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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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涵
洞100米范围以内,在公路两侧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距离
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第七条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县道巡查每两天1次,重点路段每天1次。乡道巡查每三天1次。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第八条路政管理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上级单位工作指令,对公路巡查、人员求助、社会举报等信息进行协调,并联系外业人员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着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熟悉路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巡查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人车安全。
第十三条实施路政巡查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巡查的任务、
重点,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巡查车内严禁吸烟,除特殊情况(如实施救助)外不得私自带人。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第十六条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第十八条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路政管理站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中队的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