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年至1868年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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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年至1868年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论文提纲
阎照祥
一、十九世纪中叶议会至上原则的奠立
1、威廉四世不顾议会多数反对,解散墨尔本内阁,被国王支持的皮尔无法得到下院多数被迫下台,墨尔本被召回。

2、维多利亚女王上台后,“寝宫危机”中皮尔的胜利,再次体现责任内阁制。

3、皮尔之后,政治体制变化,宪政理论发生重大变化,国王终于成为“统而不治”者。

二、1832年至1868年间责任内阁制原则的完备化
1、首相及内阁须从下院多数党中挑选,并依靠其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顺利实行。

2、所有阁员对政府政策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共进退。

3、政府大选失败后必须立即辞职。

三、英国责任内阁制确立的社会历史原因
1、从国际上看,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开始了欧洲反封建斗争的新纪元,正统主义君主制度从此走向下坡路。

2、从国内看,英国进步力量也开始了反对封建残余的政治活动
3、十八世纪前期首相的出现和内阁制的形成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因素
4、在议会内部,两党督导员体制更加完善,下院政治界限迅速明朗化,几乎每个议员都参加其中一党的辩论和投票。

5、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带有突出的渐进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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