一)A公司项目
A公司由B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建立。
由于C公司已经拥有一张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综合责任险保单,这张保单在今年已经涵盖了A公司,只需要根据中国法律,出具一张低限额的保单来覆盖风险即可。
实务分析:虽然上述保险安排方式可以使客户获得高限额的风险保障,但是在本地保单与全球的保单的衔接上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如果全球保单被取消,本地保单的承保限额将会非常低,风险敞口会非常大,因此,需要通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进行本地化承保,首先,出具一张高限额的基础保单来承保常规风险,比如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在此之上,出具一张高限额的超额赔款再保险保单来承保大型风险,比如超过5000万之后的2亿人民币以内的风险,如果客户认为限额不够,还可以再出具一张超额赔款再保险保单来承保巨灾风险,比如超过2亿人民币之后的3亿人民币以内的风险,采用这种保险安排的最大优点在于客户获得充分保障的同时,保费的成本会较低,而且在理赔方面责任会很清晰。
(二)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众所周知,车险是我们在日常活动中最常遇见的保险产品,根据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商业险中的商业三者险实际上就是交强险的超额赔款再保险,实务分析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有责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金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
我们假设A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了50万的商业三者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A某撞死了行人B某,经交警认定A某负全责,假定死亡赔偿金为50万元,那么在理赔实务中,首先需要扣除11万元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金,如果A某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或者购买额度不足,对于剩下的39万元死亡赔偿金将完全由A某自负,而本案中,剩下的39万元死亡赔偿金将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赔付,极大地减少了A某的损失,由此可见,购买充足的商业三者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终止损失再保险简介(Stop Loss Ratio Reinsurance)
当某类业务的自留损失超过某一免赔数额(自留保费收入的百分比),而又介于最大百分比之间时,终止损失再保险将起作用。
因此,终止损失再保险可以保障某类整体业务,而非为单独损失提供保障。
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某一年度内,分出人自负一定赔付率后,由再保险接受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确定最高赔付率或一定金额,对保险人某一种业务一年中累计的总的净损失数额或损失率超过总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时予以补偿。
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制,一是自负损失赔付率限额,在每年累计总的净损失赔款数字与总保费收入之比不超过分出人自负赔付率限额时,不能向接受人索
赔;另一个是,保险人能够取得补偿的最高赔付率限额,这两个比例关系的不同,会影响赔款的分担。
实务分析:X保险公司估计:某一特定保险类业务的保费收入为一百万美金,在与Y再保险公司的契约中约定“赔付超过最终净损失比例75%的所有损失”,且最大契约追偿额度不超过六十万美金,也就是说,Y再保险公司将赔付超过保费收入75%的所有损失,但最高限额为六十万美金—如果实际收入超过一百万美金,最大追偿限额仍然限于六十万美金。
在承保期间结束时,X公司保费收入为一百二十万美金,损失为一百万美金,则免赔额为一百二十万美金*75%=九十万美金,则Y再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损失数额为:一百万美金-九十万美金=十万美金。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
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通过各个层次的超赔再保险与不断丰富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可以更好的使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以达到稳定经营、保障利润的目标,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构筑坚固防线。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第2期
2.史鑫蕊“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态势及发展策略”,《保险研究》2012年第3期
3.刘金章.《再保险理论与实务》[M].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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