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本网发布日期:2009-8-13(200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师)的管理,保证电力行业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和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电网公司选派的专家组成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建协,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培训、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并提交有关重要事项,由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持有建协统一印制的《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的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等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技经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三)申报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0岁及以上者可暂放宽至中专学历);(四)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五)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监理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作,年龄在60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七条总监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取得建协颁发的《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及以上的人员;(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和技经管理工作十年及以上并从事电力相关监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人员;(四)申报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总监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六)应担任过单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工程或3个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总监师工作,年龄在65岁及以下的人员。
国家电网〔2010〕17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二○一○年二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工程施工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年2月4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适用于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在内的电力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员安全、电力设备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当注重风险分析,采取各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进行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其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绩效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水平;(二)工程质量监督;(三)风险控制措施;(四)监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监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理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暂扣工程款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90-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3.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并经过在长沙举行的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基建工作座谈会的讨论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国家电网公司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第四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八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第九章工程评优管理第十章工程协调、信息管理第十一章工程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二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编制说明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作为国家电网投资和经营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调频、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相比有了较大的调整,又恰逢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省公司的改革即将开始,为了尽快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理清管理思路,公司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建设管理规定,本次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主要针对当前公司的现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制定的,目的是稳定基建队伍,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尽快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本规定只针对目前亟需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及配电站、用电设施等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和能力,负责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二)参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运维人员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四)随时调查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改善措施;(五)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当委托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电力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文号:国电火[2000]308号发布日期:2000-5—30执行日期:2000-5-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监理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章附则东北公司,南方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规总院,中超公司,上海电建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结合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国电公司系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含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热电联产,下同)、送变电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等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火电、送变电新、扩、改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数量、专业配套能力、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国电公司火电部、电网部是本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董事会和所在地区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电公司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3)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4)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
第三条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依法加强对电力工程的安全技术支持、安全监理和安全检测。
第四条国家电力等级分为一级电力、二级电力和三级电力。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等级规定,实施相应的安全监理措施。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承担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监理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质和能力,并在注册地依法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人员的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安全监理报告中做到真实、准确、详尽,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则总第一章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条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工程分包: 第二条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下同)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第三条(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临时用工:第四条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
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第五条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 3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无约定的应否则,。
30%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视为违规分包。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工程分第六条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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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四)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关合同等规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诺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和范围分别监理。
当选择几家监理单位时,需明确一家总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监理规划等,并负责工程协调工作。
招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禁压价竞争,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议论范本》和监理大纲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电力工程监理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监理回避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
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核电(常规岛部分)、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进行监理,即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行政上隶属于网省公司的监理公司不得该网省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合同文本参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包。
如需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合作双方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1.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重点是技术方案、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的运行可可靠性。
2.参加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3.参加初步设计图纸方案讨论,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如有必要时,也可对主要计算资料和计算书进行核查)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4.核查施工图方案是否进行优化。
5.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负责编制有关招标文件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
6.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7.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审核确认设计变更。
9.督促总体设计单位对各承包商图纸、接口配合确认工作。
10..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协助项目法人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14.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15.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6.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中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18.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20.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必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
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2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24.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5.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7.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住处共享。
第二十条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师的指令。
总监理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并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
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
各承包商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抽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报告,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检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理酬金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
监理费与监理范围、深度和监理业绩挂钩。
在执行本办法界定的工作范围与深度时,其监理酬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执行。
具体监理费用由项目法人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招标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