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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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

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

(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

(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并对借款人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定期检查,对辖内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本行应综合考虑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行业特性、项目类别、地区区别、项目规模,以及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并根据项目的建设期、达产期和还贷期,与借款人合理协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并结合本行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在确定利率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风险程度、综合贡献度和经济资本回报要求等因素。

贷款利率设置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方式。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一年以上贷款原则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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