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流程
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流程医保转院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办理医保转院需要哪些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流程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再拿着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花的少的话,很难报销几个钱的,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住院患者转院流程住院期间的医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本人选定的也可以转诊)。
(1)转出院时由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一式两份,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节假日由住院处盖章)。
患者携带转诊单和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三个工作日可以取走)即可转出院。
(2)需要转出院的病人,主管医生或家属需提前为病人联系好转往医院的床位,以保证在转院后24小时内住院。
转院前后的医疗费用可累计计算,不再另收起付金。
病房要及时办理当日转院手续,以免造成重复收费,影响病人费用结算。
(3)转入院的医保病人,办理转住院手续时需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和社保卡复印件,住院处按医保转入院登记,嘱患者3日内将社保卡交到住院处。
医保办理转诊转院流程收费处购买转院转诊申请单(一式二份)→科室经治医师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注明申请理由→ 科室副主任医师(包括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签字→ 医院医保办主任审核→ 医院分管院长审批→ 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转诊转院须知:1、转院转诊理由应当是医院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所限,不能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一)转科制度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
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
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
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
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
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
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
转入科重新确定治疗方案,另开医嘱,做好一切转入的处理。
5.转科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制度1.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院长批准,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2.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
或联系县120来院接受病人。
3.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
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5.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三)转诊制度1、根据卫生部实行双向转诊服务(即我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形成优势互补。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YLBXC-GZZD-001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1⽬的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为,给⼴⼤参保⼈员提供优质、⾼效、便捷的服务。
2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本》、《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离休⼈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常⼯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法》、《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离休⼈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和⽅法》要求。
3适⽤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医保病⼈管理。
4内容门诊管理4.1.1参保职⼯就诊时,⾸诊医师必须核查病⼈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卡),严禁冒名就诊。
4.1.2门诊医⽣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
4.1.3开具处⽅基础信息必须齐全。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
4.1.4开具处⽅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
4.1.4.1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缩写、简称等代替。
4.1.4.2⼀张处⽅以治疗⼀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
4.1.4.3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
4.1.5门诊处⽅应书写规范。
4.1.5.1做到处⽅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4.1.5.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每张处⽅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最⼩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不得开“⼤处⽅”;全年平均每⼀门诊⼈次均费⽤控制标准为140元。
4.1.5.3处⽅应写明⽇期,并加盖医保处⽅专⽤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期内,过期应重开处⽅。
4.1.6、处⽅⽤法与⽤量。
4.1.6.1处⽅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法和⽤量,且不应使⽤英⽂代码;4.1.6.2严格掌握处⽅量,急诊处⽅3⽇量,⼀般处⽅7⽇量,中草药7剂量。
医保转诊管理规定------------
医保转诊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医保转诊工作,特规定如下:
1、因我院医疗设备所限或因医疗技术达不到有关要求,需要转诊治疗的,由转诊专职医师会诊并签署会诊意见,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方可转院。
2、办理转诊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证、相关病历、院内检查报告单等有效证件。
3、任何医生不得在患者出院后补开转诊申请;不得为未就诊患者违规开具转诊申请;不得跨科开具转诊申请;对违规操作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4、各科室认真做好双向转诊登记,以备检查核对。
转诊率严格控制在8%以内,每超1%对转诊医师及副院长经济处罚500元。
5、各科主任为转诊负责人,应加强转诊管理,严格落实好转诊规定,做好规范转诊,控制好转诊率,确保患者就诊报销畅通。
《转诊转院制度》
《转诊转院制度》为了规范我院的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内转科(一)病人转科、转院制度,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为前提。
(二)病员转科须经接收科室会诊同意,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三)转科前应告知病人家属相关诊疗情况,征得同意后转科治疗。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和住院处,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派人护送到转入科室,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
危重病人应有医生和护士同时护送,一般病人由护士护送。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及时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收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二、转院转院原则:转院一般依次遵循以下权重原则:即“患者安全、患者及家属意愿、逐级就近、转入医院特色”原则。
(一)Ⅰ级权重:患者安全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病员要确保安全,如考虑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病区转出病人由我院急救车送往转诊医疗机构的,陪护的医护人员由转出科室负责(急诊除外)。
转出我院前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院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院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2008]18号)、《关于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经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第二条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定点医疗、专家审核、逐级诊治”的原则管理实施。
第三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或者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部分重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定,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转外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中选择转往医院,按先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后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院的原则。
如省级医疗机构诊治有困难的,应由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若转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无参保人员所需医院,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市医保局审批。
第五条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要求的,要填报《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专家会诊单,报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诊就医。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在转入上级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房间号码)反馈给市医保局结算拨付科。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突发疾病,病情危重,经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后,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急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先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诊治,可就地选择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病房号码)报市医保局备案。
转诊证明怎么开转诊手续怎么办理流程5篇(优质)
最新转诊证明怎么开转诊手续怎么办理流程5篇(优质)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缺乏,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妙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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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证明怎么开转诊手续怎么办理流程篇一转诊包括转院和转科两种情况。
一、转科制度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络同意后,方可转科。
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根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顿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络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
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展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
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本卷须知。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伴随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
医疗机构转诊转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转诊转诊管理制度一、转诊指南(一)医疗机构应根据疾病诊断、治疗需要和患者的意愿,合理地进行转诊。
(二)转诊的适应症:复杂疾病、病情不明确、需要借助高级技术设备、特殊检查或治疗手段等情况。
(三)转诊的原则:尊重患者意愿、确保安全、规范流程、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四)转诊需经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同意,并由医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
二、转诊申请与办理流程(一)患者向医疗机构申请转诊,提供病例资料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与转诊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患者病情,核实转诊需求。
(三)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及时安排转诊,并将转诊结果告知转诊医疗机构。
(四)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结果反馈给转诊医疗机构,并做好转诊后的随访工作。
三、转诊费用(一)转诊费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收取违规费用。
(二)转诊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但可根据患者的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或补助。
(三)转诊费用的结算应在转诊前与患者进行明确沟通,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转诊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转诊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转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医务部门应加强转诊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三)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转诊经验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转诊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转诊工作的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转诊流程的优化(一)医疗机构应推行电子转诊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高转诊效率。
(二)医疗机构间应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互信机制,共同制定疾病诊治方案,提高转诊成功率。
(三)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宣教工作,提高患者对转诊的理解和配合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
(四)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转诊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转诊转诊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转诊、转科、转院制度
医院转诊、转科、转院制度第一条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一)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二)经社区门诊内会诊仍未能确诊的患者,经常规治疗病情控制不满意的患者以及社区条件下无法继续治疗的患者,均应转到医院有关专科进行诊治。
(三)转诊患者应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并进行“转诊登记”。
(四)医院各专业门诊应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诊治转诊患者。
(五)转诊患者门诊或住院治疗终结,可以返回社区继续治疗时,会诊医师应填写“转诊回执”,提出下一步治疗意见,转回社区。
(六)社区医师接到“转诊回执”后,根据专科医师的意见继续开展诊疗工作,“转诊回执”放入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中保存,并在转诊登记中记录。
第二条医院内转科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出科写转出记录并带齐有关资料,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出入院管理处和营养科。
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转出前应根据患者付费方式不同如:工伤、单病种、计划生育付费者,转出前将病历送结算处,住院费用分段结算,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条转院(一)凡在本院诊治确有困难的患者,应按有关规定转院诊疗。
遇有特殊情况,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提出,经医政处审批,可转其它医院。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住院中途转院,须经医院科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单,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抢救的严重外伤和危重患者根据需要值班医师可直接转院,但应注意转院途中的安全,必要时派人护送。
(三)除急诊转院外,转院须经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填写转诊单、科主任签署意见(转指定医院)。
除指定的医师外,其他人不得决定转院。
第四条非本科业务范围内的患者不得办理转院。
第五条转诊单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第六条转诊或转科时实施患者评估,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转诊、转科理由以及不适宜的转诊、转科可能导致的后果,获取患者或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做好相关准备,选择转诊或转科适宜时机。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1.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首诊医院要及时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处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住院治疗。
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
转诊转院治疗手续一次性有效,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首诊定点医院和市医保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2.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经治医院、转往医院与市医保管理部门分别结算。
转往本省协议、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分别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5%、1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未经市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
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关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利用“北京市医疗保险公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
做到“因病施治、公道检查、公道治疗、公道用药、公道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印核准前方可就诊。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外转诊是指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区域外医院的住院治疗。
二、参保人经参保地转诊医院诊断、治疗无效,确需到统筹区域外医院住院治疗,由就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市外转诊。
市外就诊医院必须为国家公立医院。
三、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保定市传染病医院、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保定市第六人民医院(限学生儿童)、各县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一)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就医核对表(原件);3、诊断证明书(盖章)(原件);4、收费明细汇总表(盖章)(原件);5、财政住院结算票据原件(盖章)(机打票据,手写无效);6、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包括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介入治疗记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7、患者本人医保IC卡。
(三)报销办结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一)自行转院、自购药品、检查发生的费用;(二)无证明资料的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三)无医嘱的收费项目;(四)欠费期内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经核实为冒名顶替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已享受过其他的政府、社会团体设立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七)已在血站作过补贴的血费及用血费用;(八)就诊医院不是转院审批表中拟转医院的医疗费用;(九)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
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
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1、医保证、医保IC卡号、转院审批单、转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鉴)、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3、正式发票;4、就诊医院出院证明。
医保参加人员转诊有什么流程
医保参加⼈员转诊有什么流程
就医过程中,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需要在定点医院就医才可以报销医疗费。
但是,许多居民要问,如果在就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转诊的,医保还可以报销吗?今天店铺将为⼤家详解就医过程中参加医保的⼈员如何办理门诊转诊⼿续。
参保⼈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保参加⼈员转诊有什么流程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转诊⼿续办理地点
参保⼈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服务中⼼(或⼀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到⼆、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诊⼿续。
⼆、门诊转诊⼿续
1、由就诊医院的经治医师开具《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再到该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由经办⼈员刷卡登记。
2、参保⼈员到转⼊医院⾸次就医时,应当凭本⼈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续。
转⼊医院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3、门诊转院证明⾃开具之⽇起,有效期为3个⽉。
超出3个⽉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员应当到社区卫⽣服务中⼼(或⼀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续。
4、参保⼈员转⾄⼆、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服务中⼼(或⼀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结算医疗费⽤。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一、引言医保转诊转院,也称为双向转诊,是指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患者通过医生的推荐,从一家医疗机构转诊到另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本文将介绍医保转诊转院的规定,包括转诊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二、转诊条件医保转诊转院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转诊条件:1.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诊断:转诊转院是为了提供更适宜的治疗或诊断手段,因此患者的病情需要有明确的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诊断的证明。
2.转诊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双向转诊要求患者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包括患者住院六个月内签约或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也是转出或转入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3.转诊医生意见一致:患者的转诊需得到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的推荐,并且转入医疗机构的医生也需同意接收患者并提供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三、转诊程序1. 患者就医患者在出现症状或感觉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诊断时,首先前往已签约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患者将病情告知医生,同时提出请求转诊的需求。
2. 转诊申请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经过对患者的病情评估后,如果认为需要转诊,将发起转诊申请。
转诊申请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转入医疗机构的意愿等。
3. 转入医疗机构接收转入医疗机构接收转诊申请后,将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提供的治疗或诊断手段。
如果认可患者的转诊需求,将通知患者前来进行进一步的就诊。
4. 结算费用转诊转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患者需要根据规定提供相应的医保卡、转诊证明等文件进行费用结算。
四、注意事项1.在进行医保转诊转院前,患者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有医保资格,以及所在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
2.在转诊申请过程中,患者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诊证明和转诊申请的文件,以备后续结算和纠纷解决的需要。
3.患者在转诊转院时需注意选择信誉良好、有良好的医院设施和医生资质的医疗机构,以确保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北京转院流程
北京转院流程1、门诊病人转院:门诊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时,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
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不必履行转诊手续;非医保定点医院不能进行转诊。
2、急诊病人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我院急诊就医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治疗并发生了医疗费用,必须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应为病人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需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医保办公章”,紧急情况下可以补盖章。
但所转往的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否则,医保部门将拒绝支付病人的医疗费用。
如果参保人员在我院急诊只做短暂停留,未进行治疗也没有发生费用的,病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不必办理转院手续。
3、住院病人转诊、转院:由主管医师向病人或家属提供转诊项目并报医务处批准,病人在院外结束检查治疗后,其交费收据及明细清单由物价员核验并与医保库匹对后签字,此交费收据及明细清单方能到住院处办理记账手续。
因违反转诊操作规程,造成转诊费用不能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个人负担。
转院注意事项:1、转出院当日必须评估患者的病情,并将风险和注意事项告知患者。
必要时,告知即将转入医院的医生,患者的病情和转运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转出院时应使用120或999急救车,由急救车上医护人员携带平车到病房接患者。
3、转出院、双方必须认真评估患者,根据患者身份标识制度对患者进行交接时的身份识别,并做好转院交接记录,做到六交清:生命体征交清、治疗交清、病历资料交清、身上各种导管交清、使用各种仪器交清、皮肤情况交清。
填写好交接单,双方签字后留存在病历中。
综上所述: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办理转院时,手续和流程都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如何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就诊卡到医生处就诊。
门诊处方量原则上急诊3天量,常见病7天量,慢性病15天量,中草药7副。
二、如何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凭入院卡、医保卡、县市区的参保人员还须转诊单,到院医保办审核后凭医保入院通知单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三、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报销比例如下: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报销比例如下:四、哪些检查、治疗、药品需要审批及加重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经批准费用在200元以上的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治疗项目,个人负担15%。
60元以上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需要审批使用;经批准使用每支(瓶、盒)100元以上的乙类药品,个人负担15%。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参保人员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实行报销最高限价(具体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在报销最高限价以内的材料费用个人负担15%,超出报销最高限价以上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因医院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需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由经治科室提出理由,科室主任及分管医保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办备案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外就医应逐级转院,外省医院原则上仅限北京、上海。
六、哪些情况不在基本医疗报销范围以内?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
因工伤、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性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保险和事故责任者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开支。
七、目前有哪些县、市、区参保人员可在我院门诊、住院刷卡?1.开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刷卡的县市区有:市本级、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安福县、永丰县、峡江县、井冈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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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
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