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
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作者:————————————————————————————————日期: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录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汪曦4班20110301250856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十分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
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基于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有依法处置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作为对这一自由的保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重要。
但另一方面,“自由也需要一定制度的束缚”。
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诸多相应制度来限制处分权的实施。
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相照应的,有极强的时代色彩。
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是哪些-
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是哪些?民事诉讼法审判原则:一、不告不理原则;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三、直接、言词原则;四、审判及时原则;五、集中审理原则。
发生债务纠纷,债务人赖账不还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多种手段维权,包括仲裁、起诉等。
这类案件是普遍的民事案件,法院拿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状及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条件的,法院在不久后开庭审理。
那么,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是哪些?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做个具体了解。
一、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是哪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辩论原则。
二、民事诉讼管辖方面有何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诉1
民诉复习资料一、名解民事争议: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支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诚信原则: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政治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民事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由中法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经甲公司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
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
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二、撤诉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
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dimi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
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行起诉。
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
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通知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
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处分原则与民事再审启动制度
处分原则与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作者:方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
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关键词处分原则再审启动制度再审之诉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7-0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但是此次民事诉讼法改革强度和范围过小,并且对于再审程序的修改也只是细化了再审事由,此次改革只能治标不治本。
为了让我们更好更快的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我们应当把作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基本原则的处分原则贯彻于再审程序中,将处分原则作为改革再审启动程序的指导和动力。
一、处分原则与再审启动主体制度之关系当事人的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为处分权和处分原则的设置关涉到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关涉到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
处分原则的内涵要求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而审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不难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决定权,尽管没有学者明确提出再审制度在处分原则的规范范围之外,但是人们似乎都默认再审开启程序不适用处分原则。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再审开启程序与处分原则的关系了?它能够排除处分原则的适用吗?笔者认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就应起着贯穿始终的指导作用,落实到再审开启程序中就应当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虽然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申请权,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是处分权在再审启动程序上支配的对象;处分权是动态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可以认为是处分权的静止形态;处分权的内容是丰富地贯彻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各项处分和选择的诉讼权利,所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可以说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之一,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就是保证当事人处分权的落实。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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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简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立法模式
些 变化 , 表 现 为 : 人 对 私 权 的处 分 权 相 对 缩 这 个
小, 国家 对 民事 法 律关 系 的干 预 相 对 扩 大 ; 定 了 否
“ 分权 绝对 ” 法 院不加干 涉” 旧原则 。但 西方 处 和“ 的
国家 的司法改 革只是 希望通过 对法 官 与 当事人 的权 限配 置关 系的微 调减 少 诉讼 成本 和 提 高诉 讼 效 率 。
Bre ic so n lg sa i e mo lo i fd s usi n o e il tv de f
d s o iin i i e i c v lltg to ip sto prncpl n i i iia in
W ANG b o Cia
的诉 讼请求 , 双方 可 以抛 弃诉 讼 , 和解 结 案 , 且 允 并 许在诉 讼进 行 中 , 方 当事 人 将诉 讼标 的物 或 所 主 一 张 的请 求 , 出让 给第 三 人 , 而 把 处 分 原 则 推 向 顶 从 峰 。 自 1 世 纪末 , 9 伴随着 自由诉 讼观 向社会 诉讼 观
最 先将 处分 原则 引入 立法 。1 7 8 7年 的《 国 民事诉 德 讼法》 规定 , 原告 可 以抛 弃诉 讼 , 告 可 以承认 原告 被
关 键 词 : 事诉 讼 ; 分 原 则 ; 抗 制 ; 民 处 对 立法 模 式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1 . 文 献 标 志码 : A
的转 变 , 大陆法 系 国家 的处 分 原 则 的 内容也 发 生 了
一
( o e eo ma ie n a C  ̄ g f Hu n t sa dL w,S a d n i.o ce c n i h o g Unv f i ea d n S n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察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率很高的法律之一,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又分为很多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劳动纠纷、医疗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在面对如此多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时,法官的判决要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方针,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下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①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
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
(2)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以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为例林泰松律师、张昌倩实习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可以说是一个案件予以审理的基础和核心。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对案件的诉讼请求确定不清,错误起诉。
对于此类情形,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成为一个难题。
“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下文将依据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ⅩⅩ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审被上诉人):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2001年9月1日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询帐函给被告之一的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2001年9月3日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确认欠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4494.2元。
2002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以及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四方签署协议,约定经过各方同意,被告之一的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对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让给另一被告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对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门市ⅩⅩ物资有限公司,由此而产生的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门市ⅩⅩ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以后江门市ⅩⅩ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液碱中扣减。
2004年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与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签署“账务确认书”,进一步确认上述四方协议中ⅩⅩ稀土厂有限公司欠新会市ⅩⅩ发展有限公司702710.2元的债务转让给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004年4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其中确认截止2004年4月5日两被告合计欠原告债务为人民币463519.69元,并继续约定广州Ⅹ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液碱抵偿债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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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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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要先调解: 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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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 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 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 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 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 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 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 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 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 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法条 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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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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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 程序、再审程序;
2、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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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
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
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
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
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处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四)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的主要表现
其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是否行使起诉权来决定。
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3)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谋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4)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5)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或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6)对生效裁判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实体权利往往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行使诉讼权利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处分实体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例如当事人减少或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都是通过调解或和解来达成协议,最终达到处分实体权利的目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处分诉讼权利就一定要同时处分实体权利。
例如,原告以被告同意在限定时间内腾出侵占房屋为条件提出撤诉。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处分了诉讼权利,但并未处分实体权利。
(五)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辅之以国家的依法干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可以对当事人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予以干预,以保证当事人处分行为的正确性。
其次,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
父母期望及教育子女的方法、父母职业及父母对各种职业的看法、父母的社会地位、家中其他成员的看法等都会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心理。
高校连续扩招造成高校毕习坦L高存量、高膨胀,给高职毕业生就业带来新的压力和难度;就业指导相对滞后,是大学生就业心态矛盾冲突的外在原因。
此外,传媒对社会精英,特别是对“数字精英”、“管理精英”大加宣传,对“经济价值”衡量“个人价值”持过分积极评价,也是高职学生忽
视自身特点与自我创造性,形成个人价值取向的从众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是一种“以能为本”的综合素质,这种综合素质取决于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积累和精心进行的就业准备。
由此可见,高职学生的就业准备和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该从关注就业机会及相应的求职技巧,转向关注就业能力。
这意味着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工作必须与学生的专业能力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将就业工作是贯穿学习生涯始终,把学生作为就业的主动者,通过各种措施,指导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进行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就业准备,培养学生追求最优选择和最佳就业的精神与品质。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高职学生的不良择业心态,促进他们的顺利就业。
具体来说,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构建起高职院校的动态就业指导体系:
(一)院系两级应在人员、经费上保障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建立专职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同时努力提升就业指导与职业咨询水平,培养“专家型”就业指导教师,打造专家型教育服务队伍。
(二)就业指导工作要求加强学生求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重视高职生心态调整,引导学生立足专业教育,明确专业定位,分析就业目标,找准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位置。
(三)专业教学要以就业为导向设置课程,以课程建设为抓手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环节,强化高职生的动手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增强高职生的求职自信心理素质。
(四)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指导高职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意识。
将就业指导工作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体系,积极探索职业发展教育新途径。
(五)加强就业市场调研工作,密切关注用人信息,加大就业信息发布力度,搭建通畅的择业与就业信息平台。
(六)加强与用人单位,畅通校企互动渠道。
通过制作学校及学生推介材料、调研、定期不
定期校企联谊会等方式开展校企互动是促进高职生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职院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对学生的择业心态的了解和分析,就业指导工作必须与学生的专业能力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将就业工作贯穿学习生涯始终,探索切实有效的教育对策,最终达到引导学生正确、合理地择业和高效就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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