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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2•【字号】闽政办函〔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赵龙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张彦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郑建闽省政府副省长成员:吴南翔省政府秘书长周宽奋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斌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许守尧省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黄进发省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林文生省委台港澳办主任孟芊省发改委主任林和平省教育厅厅长陈秋立省科技厅厅长翁玉耀省工信厅厅长兰明尚省民族宗教厅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余军省财政厅厅长孔繁军省人社厅厅长叶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许碧瑞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朱子君省住建厅厅长李兴湖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琳省水利厅厅长陈明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陈安生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王金福省文旅厅厅长黄如欣省卫健委主任伍斌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陈出新省外办主任黄莼省国资委主任王智桢省林业局局长林锡能省海洋渔业局局长黄培惠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庄志松省广电局局长叶得盛省体育局局长叶飞文省统计局局长薛鹤峰省金融监管局局长吴宏武省数字办主任、省大数据局局长祝荣亮省总工会党组书记高宁宇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张庆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林京华福建省税务局局长林林福建证监局局长石正进福州海关关长郑巨刚厦门海关关长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确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全省或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产业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产业创新,指导培育新业态,研究解决全省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闽政办〔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日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新闽菜影响,持续提升新闽菜形象,把新闽菜产业打造成优势特色富民产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创新发展、务实求效”的总体思路,实施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不断推进闽菜产业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

到2025年,力争全省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突破2000家,力争全省餐饮业年收入超3000亿元。

(一)提升新闽菜核心竞争力。

壮大新闽菜产业集群,重点培育8家全国知名龙头餐饮企业,形成一批跨省、跨境经营的闽菜连锁企业;建设15个省级预制菜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等环节的品牌企业;打造30个省级特色美食街(城),提升改造一批高品质餐饮街区。

(二)提升新闽菜“福味”内涵。

宣介推广新闽菜100道名菜、100道名小吃、100家名店、100位厨星;发挥闽菜文化博物馆等平台阵地作用,建设一批具备浓郁闽味文化和菜肴特色的“闽菜馆”。

(三)提升新闽菜产学研销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闽政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1.细化考核指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一)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

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党群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在社区规范设置护理站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居家护理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闽政办〔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宿有序发展。

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金牌旅游村所在地,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实现“吃、住、行、游、购、娱”一体,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消防救援总队,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放宽民宿市场准入。

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民宿开办政务服务事项。

各地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制定“一件事”改革的具体方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集中在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6月4日闽政〔1988〕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闽安委〔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23〕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8月18日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所辖8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所辖8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所辖8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闽政文〔2024〕203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所辖8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闽政文〔2024〕20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审批八个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宁政文〔2024〕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古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屏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周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福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柘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福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统称《规划》)。

《规划》是县(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你市指导所辖县(市)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紧扣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重要使命,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进一步推动古田县打造现代食用菌产业高地、生态旅游城市,推动屏南县打造高山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生态旅游强县,推动周宁县打造高山农业产业集群、避暑旅游目的地,推动寿宁县打造富硒农业产业集群、生态文旅城市,推动福安市打造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宁德市域次中心城市,推动柘荣县打造现代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生态旅游城市,推动福鼎市打造生态临港产业城市、宁德市域次中心城市,推动霞浦县打造宁德市域次中心城市、滨海旅游城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6•【字号】闽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闽政办〔2020〕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目录》中行政执法类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经济发达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指导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经济发达镇的具体赋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在经济发达镇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权限,但应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三、经济发达镇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的指导,在人才、技术、设备、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强培训和业务对接,跟踪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按法定程序研究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

四、各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4
•【字号】闽政文[2003]207号
•【施行日期】2003.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闽政文[2003]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国发[1986]77号文件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现决定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4•【字号】闽政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09〕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因人事变动,现将重新调整后的《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四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冯声康(秘书长):协助省长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省政府顾问团法律顾问组工作)。

刘明(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全面工作。

主管办公厅人事处、秘书处、综合协调处、接待处、信息技术处、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公报室、《福建年鉴》社等方面工作。

负责编制、人事、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对口援建彭州等方面业务。

联系单位: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驻闽部队、武警福建总队,各新闻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艾国清(副秘书长):负责省国家安全厅工作。

张添根(副秘书长):负责省信访局工作。

王桂凤(副秘书长):协助联系省政协有关工作。

林昌丛(副秘书长):负责省口岸与海防办(打击走私办)工作。

负责外经、外贸、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等方面业务。

协助分管办公厅外经侨务处工作,以及政法处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和厦门海关、边检、安检机构,福建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省贸促会,福建省外贸集团公司、福建华闽实业(集团)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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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201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逐年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省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建立每个新农保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

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

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新农保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村级新农保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部署,设区市政府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启动的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

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使新农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新农保试点工作中。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以及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以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表:分档及补助比例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九日〇〇附件:分档及补助比例表档次 县(市、区) 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比例个人缴费补贴省财政补助比例第一档 永泰、平潭、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平和、长泰、华安、清流、宁化、建宁、泰宁、明溪、将乐、尤溪、大田、仙游、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福安、福鼎、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80% 80%第二档 惠安、南安、德化、福清、长乐、闽侯、永安、梅列、三元、延平、蕉城、城厢、荔城、秀屿、涵江60% 60%第三档 龙文、芗城、新罗 50% 40%第四档 石狮、晋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丰泽、鲤城、泉港、洛江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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