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1]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派,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分别解释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名词。
1. 天命思想:天命思想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皇帝拥有天命,是天地间至高无上的存在,统治着万民生得天赋的权威。
这一思想为中国封建法治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形成了君主尊法的传统。
2. 礼法思想:礼法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
礼法思想认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应服从礼制,礼制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人们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基础。
这一思想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影响。
3.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提出“法治”理念。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主张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君主的权力和国家的统治。
法家思想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4. 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学派之一,儒家注重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主张“仁者爱人”,提倡君王以德治国,通过道德教化来达到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目的。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
5. 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法治思想倡导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来制约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秩序。
法治思想为现代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
6.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倡导维护人民利益、实现社会公正,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这些名词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和观点,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对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7、三纲五常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8、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9、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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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 中国近代曾对“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说法提出严厉批判的思想家是( )A.章太炎 B.孙中山 C.谭嗣同 D.杨度 本题答案: 2、名词解释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 柳宗元认为,法律起源于( )A.礼 B.权 C.术 D.势 本题答案: 4、单项选择题 辽、金、元时期,对“八议”制度提出批评的皇帝是( )A .金熙宗 B .耶律楚材 C .耶律阿保机 D .金世宗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答案:5、多项选择题孙中山先生新民权主义的新内容集中体现为()A.取消列强在华特权B.主张直接民权C.恢复关税自主权D.实行耕者有其田E.强调主权在民本题答案:6、名词解释洋务派本题答案:7、单项选择题()即“隆礼”又重法,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A.子产B.荀子本题答案:8、问答题试述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内容及特点。
本题答案:9、单项选择题唐代创立九卿议刑制度的是()A.唐局祖B.唐局宗C.唐太宗D.唐玄宗本题答案:10、单项选择题“一祖之法无不敝,千夫之议无不靡”,反映出龚自珍主张()A.无为而治B.变法改革C.重典治国D.君主专制本题答案:11、名词解释《大学衍义补》本题答案:12、填空题“立法以便民为本”是()提出的主张。
本题答案:13、单项选择题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的关于律、令的明确界说,提出者是()。
中国法律思想史
责”。
3、耶律楚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章
要点: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1、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2、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3、王夫之及其法律思想。
重点: 1、“天下之法” 2、“趋时更新”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
4、“存天理、灭人欲”。
第十二章
要点: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1、这一时期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2、张居正法律思想特点。3、王安石及其法律思想。 重点: 1、革故鼎新 2、三不足
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要点: 1、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要 点 和 重 点
2、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疑难解答 练习题
备注
导 学 提 9 纲 章 )
( 7
要点和重点
辅导提纲 疑难解答
练习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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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要点: 1、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2、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 3、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重点: 1、孔子、孟子、荀子法律思想的各自特点。 2、“ 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的含义。
要点: 1、太平天国法律思想的特点。 重点: 1、洪仁玕及其法律思想 2、《资政新篇》
要点和重点
( 导 13 学 提 16 纲章 )
辅导提纲 疑难解答
练习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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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和重点
( 辅 17 导 提 18 纲章 )
辅导提纲 疑难解答
练习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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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整理版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所谓周礼。
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
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
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2.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认为,从为民除害兴利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重视“法治”的订立与实行。
因此要先有好的法律,“治法”不但决定着社会的治乱,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能治之人”的才智能力,约束贪婪残忍的人。
黄宗羲的“法治”论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的特征。
4.“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5.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春秋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主张。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编总论前言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定位(一)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文明的一部分1、什么是文化在本质意义上说,文化作动词理解,文化是人类向文明方向变化、转化的过程或趋势。
现在基本上作名词理解,即人类向文明方向变化、转化过程或趋势所产生的一切人类智力成果。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
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
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2、文化的分类文化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
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种种物质文明,包括交通工具、服饰、日常用品等,是一种可见的显性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分别指生活制度、家庭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思维方式、宗教信仰、审美情趣,它们属于不可见的隐性文化。
包括文学、哲学、政治等方面内容。
狭义的文化是指人们普遍的社会习惯,如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
有五层次说,即分为物质、体制或制度、行为习惯、精神、思想、心灵、心性七层次。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华民族向文明方向发展过程中取得的全部知识和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知识的分类1、横向分(1)三分法①人文社会科学A、人文科学研究人类自身的问题,主要研究的是关于人的思想、精神方面的问题。
包括:哲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艺术学、美学等B、\社会科学研究人与人关系的社会现象,包括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问题。
包括: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军事学等②思维科学研究思维活动规律和形式的科学。
思维一直是哲学、心理学、神经生理学及其他一些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
A\逻辑思维(左脑,西方人发达)B\形象思维(右脑,东方人发达)C\辩证思维(中脑,(西方人发达)D\直觉思维(心、东方人发达)E\悟性思维(心中心,东方人发达)③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无机自然界和包括人的生物属性在内的有机自然界的各门科学的总称。
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思想有别于法律和法制。
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则不限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占统治地位。
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国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历代不占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也不等于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 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
它的发展约可分为 4个时期:夏商西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
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
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
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
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
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论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
第三、“礼法合治”形态 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相反相通, 具有同一性。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 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 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 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因 此,当法治在实际政治中破产之后,礼治 又应运而生,二者互相结合。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法治”形态 这一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 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 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 韩非总其成,李斯推向极端。
法治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产物,自形成 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并以刑罚的运 用作为主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礼治的 对立面,其内容、形式、性质以及理论基础都 与礼治有明显的不同。同时,作为传统法律文 化的表现形式,它的形成和发展又与礼治存在 着因果关系,是以礼治文化的存在与衰落为前 提的。如它否定礼治的宗法性,又肯定其等级 性;他的“以法治国”,“奉法者强”的结论, 是在剖析“为政以德”、“教以人伦”的无效 中得出的 。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
第一、“礼治”形态 作为一种思想,礼治开始于殷商,盛行于西 周,衰落于春秋。它建立在土地的“王有”的 基础上,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 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贵 族统治集团的道德和法律统一体。它对于维护 殷周奴隶主的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 要的历史作用,在春秋时期,它又成了社会发 展的严重障碍而不断分崩离析。
(二)什么是法律思想史
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发展史,也是法律 理论(学说)进化的历史,是研究历史上关于
法的理论思维的科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doc资料
名词解释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
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
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安定的秩序。
三不足::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
“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
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一)春秋决狱就是以孔子着《春秋》经的精神和义理,作为指导司法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则,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二)浙东学派起源于宋代,发达于明清时期,其代表人物大多活动于浙江东部地区(以钱塘江为界)而得名。
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指清初以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旺等为代表的,研究经学兼史学的经史学派。
广义的浙东学派,指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及两宋时代的,与朱程理学空谈心性命理相对抗的,主张“经世致用”的,以吕祖谦为首的金华学派,以陈亮为首的永康学派和以叶适为首的永嘉学派。
(三)今文经学指儒家正宗传承,起源于孔子口传心授的子夏一派,由子夏传给公羊高和谷梁赤,在西汉董仲舒以后形成的,相对于古文经学,以当时的隶书为记载传承的学派。
(四)中体西用说张之洞主张“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心身,西学应世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使偏废。
”(五)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的“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六)儒家伦理法儒家伦理法是指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将宗法伦理作为法的精神、法律的最高原则的法律传统。
(七)同居相为隐这是隋律和唐律中规定的一个诉讼原则,意为同居在一个家庭内的人犯了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必承担举告和举证责任。
(八)存留养亲“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犯死罪或流放罪犯人的直系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无成年男丁服侍、赡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法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制度。
(九)原心论罪原心论罪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即在审案断狱时主要根据犯罪动机、心里的善恶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后果放在次要地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
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
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安定的秩序。
三不足::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
“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
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
的行为规范。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
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
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嫡长
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
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
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
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
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
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
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 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综合部分1999
中国法律思想史综合部分1999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竹刑[解答]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刑书也持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当时的执政驷敞,以邓析私造刑书有违国法为由,将其杀死,但却沿用其“竹刑”。
这成为郑国继子产所铸刑书之后,郑国公布的又一部成文法。
邓析的“竹刑”实施之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即使在当时也受到人们的称赞。
《左传》和(吕氏春秋)都有关于竹刑的记载,也都能证明邓析的“竹刑”深得民心,在当时影响广大。
2.大一统[解答] 战国时代,诸侯纷争,兼并盛行,曾出现过要求统一的“大一统”思想。
《春秋)公羊学中就有一种主张大一统的政治哲学。
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董仲舒对《春秋)中的大一统思想作了主观的、神秘的解释。
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宜(义)也。
”他所讲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的意思。
所谓“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
可见董仲舒所讲的《春秋》大一统,实际上是汉朝大一统。
所谓“一统乎天子”,就是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上的大一统局面,就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所以,他把统一思想看作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为此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总的说来,由于西汉时期地主阶级还处于上升阶段,董仲舒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种大一统思想,也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立论的基础,它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
3.黄宗羲[解答]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字太冲,号南雷,人称黎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他在青年时期积极地参加反对阉官的斗争,中年时期又出生人死地进行抗清的武装斗争,晚年从事讲学和著述,坚持民族气节,拒不仕清。
黄宗羲的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历届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届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以德配天:(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3)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董仲舒(1)西汉政治家、思想家,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
(2)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继承孔、孟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中的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提出“大德小刑”的关系理论,提倡“春秋决狱”,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
(3)由董仲舒初步建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后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不足理论(1)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期间提出的理论;(2)其内容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等思想;(3)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与升华。
权能分治(1)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2)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实施;(3)“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
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杀盗人,非杀人春秋时期墨家的思想命题。
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主张交相利,认为抢劫盗窃的恶人与一般的人不同,对其可以不经过政府的途径而将其杀死。
明分使群先秦儒家学派代表人物荀子的观点。
认为人类要生存,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社会里必须有分,区分职业和登记,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天下为主君为客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观点,认为老百姓是天下的主人,君王是客,君主集权制颠倒了这种主从关系,使老百姓深受其害,这是黄宗羲赌封建制度的深刻批判。
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西汉董仲舒是春秋决狱实践的第一人。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 分,共 25 分)1.以德配天“以德配天”是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学说,是指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道法自然无生有,有归无。
这是万事万物的起点和终点以及运动变化的最后依据。
无外无他,无蕴含有且是有。
无生有,是无动而有然,也就是说,无自然而有然。
3.性三品中国古代一种主张人性分为三等的理论。
西汉董仲舒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
东汉王充也据禀气的多少把人性分为善、中、恶三种,唐韩愈明确提出“性情三品”说,把性与情分为上、中、下三品。
中国古代一种关于人性的学说。
中国古代一种主张人性分为三等的理论。
性三品之说受孔子“唯上智与愚不移”的先验论影响。
4.律学律学是研究律制构成与应用的科学。
律学须对音乐所用的音律进行研究。
音乐所用的音绝大多数是有确定高度的,律制则是以某特定音程为基础,用数学方法规定的一系列乐音高度的体系。
体系中的每个单位称为“律”;音阶是按照音程关系的一定规格从律制中选择若干律而构成的音列,其中的每个单位称为“音”。
“音”与“律”合称“音律”时,除指律制外,兼指在高度上作精确规定的所有乐音。
5.天人不相预天人不相预,意思是人和老天互不相干。
中国在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领袖是董仲舒他提出了天人感应说人要听从天的旨意皇帝就是天的儿子天子等二、简答题(每小题9分,共45分)1、何谓“周公制礼”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2、简述荀子的礼法起源思想2、简述荀子的礼法起源思想荀子也是儒家,但是他的思想体系独成一派,他的“性恶论”与孟子的性善论相对。
荀子认为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本恶,须要由圣王及礼法的教化,来“化性起伪”使人格提高。
作为实践事实的“礼” ,起源于原始氏族公社氏族中形成的传统和习惯。
根据杨宽先生的研究:“…礼‟的起源很早,远在原始氏族公社中,人们已习惯于将重要的行动加上特殊的礼仪。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3)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法学盛衰说: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1-他强调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2-把法律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重要标准3-他明确指出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政治决定法律,由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权能分治(1)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2)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实施;(3)"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公羊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
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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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7、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8、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9、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10、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