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会计实务: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指的就是上述意义的纳税调整,仅发生在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特别纳税调整相对于一般纳税调整而言,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和通俗意义上的反避税并无实质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此规定了 6 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豁然开朗,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例】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
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按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
『答案剖析』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64000)×(8000÷80000)=16000×10%=1600(万元)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7200×8+8000=65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64000)-1600=14400(万元)【注意】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
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会计实务: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原则问题bwbw
讲解思路: 1、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整体资产置换(双方计税基础) 2、国税发【2003】45号(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但是税收筹划非常盛
行) 3、财税【2009】59号:按照计税基础。是否又要出现双重征税呢? 4、重复征税的阐述 5、被投资方分红后,投资方转让,亏损抵税。 6、一直不分红,清算时也会形成亏损,抵一次增值。 7、大小非解禁的冲减筹划方式。 8、反思45号文件:当时有税率差要补税,如果完全按照118号文件,
公式来处理。即:亏损弥补限额=合并前所有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即:新设合并后企业每年弥补的亏损限额=合并各方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之和乘以4.3%
一、合并
(二)税收优惠 1、一般合并
第九条第一款: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
企业性质及使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
理论上也有问题。 9、曲线:递延纳税:(一次增值、一次增值)---一次亏损。最终只
有一次增值。 10、延伸思考: 卖方是否能冲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国税函【2004】390、国税
发【1997】71号)如果允许冲减,下游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又带来一 系列问题。
什么是控股公司?《公司法》217条:控股股 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解读:
1、被分立企业的资产,由于资产的隐含增值均得到实 现,其亏损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
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企业重组所得税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二、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1、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2、处理方法总原则:符合以上5个条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税务处理;即: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但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对清偿、投资不确认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计税基础确定。
注: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按零)计算。
注:存续分立中,分立后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离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全部资产比例计算。
(5)非股权支付部分应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重组会计税务差异
企业合并重组在税务处理上分为特殊性税务重组和一般性税务重组,两种方式税务处理原则不相同,而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两种方式下会计处理口径也不相同,根据我们实务中经验这两种情况可以随机组合,以下就会产生四种情况下会计税务处理不同,我们站在合并方角度仅就企业控股合并中会计和税务的不同组合分别分析如下:第一种情况下,税务上一般性税务重组,会计上为同一控制下合并。
案例1如下:假设A公司和B公司为同受一方最终控制,A公司以100万股票(面值100万,市价为200万),外加账面价值为500万的存货(公允价值和含税价格均为800万),获得B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对B公司的同一控制下合并。
会计处理上由于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上按照合并法处理,不是按照购买法处理,B公司股权在最终母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900万。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00贷:股本100存货500资本公积300案例1会计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上,由于是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股权按照被合并方股权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支付对价部分中发行股份按照股份面值结转,换出存货按照账面价值结转,差额调依次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不会产生损益。
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由于股权支付比例=200/(800+200)=20%,小于75%,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应按照一般性税务重组处理,合并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并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损益,本期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800=1000万,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与账面价值900万的差额100万根据持有目的确认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确认换出存货的损益为800/1.17-500=183.76万,并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整。
第二种情况,税务上一般性税务重组,会计上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案例2如下:A公司和B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以100万股票(面值100万,市价为200万),外加账面价值为500万的存货(公允价值和含税价格均为800万),获得B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对B公司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干了多年会计,竟不知债务重组的一般、特殊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
干了多年会计,竟不知债务重组的一般、特殊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债务重组税务处理及财税差异!来自众可信财税服务00:00 13:13不喜欢看文字,点击此处“聆听”本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拿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的情形,但这并不一定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需要债权人做出金额上的让步,只是时间上的延后或形式上的变化,支付金额不变的话是构不成债务重组的。
债务重组也是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其会计处理可能大家知道一点,但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涉及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不同,大家应该就不太熟悉了吧!小编就以案例形式彻底让大家弄清楚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以及差异。
一、债务重组与企业重组的区别(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二)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以下简称财税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咨询题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理解,本文作进一步探讨。
一、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依据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依据的不同条件,重组业务税务处理能够分为一般性重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那么性规定普遍适用;关于一些特殊重组,那么适用不同的计税根底和计税方法。
〔一〕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根底均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底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3.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同意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往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特殊性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要紧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局部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要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关于一些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计税根底和计税方法。
需注重的是,特殊性企业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外,对支付资金也有一些具体要求:1.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课程资料: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本节是企业所得税最难的一节但不是最重要的一节,难度大、重点不多。
注意把握难点中的重点。
本节学习思路在理解三组概念的基础上,理解立法意图,从而记住政策规则。
第一步,理解三组概念:1.企业重组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2)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概念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账面成本、计税基础、公允价值的关系【解释】计税基础不等于账面成本。
(了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归纳】三个方面的概念重组交易具有非日常性;重组对价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重组涉税资产的计量使用计税基础、公允价值。
第二步,理解立法意图: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则强调了计税基础的税收责任——重组交易中的增加价值在履行过税收责任后才具有计税基础的地位。
基本规则的最通俗的举例:计税基础100、公允价值130重组的原持有方按照(130-100)确定损益,增加值30承担了所得税责任,则新持有方按照130作为新的计税基础;原持有方符合特殊规定没有对(130-100)确定损益,增加值30没有承担所得税责任,则新持有方只能按照100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掌握,能力等级3)【提示】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体现了厘清并承担税收责任的税务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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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重组中的税务处理策略企业重组所得税的主要策略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企业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是由一般性的税务处理策略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策略共同进行规定的。
一般性的税务处理所规定都是关于原则性方面东西的较为普遍,但是对与比较特殊的重组来说,可以使用不同的计税基础以及方法来进行处理。
企业所有的资产交换都必须进行纳税,而特殊的税务处理几乎等于免税。
企业的重组行为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因此每个国家相关的税法部门为此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将我国企业的重组税收规定进行明确,将会刺激我国企业大力加强重组的建设以及发展。
【关键词】企业;重组;税务处理在2007年3月16日那天,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制度,向所以的外资企业表明在他们我国享有的将近20多年优质待遇已经走向了尽头,而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也顺利的完成了合体。
从2010年12月1日我国对国内的外资企业、国外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一定的税务,从此也标志着我国对外优惠税收的最后一个特权也被取消了。
大部分的企业为了尽可能的将企业的资源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不但大幅度的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进行了降低,而且还增加了企业经济的增长并对企业进行了重组。
企业进行重组有很多的方式,比如说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对股权进行收购、对资产进行收购以及合并等等。
对重组的方式如何进行选择,是要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决定的。
一、企业重组前期的准备工作(一)对重组方案进行选择依据国家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计算的时候,不可以对被投资的企业还没有进行合理分配的利润等收益进行扣除,而在股东留存下来的收益中可以根据股权的需要对这些金额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企业获取的财产进行转让、债务进行重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收入等的时候,不管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非货币的形式都是可以进行体现的。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通常指广义债务,既包括企业借款发生的债务,也包括以赊销等销售行为未支付款项方式体现的债务。
)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分,债务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3)以债务转增资本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转股)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5)上述四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还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人来讲,■虽有账面“所得”但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债务重组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为,此时,他通常没有实际负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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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
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年7月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对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2010年度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即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主要说明两方面情况,一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仍可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已经完成重组并已经按通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由于公告明确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且没有要求以前年度的重组业务补充资料,因此,以前的重组无需再补备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并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准备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应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并且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对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2011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统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规定不同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承继被合并(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合并(分立),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涉及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具体是指: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就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在减免税期限内的,受让项目的存续企业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亏损弥补的规定不同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每年)=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需要结转弥补亏损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还需要由企业提供相关评估报告等证明资料。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及政策规定除企业所得税外,企业重组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1.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股权支付既包括债务人自身增发的股份,又包括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而这里的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此外,文件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规定了股权支付的比例,但对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未作要求。
2.债务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如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债转股时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等。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1.债务人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
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
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甲公司借:应付账款 100贷:长期股权投资 50投资收益 2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乙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 7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贷:应收账款 100.(2)税务处理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24万元,而账面价值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4×2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贷:所得税费用 1.5.乙公司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经审批后如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