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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浙财预〔2021〕39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浙财预〔2021〕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申报(一)规范资金申报流程。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本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

按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的项目,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强化申报材料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重复安排。

对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不允许重复申报的,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已申报的其他项目法分配资金情况。

如同一项目已纳入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也应一并予以说明。

(三)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具备实施条件,当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加强使用管理(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7.19
•【字号】浙财人事[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7.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1〕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和我厅《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巨炎厅长
副组长:赵立妙总会计师
罗跃琴副巡视员、预算执行局局长
成员:周位标政策法规处处长
邢自霞总预算局局长
沈江平综合处处长
楼梅芳行政政法处处长
金涛教科文处处长
蒋建建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企业处处长
陈建中外债金融处处长
沈磊社会保障处处长
王俭经济建设处处长
张杭平财政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何新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周舟、赵春霞、许方展、王新江、翟晓真、马科奇、管海燕、徐忠明、章薇婷、叶伟光、应起翔、王柳霞、丁万钧、周学伟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财预执〔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省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浙财综〔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

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

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浙财综〔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归并和整合方案,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整合改版(一)取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缩减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1.除保留法院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专用非定额票据外,取消全省性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港航事业规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退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区域性的“殡葬收费、三堡船闸管理处过闸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改版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

机打票仅限于电脑打印开票,票面机打信息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信息(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和执收单位需要打印的有关业务信息。

手工票仅限于手工填开。

(三)合并公路车辆通行费机打票据将2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合并为1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四)取消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联,全面推进票据网上结报核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浙财预执[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为提高非税收入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化非税收入缴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

(一)代收机构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

总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

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

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为了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浙江财政厅开设了会计继续教育课程。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学习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情况。

一、课程设置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合理、丰富,旨在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

课程覆盖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税务会计等多个领域,具体课程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律、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学、税务会计等。

每个学期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课程内容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培训方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和现场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学习通过远程授课等方式实现,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使学习时间地点更为灵活。

现场授课则更加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模拟场景等方式进行教学。

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师资力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都是业内资深专家或者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

他们的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员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提升专业素质。

四、考试评估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评估环节是对学习成果的最终检验,也是考生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获得相应证书的必要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课程知识点、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等多个方面,整个过程科学公正、规范严谨,确保证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存档管理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存档管理完善,对所有学员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证书颁发等信息进行记录,实施数据化管理,确保教育效果可追溯。

六、总结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通过多个方面的优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学员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浙江省会计人员的进步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今后,浙江财政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会计继续教育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培训品质和服务水平,让更多浙江省会计人员受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浙财预〔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浙财采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浙财办[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财办〔201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鉴于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领导分工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明确如下:钱巨炎: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罗石林: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秦忠: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金慧群:协助厅长分管综合处、农业处、基层财政处(农改办)、农发办、票据中心、农审中心。

魏跃华:协助厅长分管法规处、社保处、经建处、审核中心、信息中心。

薛小杭:协助厅长分管会计处、企业处、外金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朱忠明: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教科文处、政研室、干教中心(函校)、后勤中心。

赵立妙:协助厅长分管执行局、支付处、监督局、绩效处、采监处、核算中
心。

杜祖国:协助厅长分管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联系省财务开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浙财企〔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浙江财政厅

浙江财政厅

浙江财政厅浙江财政厅是浙江省负责财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作为浙江省的财政管理机构,财政厅负责负责区、县和乡镇级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税收、财政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财政工作。

在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中,浙江财政厅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浙江省的财政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浙江财政厅负责制定和执行浙江省的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收入、安排支出、合理安排财务收支的计划。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财政厅的首要任务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财政厅需要根据浙江省的经济状况、需求和目标,合理确定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和结构。

财政预算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求、社会保障支出、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财政支出的要求,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合理平衡。

其次,浙江财政厅负责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财政厅需要全面负责浙江省的税收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纳税人服务等方面。

财政厅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流入。

此外,浙江财政厅还负责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

财政会计是指财政收支的登记、核算、报告和监督的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定期开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浙江财政厅还需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财政管理是指财政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积极推进财务制度改革,完善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等制度,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总之,浙江财政厅在浙江省的财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财政厅需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实施税收政策,开展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浙教财〔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教财〔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在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完善机制,量力而行。

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教育经费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浙财会〔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浙财会〔2023〕4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对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为审计鉴证质量带来隐患。

为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现就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选聘管理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有利于保障其依法有效履行审计鉴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严格规范采购方式(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以优质优价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排除、限制具有正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参与竞争,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行业排名等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浙财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5.11
•【字号】浙财人教字[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财人教字〔2009〕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9〕41号)精神,省政府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按照省政府新的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现将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行政政法处负责省编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人防办(省民防局)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二、教科文处负责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三、企业处负责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四、社会保障处负责省人力社保厅(含省公务员局)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五、经济建设处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能源局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上述职责分工涉及到处室职能变化的,有关处室职能作相应调整。

有关具体事
项的处理按照厅领导的协调意见办理。

相关处室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切实保证工作的衔接和顺利开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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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教字…2008‟2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1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不少于5人;(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

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上报的实验室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相关附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装订规范;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并作为评价的减分因素,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价1.专家组听取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情况的汇报。

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专家组审阅自评报告。

3.对实验室自评报告的有关疑义进行提问,由汇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4.实地考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

5.由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召开组内专家会议,根据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对实验室绩效情况进行评价,裁定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总分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分值在90—75分(含75分)的为“良好”,分值在75—60分(含6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6.由各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撰写实验室的评价报告(详见—4 —附2)。

(四)审定与反馈1.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价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最后审定,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验室所在高校;若被评价的高校对评价报告及结论有异议,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复评,是否进行复评由省财政厅决定。

2.评价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汇总、归档。

六、评价结果应用(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促进各高校加强管理,提速增效。

(二)省财政厅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奖优罚劣,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进展缓慢、资金移用的在建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

七、评价工作纪律(一)专家组要依照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原则,被评价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与其有相关利益的专家,不得作为该被评价单位的专家组成员;被评价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5 —专家,申请回避的确认,须经省财政厅同意;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未经省财政厅允许,不得向除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评价结果。

(二)各高校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评价工作。

实验室所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高校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或故意造假者,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各高校和实验室不得向专家组或与评价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

附:1-1.高校基础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1-2.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2.评价报告格式及相关表格(表一、表二、表三)—6 —附1-1:高校基础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7 ——8 ——9 —附1-2: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10 ——11 ——12 ——13 —附2: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类型: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码□□□□□□□□□□□支出科目编码□□□□□□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方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价机构:中介机构□专家组□评价组□年月日浙江省财政厅(制)—15 ——16 —四、评价报告(文字部分)—17 —填报说明一、本报告由学校和评价机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一)评价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的方框内打√,属于跨年度支出项目中期评价的填报“实施过程评价”;属于项目完成评价的填报“完成结果评价”。

(二)项目名称:须与项目批复文件的项目名称一致。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四)支出科目编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编码填写。

(五)项目单位:填写全称,不得省略。

(六)主管部门:填写全称,不得省略。

(七)组织方式:在所选项后面的方框内打√。

(八)评价机构:在所选项后面的方框内打√。

三、报告表格内容填写(一)项目负责人:当项目负责人有多个时,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栏目,可调整格式,逐个填写。

(二)项目起止时间: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至项目完工(竣工验收)的实际时间填写。

(三)基本指标:主要按照浙政办发…2005‟91号文“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18 —(四)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臵时可参照“浙江省项目评价具体指标”(附3)。

(五)评价人员:填写参与项目评价的所有成员名单,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

(六)专家组(评价组)组长(签字):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主管部门内部人员组成的评价组或受托中介机构组成的评价组的组长签字。

(七)部门(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部门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报告(文字部分)评价机构应根据下列提纲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一)项目概况1.项目立项概况:对项目的实施依据、涉及范围、主要内容、用途、绩效目标以及预期主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做出说明。

2.项目执行概况:项目的进展及目标、计划调整情况;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总投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主要社会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持续影响等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国家关于项目发展的—19 —有关方针、政策,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执行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的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制度管理规定;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价结论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评价等次。

(四)问题与建议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附件评价机构认为需要作为本报告附件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以对本报告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

五、评价报告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

六、提交评价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书面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书面文本提交主管部门一式4份(其中2份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书面文本提交财政部门一式2份。

—20 —附2表一:省属高校已建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情况统计表(一)学校名称—21 ——22 —附2表二:省属高校已建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情况统计表(二)学校名称(单位:个)—23 ——24 —附2表三:新建成实验室设备购置及资金使用情况表(三)学校名称:实验室名称:财政补助金额(万元)—25 ——26 ——27 —主题词:高校实验建设资金办法通知抄送: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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