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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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认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

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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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

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

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

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

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

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

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

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

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

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

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量刑,

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

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6、特殊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

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

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

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

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

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

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

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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