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条例(删节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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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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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重庆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
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就业创业、其它六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可于必要情况下,授权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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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
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
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
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5.社团应具有规定的基本职能部门,社团人员组成情况须报校级社团管理机构备案;6.有正常的经费来源;7.设定规范的章程;8.社团成立需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9.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履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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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
活
动
记
录
本
社团名称:
负责人:
15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管理
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如有需要学生社团必须在校总务处、团委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学生社团活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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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活动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活动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一条学生社团应向学校申请成立,并提供以下材料:- 社团章程- 社团负责人名单- 学校指定的指导老师意见第二条通过学校审核后,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活动宗旨相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学校规定。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一条学生社团应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对于违法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进行,不得违背该宗旨。
活动内容应有利于学生的学术、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应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
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社团权益与义务第一条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益:- 自主组织社团活动- 自主决定社团内部事务- 获得学校的支持和指导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学校及社团章程的规定- 定期向学校报告社团活动情况- 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安排第五章审查与监督第一条学校将定期进行学生社团的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社团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对于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学生社团,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学生社团的修改、注销等事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注:本条例中的社团指学校注册的学生组织。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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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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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激发学生社团活动的热情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社团在学校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织,具有共同志向和特长的学生群体,通过开展各类学生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三条:学校学生社团要贯彻学校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各类有益活动。
第四条:学校学生社团的创建、注册和管理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按照自愿参加、平等竞选、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学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包括社团主席团、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和指导教师。
社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包括学术科研、文化艺术、体育竞技、技能培训等方面,社团要根据学生的兴趣和需求,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学校学生社团的活动要高度关注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鼓励学生开展各类学科研究、竞赛和展示活动,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学校学生社团要保证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社团活动要符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学校学生社团要积极发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作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学校学生社团要加强对社团成员的培养和管理,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社团成员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社团要加强与校外社团、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与合作,拓宽社团的发展渠道和资源。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报告社团的活动情况、成果和问题,并接受学校对社团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社团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在学校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学生社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b22264d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11.png)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校团委宏观领导全校各学生社团并对各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学院团总支对挂靠本单位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
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服务、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条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社团的主要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六条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的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申请一个类别,且确定之后不得私自变更社团类别。
第七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筹备组成员中,必须有一位教师,即该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一)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类别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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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
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
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
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
社团规章制度条例最新修订
![社团规章制度条例最新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09c1542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c.png)
社团规章制度条例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组织能力,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依据校园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面向全校学生开放,所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执行本章程。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建的学生群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并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做出积极贡献的团体。
第四条学生社团范围包括学生学术科技、学生文体艺术、学生志愿服务、学生爱心公益、学生社会实践等兴趣方向。
第五条本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维护学校荣誉,维护社团声誉,增强社团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社团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工作原则是团结协作、民主参与、责任担当、务实创新。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宗旨是围绕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社会实践服务等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学生不同需求。
第八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维护社团团体荣誉,严格遵守社团章程。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组成形式包括学生社团理事会、学生社团委员会、学生社团下设分支机构等。
第十条学生社团理事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委员等组成,对学生社团的基本方针、政策、事务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委员会是学生社团的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理事会选举产生,对学生社团的具体工作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下设各类分支机构,根据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协助学生社团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分工,严格执行社团章程,确保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委员会要定期向学生社团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生社团的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837472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a2.png)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建。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自愿组织者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及方式,规章制度等,经学院审批后方可成立。
学生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医学分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团委设社团活动部具体管理各学生社团。
第二章学生社团干部和会员第六条各学生社团和领导班子的组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团委社团部活动部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候选人。
再经团委综合考核确定会长1名,副会长1-2名。
其他干部由会长在骨干会员候选人中配备。
社团各级干部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共同管理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领导班子每学期初必须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提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本社团会员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各社团随时采用考核或其他形式面向全院公开招收会员。
各班级匀可推荐有特长或兴趣的同学加入社团。
各学生社团招收的会员均为候补会员,经一个月的考核、审查、鉴定,合格后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九条学院给各学生社团配备辅导教师,学生社团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活动。
第十条各社团必须按本社团的宗旨开展融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
学院鼓励各学生社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各社团应注重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训练,并且每学期向全校举办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我院讲课,须经学生科、团委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的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类学习可娱乐活动。
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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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学生社团以学生共同兴趣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
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师范性、实践性和学术性,有利于校风校纪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第二条:我系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十月在系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注册登记并成为社联的团体成员,接受社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成立社团的条件和程序:(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并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
(二)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以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必须拥有不少于二十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一名指导老师。
(三)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列出发起人3-5人,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批。
(如申报系级社团还应该先经本系党总支同意)(四)经社联审批后,由负责人确定社团章程。
要求列出社团性质,总则、活动计划、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等。
(五)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六)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指导老师。
(七)召开成立大会。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系级社团两类:系级社团,其成员主要是本系学生,必要时可经系团委批准并经社联同意,吸收少量外系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社团,其成员不受系别限制。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会员招新工作。
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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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最新)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
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
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
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5.社团应具有规定的基本职能部门,社团人员组成情况须报校级社团管理机构备案;6.有正常的经费来源;7.设定规范的章程;8.社团成立需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9.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履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模板)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91d899f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7.png)
X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2X年修订版)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素质拓展教育与发展兴趣爱好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校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审核登记成立、年度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班级院系为主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社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应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在社团数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由共青团X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协调社团之间的关系,组织社团文化艺术节等大型社团活动,繁荣我校社团生活。
2023年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ab1599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2.png)
2023年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健全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激发学生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社团是指由中学生自愿组成的,以特定兴趣或特长为内容,通过开展自主性、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成长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学校对中学生社团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学术类社团、体育类社团、文化艺术类社团、公益服务类社团等。
第四条学校应该为中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活动经费,并指定社团指导教师负责组织指导工作。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的活动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利益,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创新精神,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的成立、修改和解散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中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第七条中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应该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可以根据社团的性质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学校应该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组织社团,各个社团的成员应由感兴趣的学生适性报名,并经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
第九条学校应该通过宣传和组织专场招新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学校还可以组织定期的选拔竞赛,选拔有特长和潜力的学生加入社团。
第三章中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第十条中学生社团活动应该以学生的兴趣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对中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活动场所和设备要满足安全标准,活动过程中要有专门的指导教师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中学生社团活动要注重与学校教育和课程目标的结合,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能够提高学生的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要做好志愿服务和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能力,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社团评估机制,定期对各个社团的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合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社团条例(删节版)
![社团条例(删节版)](https://img.taocdn.com/s3/m/75ccf13e2f60ddccda38a0be.png)
《社团条例》1、第2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辞意另有所指外一''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分支机构"(branch)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指在香港组织和创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香港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 ( 2 B)或4条而当作是在香港创立的任何社团;''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包括一(a)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b)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c)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包括一(a)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b)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c)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社团〃(society)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指一(a)政党或声称是政党的组织;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扬或作准备的组织;''秘书处"(Secretariat)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干事"(office-bearer)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相同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或职位的人;''履行职能"(performance of functions)包括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审裁处"(Tribunal)指由第2 6 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审裁处;''选举"(election)指一(a)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或(b)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获豁免社团"(exempted society)指根据本条例获社团事务主任豁免注册的社团;''联系〃(connection)就属政治性团体的社团或分支机构而言,包括如下情况一(a)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持或贷款;(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c)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厘定;或(d)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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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1、第2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辞意另有所指外一''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分支机构"(branch)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指在香港组织和创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香港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 ( 2 B)或4条而当作是在香港创立的任何社团;''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包括一(a)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b)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c)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包括一(a)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b)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c)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社团〃(society)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指一(a)政党或声称是政党的组织;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扬或作准备的组织;''秘书处"(Secretariat)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干事"(office-bearer)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相同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或职位的人;''履行职能"(performance of functions)包括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审裁处"(Tribunal)指由第2 6 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审裁处;''选举"(election)指一(a)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或(b)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获豁免社团"(exempted society)指根据本条例获社团事务主任豁免注册的社团;''联系〃(connection)就属政治性团体的社团或分支机构而言,包括如下情况一(a)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持或贷款;(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c)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厘定;或(d)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 2 )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
(2A)(已废除)(2 B)至于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 10章)登记,因此在附表中列为不属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社团,如社团事务主任向该社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认为该社团并非纯粹用作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用途,本条例即适用于该社团,而该社团则被当作是在该通知发出当日在香港创立。
(3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4)在本条例中,''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根据《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则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2、第5A条注册及豁免注册(1)在第( 3 )款的规限下,社团事务主任可注册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
(2)在第(3)款的规限下,社团事务主任如信纳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目的而创立,或信纳它是纯粹创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他可豁免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注册。
社团事务主任如豁免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注册,他可以指明的表格发出豁免证明书。
(3 )社团事务主任在咨询保安局局长后,可拒绝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一(a)如他合理地相信拒绝注册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c)(4)社团事务主任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机遇,就为何不应拒绝其注册申请或豁免注册申请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而屮述,则不得拒绝该项申请,但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机遇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行,则不在此限。
(5)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后14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他拒绝注册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的理由给予该社团。
(6)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均可运作及继续运作,直至有关社团接获通知指社团事务主任已拒绝其注册申请或豁免注册申请为止。
3、第5D条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1)社团事务主任在咨询保安局局长后,可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一(a)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2)社团事务主任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机遇,就为何不应取消有关注册或注册豁免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而屮述,则不得取消该项注册或注册豁免,但如社团事项主任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机遇作出陈词或书而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行,则不在此限。
(3)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后14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他决定取消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的理由给予该社团。
4、第5E条就取消提出上诉有关社团、有关分支机构或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的干事或成员,如因社团事务主任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在有关该项决定的通知发出予该社团后3 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倾覆该项决定, 遭上诉的决定章停息施行,第151章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5、第5F条继续运作的罪行(1)如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或其注册或注册豁免遭到取消一(a)而无人就该项拒绝或取消在上诉期限内根据第5B或5E条提出上诉;或(b)而该项拒绝或取消在上诉后被确认,则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须停止运作。
(2 )凡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一(a)如为某一社团而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b)如为同一社团而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就该项罪行持续的每天,处以罚款$300。
(3)如被告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他已尽应尽的努力以确保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遵从第(1)款的规定,以及没有遵从该款的规定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即为对第( 2 )款所订控罪的免责辩护。
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1)如一(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2)保安局局长获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第(1)款作出建议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
(3 )保安局局长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遇,就为何不应根据第( 2 )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面申述,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4)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遇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行,第( 3 )款则不适用。
(5)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须在其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一(a)送达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b)(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或使用任何建筑物或地方)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或使用作为集会地点的建筑物或地方以及在该建筑物或地方地址的警区中近来的警署,以显眼方式张贴;及(C)在宪报刊登。
(6)凡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该项命令曾经有或可以有任何上诉根据第(7)款提出,该项命令一经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而该项命令如指明于较后日期生效,则在该指明日期生效。
(7)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以及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因保安局局长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干事或成员,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 0天内,就该项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7、第18条非法社团(1)就本条例而言,''非法社团"(unlawful society)指一(a)三合会社团,不论该社团是否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亦不论该社团是否属本地社团;或(b)根据第8条作出的命令所适用的社团,有关命令可就社团本人或其分支机构作出,并属有效的命令。
( 2 )(已废除)(3)凡使用任何三合会仪式,或采用或使用任何三合会名衔或术语的社团,均当作为三合会社团。
8、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非法社团的干事或任何自称或声称是非法社团干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援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
(2 )任何三合会社团的干事或任何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干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援助管理三合会社团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