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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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为规范各分公司安全作业管理,控制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或避免各种灾害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各项目工程建设及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

3.0 职责

3.1 动火执行人

3.1.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3.1.2动火执行人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报告。

3.1.3动火人执行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1.4动火作业结束后,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监护人及监督人

3.2.1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3.2.2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2.3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3.2.4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报告。

3.2.5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确认。

3.2.6监督人(当值保安人员),监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完整性及监护人在场情况。3.3动火单位负责人

3.3.1动火单位课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向作业人员交代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3.3.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3在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确认后关闭动火作业。

3.3.4遇特殊情况,现场确认不具备条件或无法进行动火作业的,提出取消动火作业。

3.4工程项目负责人

3.4.1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4.2确认动火人、动火方式、审核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5车间审批人(工厂厂长/经理)

3.5.1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

3.5.2负责终审批准一级与二级动火作业。

3.6过程监督人

3.6.1行政单位负责“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并给予办理进出入证件。

3.6.2“动火作业可证”的监督与检查。

4.0 管理程序

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动火作业许可→过程监护及监督→动火作业完成确认。

4.1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

4.1.1项目技术负责人协调工程委托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提出详细要求并形成纪要。

4.1.2负责工程施工异常情况处理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4.2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

4.2.1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证”,行政单位/管理单位发放进出入证件。

4.2.2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按《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证》执行。

4.2.3“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审批人为车间或部门主管。

4.3. 动火作业许可

4.3.1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

a)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二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c)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和二级以外的动火作业。如生产车间外的道路上的动火作业。

4.3.2遇节日、假日时,原则上不安排动火作业。如确实必要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报备总值班人员和当值保安人员。

4.3.3所有的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人由工程委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4.3.4动火人应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3.5动火证有效日期控制:一级动火作业只限申请当日有效,跨日须重新申请。二级动火作业只限3日有效。三级动火作业只限6日有效。

4.3.6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3.7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作业完毕。

4.3.8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执行。

4.3.9动火作业审批人为车间负责人或工厂经理。

4.3.10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许可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

4.4动火过程监护及监督

4.4.1监护人必须全程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报告。

4.4.2监督人(当值保安人员),监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完整性及监护人在场情况,发现异常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4.5动火作业完成确认

4.5.1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确认后关闭动火作业。

备注:对安全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及监督人的要求

a)安全作业审批人为所属辖区经理(厂长)或其代理人,监护人为所属辖区熟悉工艺人员(班长或组长),监督人为各分厂行政单位指派人员(保安人员)。

b)安全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及监督人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0 附件

5.1 《进入现场安全作业许可证》

5.2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拟案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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