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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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江干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立契约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已合法取得杭州市江干区朝晖路号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起止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计算。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闸弄口新村,现已领取杭房市管注字第号《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上市预售。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项目的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内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座落于朝晖路号工程编号为,共计套,具体门牌号为幢室,建筑面积 65.83 平方米,房屋状况详见附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自房屋产权地户之日转让给乙方,房屋用途为居住。

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 杭州市产权监理处实际测定)建筑面积。如暂测面积与产权处实际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处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综合售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价款合计(大写) 千百拾肆万玖千捌百

玖拾玖元壹角肆分(小写:) 元。

以上价款不包括:办理产权手续的有关税费。

第三条: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付款,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五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付给乙方。如遇到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乙方同意交房期可以合理顺延,乙方不追究甲方责任。但顺延期不超过一百天。

第六条:甲方交付的房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通过当地质监部门等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属违约,违约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款:乙方未按期付款,甲方有权选择下列办法办理,该处理办法自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

、同意乙方延期天付款,并加收以该逾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在须延期内仍未付款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自乙方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

1、继续等待产业。

、解除合同。甲方在三十日内将购房款连同利息以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日起计算。

第三款: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后三十日内将乙方已

付的房款和利息以及双倍定金返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四款: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除须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本息外,另加付占房屋总售价的违约金。

第五款: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引起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六款: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调解,或者直接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监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壹份。

第十三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号地址:杭州市三牌坊号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199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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