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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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提高教育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财产资源更好地为教学、教育服务,同时培养师、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财产内容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办公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凳、沙发等物品。

3、教室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宿舍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柜子等。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仪器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器材等。

7、其它固定资产。

二、财产管理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总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处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各活动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公寓生活老师是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

4、总务处对学校财产分类别登记造册,列出各教室、各宿舍、各办公室、各教学实验室的详细财产清单,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原因,及时处理。

5、要定期修理,确保财产的完好率,各保管人、责任人定期清点保管的财产,对损坏或丢失的财产,应及时追查原因,主动到总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6、每学期期末,总务处负责对各办公室、各班、各专用室、学生宿舍的财产进行检查统计、作为评定“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依据。

三、责任追究

1、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

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2、学校财产被损坏或丢失,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丢失者

的责任。

3、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4、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5、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向总务处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并索赔。

6、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7、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8、公共物品损坏、丢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使用或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赔偿。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9、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并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单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根据损坏的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10、学校公物出校门,必须得到总务处的许可,没有接到总务处的许可通知,门卫一律不得放行,如发现私自放行的,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四、赔偿标准

1、学校财产完全损坏(遗失),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购置时间6个月内,按照原价赔偿。

购置时间6~12个月内,按照原价的95%赔偿。

购置时间12个月以上,按照原价每年折旧10%赔偿。

2、学校财产损坏经过修复能够恢复原状(或功能),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五、赔偿程序

1、由负责人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2、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

3、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4、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绩效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

分。

5、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6、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再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六、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作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由相关人员书面上报,总务处签署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财产报废后,在财产登记册上予以注销。

3、报废固定资产,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其收入要上交到学校财务处。

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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