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以劳务派遣为视角
位 , 工单 位 同时 向派遣 单位 支 付 费用 。其 特点 是 用
业单 位为 了解 决 因 员 工 大量 下 岗等 历 史 问题 而 设 立 劳动服 务公 司 向本 企 业 或者 外 单 位 派 遣 劳动 者
的做法造 成 了冲击 , 导致这 类 历史遗 留问题 难 以解 决 , 至可能导 致这 部分员 工再 次失业 。 甚 二、 劳务 派遣制 度对 企业 人力资源 管理的 影 响 ( ) 派遣 单位的 影响 一 对
[ 摘 要 ] 《 劳动 合 同法》 实施 以来 , 劳务派 遣 方 面存 在 一 些 不够 明确 、 易操 作 、 识 分歧 的 在 不 认
问题 , 同时对 派遣单位 和 用工单位 在人 力资 源管理 方 面造 成 了一 定 的影 响 , 派遣 单位 和 用 工单 位
应该 予 以充分认 识 、 极应 对 , 劳务 派遣制度 对企 业的发展 发挥 最佳 效益 。 积 使
( ) 劳务派遣 的 限制过 多 三 对
一
、
从 企业 角度看 , 劳动合 同 法对 劳务 派 遣 的使 用
所 谓 劳 务 派 遣 , 一 种 灵 活 的 用 工 方 式 , 指 是 是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根 据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向 用 工 单 位 派 遣
仅 限于“ 临时 性 、 助性 、 代性 ” 辅 替 岗位 , 限制 了企 业
为“ 三性 ” 的法律含 义不 明确不 便于执 法 。
( ) 派 遣 员 工 实现 “ 工 同 酬 ” 把 握 , 二 对 同 难 不 易操 作
劳动力 的特 点 以及 为 了节 省 人 力 资 源管 理 成 本 和 用工成 本 , 往大 量使用 派 遣员 工 。在劳 务 派遣 关 往 系所 涉及 的三方 当事人 中 , 派遣单 位 和用 工单 位 都
【人力资源】HR必看的13条劳动法资料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1、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要求延续劳动关系的,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第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企业违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6、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7、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的,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8、企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必须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
9、试用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转正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0、企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企业未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13、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具体影响1、申请劳动仲裁,不须交纳任何费用,意味着事无大小,员工都可能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拥有管辖权,意味着长期外派出差的员工可在工作地申请劳动仲裁,企业须派员到该劳动仲裁部门应诉,从而加大了处理成本;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而对于侵权方面的证据(如违法延长加班的考勤资料),无论企业提供与否,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4、企业侵权后,员工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无形加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加重了管理者的心理压力;而对于在职期间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员工均可在离职后1年内追讨,意味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习惯做法将被有效制止,对于以压榨员工加班费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将面临停业关闭;5、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案件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一裁终结,即劳动仲裁裁决后立即生效,企业将无法以起诉、上诉方式来“拖时间”。
《劳动合同法》及《条例》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
《 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 :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 无 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 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 以订立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有 下列 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 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 除劳 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外 , 当订 立无 固定期 限劳动 应 合 同: ( 劳动者 在该用人 单位 连续工作 满十年 的; ( 一) 二)
一
企业可根据第 三十九条第二 、第 三款规定 ,完善企业 劳动 用条件 ,企业则需要在签 订劳动合 同时 ,同时签订 《 岗位说 明 规章制度 ,将修改 的劳动规章制度交 职代 会讨论 。在劳动 规章 书》 《 , 岗位说 明书 中应 明确 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 ,并尽可能 》 制度 中,明确何为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 、何 为 “ 给 详 细 ,对能 量化的 内容尽量量 化 ,以便员工表现不符合录用条
二 、重视 招聘 工 作 。招 用适 合企 业 的员工
目前 ,绝大多数企业 都很重视招 聘工作 ,但不少企 业在招
聘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
响,大学生就业形 势很困难 的情况下 ,有些企业认 为可以很容 易就招聘到高学历的人 才 ,不管什 么岗位都要求本科 以上 、硕 士或硕士及 以上 ;还有些企业觉得这个人 不错 ,用 了再 说 ,就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 算不行劳动合 同到期 再终止 劳动合 同。其 实 ,企 业招聘 员工 , 动合 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三)连续 订立二次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且 定 要根据岗位 的要求 ,招用适合 的员工 ,如果企业招 用了一 年龄 不足十年 的 ; ( 位很有能力 、高素 质的员工 ,但如 果他对 岗位工作 不感兴 趣 , 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 或他认为是 “ 大材小用” ,那他也不会将工作做好 ,同时会影 响 情形 ,续 订劳动合同 的。用人 单位 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视 其他同事 的工作热情 ,从而影 响整个 团 队的工作绩 效 ,而 且 , 动者订立 书面 劳动合同 的 ,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体情况和具体 变化 ,有针 对地论述 了其对企业人 力资源 管理 的基本理 念、管理模 式 、管理 策略 等方 面的
影响 ,以及 积极应对 的策略 、措施 ,以期 更好地发挥该 法的积极 作 用,更好地服 务于 市场 经济发展 大局 。 关键词 :劳动合 同法 人 力资源管理 法律 影响
中图分类号 :D9 0 2 . 文献标识码 :A 4
签订长期劳动合 同等规定都不 能理解 , 对新法加强
职工和工会在规章 制定 、重大 决策 上 的参与讨论 , 提 出建议 ,平等协商 等规定表示难 以接受 。其实 , 从长远 的发展观点来 看 ,企业会发 现其 中的好处 。 中国人力 资源管理历史转 型过 程中 , 面临着空前 的
挑 战和全新 的战略机会 ,《 劳动合 同法 》的运行 , 对一个企业来说 ,既是机遇 ,更 是挑战 。
一
、
《 劳动合 同法 》的制度创 新对企业人 力资
规定 双保 护 即 “ 保护 用人单 位和劳 动者 的合法 权 益” 还是 只规定保 护即 “ , 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 益” , 这涉及 劳动合 同法确立的基本理念 : 以 《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 为特征的 民法理念 , 是 以 还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与挑战
浅 析劳动合 同法对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 响与挑战
茹 珊
( 郑 州 大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劳动合同法是规范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具有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性质。因此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
管 理 ,尤 其是 对 企业 的人 力 资源 管 理的 影 响是 多方 面和 复 杂 的 ,也 对 人力 资 源管理 提 出 了挑 战 。明确 这些 影 响和 挑战 对 企业更 好 得进行 人 力资 源 管理
2 劳动合 同法对企业人 力资源 管理产 生的影 崎
同法 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 用工灵活性 ;还会造成企业员工年龄结构的老化 , 影 响新鲜血液的注 入 ,赋予 了用A ̄ - O _ 对劳动者更多的责任 ; 2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提供经济补偿等规定 , 直接增加 了企业的解雇成本 ; 试 用期 的工资标准等得明确规定会增加企业的用 工成本 ; 3 、劳动合同法导致了劳动合 同签订次数 的 减少 ,但同时也增加 了 企业临时用工的难度 ; 4 、 上述几个方 面体现了劳动合 同法对企业的较高要求 ,所有 的程 序要办 ,所有不符合规定的行 为要做 出经济补偿等等促使企业会更加 慎重得考虑选择每一个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在无形 中也 增加了企业的招聘成本 、薪酬福利成本和违法成本等 ; 5 、 规范的A3 J 资源管理对企业提出了挑战 , 增加 了企业管理的难 度 和复杂度,必然增加 了企业 的管理成本 ; 6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和用工行为做了明确的规范 ,明 确 了违法行为 的处罚措施 ,也增加了企业 的违法成本。
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对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及其对我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O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Abstract"Labor Contract Law" is the adjustment and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an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employers and workers clea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of the law.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labor relations problems in management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of China's enterprise management labor relations and its impact on China's labor relations to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enterprise role.Key words:Labor Relations Management Labor Contract Law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companies目录一、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有哪些变化 (4)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4)2.劳动合同法着重解决的问题 (4)2.1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4)2.2强化书面劳动合同 (5)2.3解决劳动成本探低问题 (5)2.4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5)2.6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5)2.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 (5)2.8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范 (5)2.9加强工会的力量 (6)2.10加大违法成本,强化国家监管职责 (6)3.在条文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有哪些变化 (6)3.1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与合同主体的变化 (6)3.2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变化 (8)3.3《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变化 (8)3.4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变化 (9)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积极影响 (9)1.对于员工招聘选拔的影响 (9)2.对于日常管理的影响 (10)3.对于解除合同的影响 (10)1.1《劳动合同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10)1.2《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10)1.3《劳动合同法》的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11)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消极影响 (11)1.中小型企业面临总体成本上升的新问题 (11)2.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加大 (12)3.将部分导致失业率上升 (12)五、对于消极影响的应对措施 (12)1.转变企业经营方式,加强技术革新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12)1.1应制定科学的薪酬激励政策 (12)1.2应大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13)2、借鉴国外工会体制,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13)3、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行为 (13)六、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管理和谐发展 (14)参考文献 (14)致谢 (15)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评语 (16)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预示着中国劳动关系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时代的来临,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并将有利于推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建设。
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规 范 对 于 劳动 者具 有 较 大 的 保 护 力度 , 同时 增 加 了企业 的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风 险 以及 管理 成 本 。
5 . 对企业人 力资源培 训的影响 。 新劳动 法对于培训期 间及
5 . 加强劳动合 同管理 。 新劳动法的 …大特 色是对劳动合同的
签订 和 解 除 进 行 的一 系 列 规 范 , 特 别 是 新 条款 的很 多内 容 都 对 企 业 的 运行 产 生了 较 为 不 利 的 影 响 , 因此 , 企 业 应 加 大 对劳 动 合 同 的规 范 管 理 。 企 业 在 履 行关 于 合 同事 项 的 工作 时 要 及 时在 劳 动 保 障部 门进 行 登 记 备 案 , 逐步完善合同管理台账, 一 旦发 生 劳 务 关 系的 转 变 可 以 以此 为 依 据 规 避 劳 动 争议 风 险 。 总之 ,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可 以将 人 的 能 力 极 大 地 发 挥 出 来 为 企 业创 造 经 济 效 益 。 但 是 人作 为 具 有 社 会 属 性 的 存 在 实体 , 在
力 资源 的可持 续 发 展 。
年及 以上 ; 第二 , 当企 业 首 次 采 用 合 同 制 或 者 由于 国企 改 制 需 要
再 次 签订 合 同时 , 劳 动 者 距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在 十 年 以 内或 者 连 续 在 同一 企 业 工作 十 年 或 以 上 ; 第三, 劳 动 者和 企业 已经 连 续 签订 了 两 次 固定 用 工合 同。 从 这 三 项 条 件可 解 读 出企 业 一方 面 希 望 能 与信赖度高 、 对本 企 业 情 况 熟悉 的 员工 签订 长 期 劳 动 合 用 , 另一 方面 , 企 业将 会对 新 进 员 1 采 取 签订 短 期 合 同的 方 式 以减 少 用工 负担 , 增 强 用 工 的 灵活度 。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 稳定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使企业更注重稳定雇佣关系。
企业需要遵
守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报酬待遇,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2.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一系列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福
利待遇,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3. 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合同内容和签订流程,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
方面更加严谨和规范。
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款,避免在劳动合同订立
过程中产生纠纷。
4. 加强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渠道,强化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纠纷解决的规范性和效率。
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沟通和管理,及时解决和化解潜在的劳动纠纷,从而维护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总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员工权益、稳定雇佣关系和合同管理规范,提高了员工满意度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也增加了企业管理的合规性和管理成本。
《劳动合同法》影响下构建企业人力资源退出机制
一
个 整 体 。 而 在 现 实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实 践 中 我 们 往 往 注 重 于 且 和 相 关 资 料 一 起保 存 。 选 ” ” ” 育 “ 留 ”而忽 略 了 ” ” , 用 、 , 退 。在 《 动 合 同 法》 实 劳
高 .因 为 它们 是 保 证 结果 公 平 的重 要 因素 。科 学 合 理 的人 力 资 源
人力资源退 出机制是人 力资源职 能系统的必要环节 。人力资 评价体系有利于正确引导企业 员工确定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可以 源管理职能 系统包括招聘 选” 、配置 用” 、培训 ” 、调配 , 将 人 力资 源 退 出机 制 公 开 化 程序 化 。《 动 合 同 法 》 中对 企 业 育” 劳
的不同采取降职 、调岗、离职培训 、解雇和退休等的一种人 力资
源 管 理 方式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完整 的人 力 资源 退 出机 制是 一 个连 续 的过程 .
它不仅仅包括解雇 也包括暂时退出岗位接受教育和培训 .等到
3建立科学 的人力资源评价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是人力
教育培训结束后如果达到企业 的要求就继续 回到组织中工作 。因 资 源 退 出机 制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只有 建 立科 学合 理 的 人 力资 源评
此 .退 出 与解 雇 之 间 存在 一 个 缓 冲带 .例 如 内部 劳 动 力 市场 、调 价体 系才能有效的实践人力资源退出机制。甄别 员工是否适合某 岗 、试 用 期 制 和 离 岗 培训 等 。 二 、企 业人 力资 源 退 出机 制 的 原 因 和 意 义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施, 完善 企 业 的 劳 动规, 护 员 工 的权 益 , 造 和谐 的 劳动 关 系, 容 应 对 国 际金 融危 机 。 加 T - 保 创 从
劳动合 同法规定 , 劳动者“ 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度 的 , 业 可 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企 因此 , 业 要从 完善 自身 的 制 度上 做 足 企 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 日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普通 , 功 夫 , 立健 全 公 司 的 各项 规 章 、 度 、 准 , 其 传 达 至员 工 。 要 注 或“ 建 制 标 将 需 可能对企业影响不大 , 但对 于掌握本企业经 营战术 或其 意 的是 , 规 章 、 度 、 准 的下 发 和 传 达 过 程 中 , 业 要 尽 量 保 留 文 员工的离职 . 在 制 标 企 技 字记录 , 比如 发 放 文件 的签 收 记 录 、 制度 标 准 的学 习登 记 记 录 等 , 便 他 商业 机密 的 员 工 ,他 们 的 离 职 不但 会 造 成 企 业 自身 人 才 的 流失 、 以 术 或 经 营水 平 的 下 降 , 且 如 果 该 员 工到 另一 单 位 继 续 从 事 同 一行 业 而 在 发 生 争议 时 , 业 可 以举 证 自己 已经 履 行 了告 知义 务 。 企
或 经 营 同类 产 品 ,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甚 至 致 命 的打 击 , 就 因此 企
2 签订 劳 动 合 同更 需 用 心
21 用 好 试 用 期 . 好 第 一 关 . 把
业 有必 要 与 员 工 签订 保 密 协 议 或 竞业 禁 止 协 议 , 保 护 自身 的合 法 权 来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作者:李林虎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既有稳定灵活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025-01前言“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之前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试用期、违约金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
具体论述如下:(一)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劳动合同解除上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尤其是最后该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大大简化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该法在第39条中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及劳动者存在违法乱纪等行为。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单位利益的考量。
尤其是第40条规定了在三种特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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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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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圈
《 劳动合同法》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挑战
刘 伟
( 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牡丹江 170 牡 5 0 0)
正 是 《劳动 合 同 法 》中这 些 比较 “ 狠” 的 硬性 规 定 ,真正 触 及 到 企业 痛 处 ,打破 了企 业 长 期存 在 摘要: 0年1 2 8 月开始 实施的 《 0 劳动合 同法》,是我 国 的用 工 随意 、侵 犯 劳动 者 权 益 的 “ 自由” 。 《 劳 劳动 立法 的又一 重 大里程 碑 ,是 维护 劳动 者权 益 的一 件 大 事 ;是 构 建和谐 劳动 关 系、推 进 和谐 社会 建设 的 动合 同法 》无 疑 会 大 大增 加 违 法企 业 的违 法 用 工 项 重要 内容 ;是 建立健 全 我 国劳动 法律 体 系的 又一 成本 ,促使 企业不 得不 矫正 、规范用 工行 为 。 重大举措 。面 l这一 新 的环境 ,企业 应 当有 比较 清晰 } 盏 ( )劳动合 同期 限界 定更加严 格 三 的规划;保全必要的人事档案和证据 ;积极营造和谐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是 我 国 劳 动 领 域 日益 严 重 的劳动 关 系;健 全 完善 规 章制度 。 关键 词: 劳动合 同法;人 力资源管理 ;新挑 战 的现 象 。这 种 现 象 的结 果 ,增加 了劳 动 者 就业 的 中图分类 号:2 2 2 文献标 识码 : P7 . 9 A 不稳 定 性 ,不 利 于 劳动 者 与 企业 的长 远 发 展 ,甚 文章 编号 :0 5 9 3 2 0 )5 0 1 0 10 — 1X(0 80 — 1卜 2 至影 响到 社 会 的稳 定 与和谐 首 先 , 《 动合 同 劳 《 劳动 合 同法 》的新特点 法 》鼓 励 用 人单 位 续 签 时 间 较长 的 固定 期 限 的劳 ( )变随 意做 法 为规 范有 序 ,严格 维护 劳 一 动合 同 。法 律 规定 :除 用 人单 位 维 持 或 者提 高 劳 动 者 权 益 动合 同约 定 条件 续 订 劳 动合 同 ,劳 动 者 不 同意 续 如 果 说 以 前 企 业 把 劳 动 者 权 益 和 劳 动 关 系 订 的情 形 外 ,在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期 满终 止 时 , 看 得 比较 随意 的话 , 《 动 合 同 法 》的实 施 则 意 用 人单 位 应 当依 法 向劳 动 者 支付 经 济 补偿 金 。其 劳 味着 企业 以后 要 更 加 重视 劳 动 者 权 益 ,认 真 对 待 次 ,扩 大 《 动法 》规 定 的 签订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劳 劳动 关 系 。首 先 , 《 劳动 合 同法 》规定 劳 动 关 系 合 同 的范 围 其 中特 别 规 定 ,如 果 用 人 单位 与 劳 自用 之 日起 建 ;只要 有 事 实 的 劳动 用 工 ,劳 动 者 连 续 订立 二 次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且 劳动 者 T 动 关 系 即 产生 ;书 面 劳动 合 同主 要起 证 据 作 用 。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违 纪 违 法 情 况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其 次 ,用 人 单 位 末在 白用 _ 日起 一 个 月 内订 立 的 ,应 当订立 无 固定 期 限合 同 。第 j ,如果 用 人 r之 书 而 劳动 合 同 ,但 在 自用 丁之 日起 一 年 内订 立 了 单 位 违 反 法律 规 定 不 与 劳动 者订 立 无 固 定期 限 劳 书 而 劳动 合 同的 ,应 当在 此 期 间 向劳 动 者 每 月 支 动 合 同的 ,法 律 还 规 定 , 自应 当 订立无 固定 期 限 付 二倍 的 工资 ;第 一 ,如 果用 人单 位 自用工 之 日 劳 动 合 同 之 日起 ,用 人单 位 应 向劳 动 者每 月 支付 起 满一 年 仍 然 未 与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倍 的工 资 。 因此 , 《 动合 同法 》严 格 界定 了 劳 除 在不 足 一 年 的违 法 期 间 向 劳动 者 每 月 支付 二 倍 劳 动 合 同期 限 ,鼓 励企 业 续 签 非 短期 的 固定 期 限 的_ 资 外 ,还应 当视 为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订 立 的 劳 动合 同 ,扩 大 签订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的 范 [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面 对这 些 措 施 ,那些 故 意 围 。 ( )试 用期 制 度 决 不 允 许 滥 用 四 不 与劳动 者 签 订 书而 劳 动 合 同 的企 业 今 后一 定会 “ j思 而 后 行 ” :随 着 劳 动合 同法 的贯 彻实 施 , 滥 用 试 用 期 用 工 是 近 些 年 我 同 不 少 企 业 的 各项 配 套 制 度 的落 实 ,会 使企 业 和 劳 动 者 的 劳动 常 见 现 象 。试 用 期较 长 、试 用 期 工 资偏 低 、试 用 关 系逐 步走 向 良性 和谐 发 展的轨 道 。 期 间 随 意辞 退 等 等 ,严 重 侵 害 了试 用 期 人 员 的权 ( )企 业违 法用工 成本将 大 大提 高 二 益 。 为 此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了 试 用 期 的 制 “ 人 单 位不 与 劳 动 者签 订 书 面 劳动 合 同 , 用 度 ,一 是 严 格 限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即根 据 签订 劳 劳动 者 可 获得 双 倍 1 资 ;再 不 签 合 同一 年 以后 就 - 动 合 同 的期 限决 定 试 用 期 长 短 ,最 多 不 超 过 6 个 变成 无 固 定期 限 ;劳 动者 试 用 期 受保 护 ;托 欠 工 月 。二 是 规 定 试用 期 的T 资 标 准 ,即 同工 同酬 的 资劳 动 者 可 申请 支 付 令 ;劳 动 合 同终 止 可 要 求 用 8 % ,并不 得 低 于 企业 所 在 地 的最 低 资标 准 。 0 人 依 法 支付 经 济 补偿 ;单 向适 用 ‘ 倍 ’的惩 三 是对 试用 期 解 除合 同做 了 规定 。除 了有法 律 规 二 罚 …… ”长 期 以来 ,企 业 用 I 违法 成 本 太低 了 , 定 的劳 动 者 不 符合 录用 条 件 、有 违 纪 违 法行 为 、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也在日益健全和规范。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它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招聘与录用环节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企业在招聘与录用环节需要更加谨慎和规范。
以往,一些企业可能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例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设置不合理的招聘条件等。
而现在,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招聘信息,不得有就业歧视的行为。
同时,在录用环节,企业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因为一旦录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后续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此外,对于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否则企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企业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就迫使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避免因疏忽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能遗漏这些重要条款,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需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和管理难度,但从长期来看,也有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试用期管理试用期是企业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阶段。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及劳动合同管理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及劳动合同管理摘要:《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主要浅析了劳动合同签订前后的注意事项和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关键词:注意事项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中掀起了一股学习研究的热潮,不仅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在研究,企业中的职工也经常在一起探讨,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
也是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
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一)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
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对策摘要:新时期、新形势,我国煤炭企业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理顺思路,及时调整发展策略,尤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要充分认识并结合《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政策与法规环境,从而推进企业与时俱进,取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影响;绩效管理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原煤炭企业实施的奖罚等相关条例也同时废止,面对新的法制环境,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要认清形势、加强法律意识,采取相应措施,适时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招聘工作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招聘用工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将面临高额的罚金等条款,并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相对“严苛”的规定,增加了其法律风险,为避免草率用工,其在招录人员程序及手续上要采取改善措施。
作为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对此种形势,首先要在招聘手段上谨慎行事,比如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及可兑现的待遇,不可以模糊词语对应聘者实行“歧义欺骗”。
另外在录用人员时要严格审核其相关证件,对于学历或资格证书等进行必要查询,从而降底相关劳动法律纠纷。
此外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为企业方要保障劳动者相关劳动知情权,对于社会保险、工作环境、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进行清晰说明,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法律纠纷与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影响1.《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影响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约定、薪资待遇及违反赔偿金等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试论《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摘要:2008年我国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新法广泛应用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也给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变化,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者,需要紧跟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策略,充分的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人力资源进行恰当的管理。
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论述《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影响,并指出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措施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1一、《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普遍应用,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本文就以其中的几点条款为例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法律中对试用期的影响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以及薪资待遇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致使企业在选择人才的时候就更为谨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整体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煤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其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才的选拔,同时还要对试用期的人才进行全方面的考察。
煤炭企业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招聘技术过硬的人才,因此说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岗前培训的方法变招聘员工为招生,这样能够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二)法律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产生影响一些煤炭企业的用工制度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
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将会在二次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企业则会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浅谈《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人力资源风险及其管理对策
我国 ( 动合同法 》 己经于 2 0 年 6 2 ( 劳 07 月 9日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并于 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开始施行。
同时 也给 人 力资 源 的管 理 带来 了若 干 风险 。
二、( ( 劳动合 同法 引发的人 力资源风险 首先 ,劳动者 承担 违约金只有两个法定情 形,而企业对辞
C E中国 电力教育 日,
2 1年第4 总第15 00 期 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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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劳动合同法 引发的人力资源风险 及其管理对策
曹小平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 的颁布和实施,引发了 《 若干人力资源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在理解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内容以及对 《 劳
究 ,这 正是 本文 的主 旨所 在 。
一
职工说明情 况,并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协商一致 。裁减人员时,
应 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 订立较长期 限
、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内容
一
般来说,人力资源风险管理 要在 招聘、工作分析、职业 的有固定期限劳 动合 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劳动者。
动合 同法》 引发的人 力资源风 险进行 分析 的基础 上 ,考虑J e资源风 险 管理 的对策 ,本 文对这 些问题 进行 了 入探讨 。 ,9 - 深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 力资 源 ; 险管理 人 风
作者简介 :曹小平 (95 ) 16 - ,女,安徽怀宁人,安徽电力怀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 : 力资源管理。( 人 安徽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正文: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1. 引言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是紧密相关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是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探讨二者如何相互影响和相互配合。
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协商一致、保护弱势等,通过合同的签订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2.1 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对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性。
2.2 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保护弱势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其战略目标,通过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等手段管理和使用人力资源的过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招聘是企业吸纳和选拔合适人才的过程。
通过招聘途径的选择、岗位需求的分析、面试和筛选等手段,以确保企业能够招聘到最适合的人才,满足企业的战略需求。
3.2 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培训是指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员工的能力和职业水平。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3.3 薪酬福利管理薪酬福利管理是对员工薪酬和福利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过程。
通过制定和执行薪酬政策、福利计划、绩效考评等措施,以吸引和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论《劳动合同法》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其对策
论《 劳动合同法》 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其对策
刘国恒 唐铁 军 ( 鹤矿集团 公司 劳动工资处)
摘要 :劳动合 同法》 《 的颁布 实施 , 给煤矿 企业的发展带来 了活力 , 同时 , 也是 为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 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 对于煤矿企业是 个 非常 严 峻 的 挑 战和 考 验 , 因此 煤 矿 企 业 倍 感压 力 , 不能 对 此 熟 视 无 睹 , 决 也 应 该 根 据 煤 矿 企 业 化 改 革和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要 求 , 顺 思 路 , 时 进 行 调 理 及 整, 尽快适应和认识这种变化 , 更好地做 好煤矿企 业的人 力资源管理工作 , 是 每 个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工 作 者 都 必 须 要 面 对 的 新 的课 题 。 关 键 词 : 矿 企 业 劳 动 合 同 法 人 力 资 源管 理 问题 对 策 煤
O 引 言
了多少时间, 都无法签订 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 同。因此 , 劳动法》 在《
模式下 , 签订 无 固 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的 主 动 权在 用人 单 位 。
自20 0 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的《 劳动合 同法 》 与 1 9 将 9 4年颁布 新的《 劳动合 同法》 对此有革命性 的改观 , 立法 目的就是鼓励 其 的《 劳动法》 一起 , 构成我 国内地劳动合 同法律体 系的基本框架。 相应 用 人 单位 与劳 动 者 签 订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避 免 劳 动合 同 的短 期 地, 各煤矿企业 实施的《 国有企业 职工 奖惩条例 》 也将在 2 0 0 8年 1 化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如 何 签 订 , 签订 短 期 合 同?短 期 合 同签 订 两 次 月 1日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劳动合 同法》 的相 关规定 , 放宽 了劳动 以后 则 面 临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动 合 同 : 如签 订 长 期 合 同 ? 中途 需 若 合 同 当 事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定 条 件 。 文在 新 法 背 景 下 , 煤 矿 企 本 从 要解 除劳动合 同则会面临比较 大的风 险。 因此 , 煤矿企业需要分 门别 业人力资源管理 的角度 出发 , 论述《 劳动合 同法》 主要几个 条款对煤 类地 对 人 员 结 构 进 行 分 类 , 于 技 术含 量 高 的 员工 , 竞 争 力 的 员工 对 有 矿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理 的影 响 以 及 提 出一 些 合 理 的应 对 措 施 和 意 见 , 可 以适 当地 签 长 期 合 同 或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反而 能 够 提 高 员工 使 煤矿 企 业 能 够 快 速; 确 的适 应 《 隹 劳动 合 同法 》 的法 制 环 境 。 的凝 聚 力 : 于 技 术 含 量 低 的 可 替代 性 员工 , 对 为避 免长 期 使 用 带 来 的 1 劳 动合 同法 与 其 施 行 前 的劳 动 法 律 、 法规 的 比较 及 其 影 响 人 工 成 本 不 断 增 加 等 风 险 , 以 考虑 周 期 性 替 换 的 策 略 。 实 现 周期 可 要 11 规定 用人 单 位 不 签订 书 面 劳 动合 同将 面 临严 苛 罚则 支付 高 . 性替换 , 而使 用 劳 务 派 遣 转 移 风 险则 可能 是 煤 矿 企 业 最好 的选 择 。 整 昂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 同法》 劳动法》 《 与《 的精神一样 , 用人单位用工 体上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的规定 ,使企业 的用人成本和风险加 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 所不同的是 ,劳动合同法》 《 设计 了相应 的约 大, 这是 煤 矿 企 业 都 必 须 正 视和 面对 的 , 因此 也 必须 引起 煤 矿企 业 的 束机 制 , 果 用 人 单 位 不 与劳 动 者 签 订 书 面 劳 动合 同 , 矿企 业 将 为 如 煤 高 度 重 视 , 用 长 期 劳 动合 同和 劳务 派 遣 用 工 方 式 , 煤 矿企 业 在 最 善 使 此支 付 高 昂 的 用工 成 本 。 这就 明确 表 示 , 矿 企 业 与 员 工 是 劳 动合 同 煤 小 的 成 本 内 进行 合 理 的流 动 。 关系, 确立劳动 关系的法律 文件是劳动合 同, 已经废止执行 的《 在 国 13 对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 置 及 其 薪 资 待 遇 作 了新 的 规 定 , 用 期 . 设 试 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的、且 为国有煤矿企业使用了几十年 的 法律规制更严格 ①试 用期的期 限与劳动合 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 “ 人 翁 ” 概 念 淡 化 退 出 。 同 时 “ 立 劳 动 合 同 , 当遵 循 合 法 、 主 的 订 应 公 确规定 。 同一用人单位与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 ② 续签劳 平 、 等 自愿 、 商 一 致 、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 就从 国 家立 法 上 进 一 平 协 诚 这 动 合 同 时 , 论 是 否 变 更 岗位 都 不 得 再 约 定 试 用 期。 试用 期 应 包 括 不 ③ 步 确 立 了企 业 与 员 工 之 间 ,依 法 签 订 的劳 动 合 同所 赋 予 的权 力 和 义 在 劳动 合 同期 限之 内。 独 的试 用 期 合 同 不成 立 , 单 该试 用期 合 同就 是 务 , 能是 平 等 的劳 动 关 系 , 自也 只 能 本 着 诚 信 的 原 则 , 使 依 法 只 各 行 劳 动合 同 , 为 用人 单 位 放 弃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工 资 有 了 新标 准 。新 视 ④ 签订 的 劳动 合 同所 赋 予 的权 力和 义 务 , 没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关 系 、 力 而 权 法 规定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工 资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岗位 最 低 档 工 资 和义务。 或者 劳 动 合 同约 定 工 资 的 8 % ,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0 并 《 劳动合同法》 的适 用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和细 化了 , 范围上应 从 工 资标准。 违法试用 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 : 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该 是 更健 全 、 科 学 合 理 , 是 对 更 多 劳 动 者 的保 障 。 同 时 , 更 也 但 由于 煤 规 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试 用 期 的 , 劳 动行 政 部 门责 令 改 正 ; 法 约定 的 由 违 矿 企业 过 去 对 劳 动 法律 法规 知 识 的 欠缺 ,使 得 煤 矿 企 业 的 管理 者 应
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
作为《 劳动合同法》 的配套法规 ,0 8 9 20 年 月颁 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 实施 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关法条 , ) 其中,实施 《 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 同期满 , “ 但是用人单
位 与劳 动 者依 照 劳动 合 同法 第 二 十 二条 的规 定 约 定的服 务期 尚未 到期 的 , 劳动 合 同应 当续延 至 服务
好 的企业 , 按 2 %提取 。但 是 ,06年教 育部组 可 . 5 20
织 的职工教 育 培训 工作 调查 显 示 ,电力 、水利 、 铁
道、 钢铁 、 械 、 机 建设 、 煤炭 七 大行业 中 。 四个行 业 有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占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比例 不 足 1 %t 以上 七个 行业 的调查 对象 多为 中央 和地 方 . 2 5 1 。 重 点企 业 。重 点企业 尚且如 此 , 地方 小企 业和 民营 企 业 情 况更 难 以乐 观 。 政 府对 这 个 问题 一 直很 重
第1 0卷第 1 期 2 1 2月 0 0年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b.2N1 F101. 00o 1 0 . e
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
陈 红 敏
( 州万 向职 业 技术 学 院 , 江 杭 州 30 2 ) 杭 浙 10 3
摘 要 :劳 动 合 同 法 实施 条 例 》 十 七 条 充 分 体 现 了保 护 用人 单位 培 训利 益 的 立 法 思 路 , 激发 用人 单 位 对 劳 动 《 第 能 者 在 职教 育 的 积 极性 。十 七 条 有 关培 训 服 务 期 的规 定 在 实践 中有 可 能 被 用 于 “ 避 ” 立二 次 固定合 同 , 规 订 由于 此“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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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标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1 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
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
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
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
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
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陪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这是照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
目前,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企业就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工资较低的新员工,以此降低劳动成本。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劳动者本人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
这是针对近年来许多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制定的特别保护劳动者权益得条款。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员工,多支付劳动成本。
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
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3 违约金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这次《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争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起到重要作用。
這里应用几个案例说明违约金制度该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应聘到深圳某企业任研发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公司核心技术是商业秘密,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支付3-10万元的赔偿金。
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同意,且公司发现李某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等的情况,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
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支付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10万元。
仲裁委决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4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分析,劳动者的辞职权力是受倾斜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
这条赋予了劳动者实体上不受约束的解除权,只要符合程序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2)劳动者解除权的存在并不抵触违约责任的产生。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责任,给用人单位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保密义务,理应对用人单位作出赔偿。
案例2:王某于2005年7月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任研发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
2006年4月,公司因开发一种新产品,准备送王某到澳大利亚进行3个月的培训。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从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提前辞职,需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培训经费+职工的日工资*脱产培训的时间。
2007年6月2日,王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辞职。
2007年7月2日王某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后再未到公司上班。
公司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4.5万元、培训期间工资1.5万元,共计违约金6万元。
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公司培训费3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不是同一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延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劳动者违反这种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违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服务的,因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王某受公司的委派参加培训,也属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的一种形式,公司要求赔偿培训期间工资是不合法的。
(3)违约金数额应当受设于服务期与原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
即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定服务期中的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王某服务期为三年,实际只履行一年,故只需赔偿培训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部赔偿。
总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
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參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N].光明日报, 2006-03-21.[2]任鸿升. 社会保障法制化与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1)。
[3]董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林嘉.劳动法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王昌硕.劳动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