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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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的管理以预算为基准,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编制货币资金预算,首先要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规模、生产状况等单位的发展经营计划因素,由部门负责人、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和直接参与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根据业务需要,编制采购成本及费用资金预算,逐级上报审查。经过单位部各有关部门的认真研究、反复协商、综合平衡修订后,会计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对货币资金的收入控制

1、所有收入都有原始赁证记录,并输入电脑;

2、每笔收入支出都要及时开票;

3、要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

4、采用集中(财务部门)收款的方式,分散(单位或个人)收款要及时送交单位出纳;

5、不得坐支各项收入;

6、出纳员收妥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银行或现金收讫”章。

7、每日出纳员应与收款核对收款数目。

第三条对货币资金的支出控制

1、每笔支出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确认、会计人员复核、单位总经理的审批。

2、出纳人员每一笔款项都应以健全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为依据,付款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3、各项支出都有预算和定额控制执行;

4、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购买材料和物品以及向单位支付的一切款项必须以转帐的形式支

付;

5、银行单据签发和印鉴保管应当分工负责,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一个公司的全部银行印鉴。

6、各部门办理各种业务退款,由交款的客户凭前来办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由业务员提供该客户的复印件和其银行帐号由财务负责转入客户账上。各种部门的业务应酬费报销(员工出差费用除外)由分部门以上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7、对外支付月结单位的货款为每星期的二、四两天。

第四条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

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资料的管理,要依法建账,及时核对货币资金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约机制。不符合审核程序不予支付资金,按规定实事求是报账,不作假账。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只能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不得接触货币资金;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3、出纳人员要做到每日现金日记账余额与保管的现金核对相符,并在每月月末与会计核对账目;

4、要严格执行定期现金突击盘点制度和核对银行账的制度;

5、已开出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全部及时入账;

6、所有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并顺序使用,错写作废的原始单据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集中销毁原始凭证。

7、每日报送货币资金报表给予财务经理及总经理。

第五条实行统一财务管理,防资金风险。

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个财务机构的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账簿,全部收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总账管理。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开设,严格禁止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及时报告,准确、全面反馈本单位的经济信息。要树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货币资金被挤占、挪用、盗窃的问题产生;从制度上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加以防和控制。

第二章应收帐款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所述的应收帐款指修理、修配、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收回的款项。具体分为两个部分:

1、已转交财务部而未收回的帐款,

2、2、未送财务但已完工未结算的帐款。

第七条已转财务部而未收回帐款:

1、经公司确认信用单位需要月结的必须与公司签定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该单位需要月结的车牌,新增的车辆由月结单位出具新增车辆车牌书面通知。

2、应收帐款的信用标准:发生的修理、修配的帐款必须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过去的付款记录按期如数付清,与其他供货单位关系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在信用期间:每月帐款必须在次月的20日前结清,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未付款或半年平均每月没达到1000元的结算单位将停止挂帐结算。

3、月结单位结算的要求:每次发生业务需办理挂帐结算时,要求应有单位的送修单,送修单上必须盖有单位公章,车队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名,事故保险车必须有保险公司盖章的估价单和接收索赔资料清单,否则作为无效送修单。业务结算时,工单上必须有该单位司机或员工签名。

4、销售汽车发生的应收款必须经金融部门批准并直接转入我公司帐户的款项,有批准的文件和盖章,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5、公司员工经批准已办理担保手续,并没有超过限额的款项。

公司部人员担保车辆出厂需低于以下额度:

①总经理不设上限,副总经理限额20000元,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限额10000元。

②公司分部门级负责人及部门主管人员,限额5000元,

③修理厂业务员,班组长以上人员,限额3000元。

④其他人员担保不超过未发放工资和工资储备金的总和。

第八条未送财务但已完工的完工未结算规定:

1、除月结车辆手续齐全的保险车辆外,车辆完工及商品销售后,必须办理结算手续,责任人为业务员或销售顾问,与我司有合约关系的单位修车时,可以记帐出厂,但送修单和工单必须在一个星期送财务结算,不能超过当月最后一天的结算日,否则,该单将按成本从业务员或销售顾问的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扣除则在下月工资中扣除,直到收回全部款项后再返回所扣工资。

2、私车维修及销售商品等必须结算后才可以出厂,未全面完工,客户需要出厂的,将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将未完工的项目取消,待下次再来时再提醒作业。未结算而出厂的车辆,我司将在经办人工资扣除,当月不够扣除则在下月工资中扣除,直至全额收回后再返还工资。

3、事故车维修出厂时必须具备所有的索赔资料,资料不齐时不能出厂,否则将由事故车业务员承担该车的维修费用,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直至收回全部款项再返回所扣工资。资料齐全出厂后必须在3天送至财务部做结算,超出3天未送财务部结算,则每辆车扣该业务员150元。

4、公司所有员工均可担保车主及朋友车辆出厂,担保的额度为不能超过当月工资和储备金的总和(公司规定修理厂班组长以上担保限额除外),担保款由担保人于当月结算日(每月最后一天)收回,否则将从担保人工资扣除担保款,担保人必须通过SA与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经财务部确认。旧的担保款项未能履行还款手续的人员,无权再签订新的担保手续。

5、在修车辆已完工未转入完工未结算帐户的,作完工未结算处理,由业务部负责人对在修车辆每星期清查一次,财务部每月清查一次,处理办法与完工未结算工单处理办法相同。

第三章其他应收帐款的管理

第九条其他应收帐款是指公司所发生的,除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预付项目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借入和收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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