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有效管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确保海洋生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处理污染物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船舶运营过程中污染物的监控和控制,降低海洋环境受到的污染风险。
一、污染物分类和监测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我们将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类,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标准和程序。
1. 油污染物监测油污染物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排放到海洋中的各类石油产品。
对于船舶的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不超过法定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监测船舶废水排放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船舶机械设备冷却水等。
为了控制船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我们将严格规定废水排放标准,并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垃圾处理监测船舶产生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产生的垃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我们将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进行分类垃圾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处理程序。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要求1. 接收设施建设为了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我们将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并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接收船舶污染物。
2. 接收服务安排我们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安排机制,确保船舶可以方便地接受污染物接收服务。
同时,我们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鼓励船舶主动使用污染物接收服务。
3. 接收记录和报告接收船舶污染物过程中,我们将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报告系统,确保污染物接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接收记录和报告将涵盖船舶信息、接收时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对接收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三、监管和执法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执行,我们将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1. 监管机构和责任我们将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我们还将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
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初版日期最后修改日期页数2019年10月1 of 2标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版本号编制者审批者V001 王玉其陈志明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靠泊本公司码头的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海船和国际航行船舶。
3.定义或分类本制度所述船舶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油污水、含油固废、洗舱水等4.职责芬欧汇川安全环保部、采购部、行政部以及物流部共同负责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等相关制度,以及与第三方签订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对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芬欧汇川码头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工厂服务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进行维修。
5.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码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设备设施,如:空桶、分类垃圾桶及分类标识、自吸泵、通岸接头等,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码头区域应设置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告示牌以及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图。
码头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进行实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船舶要求生活污水上岸时随时可予以安全接收。
6.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码头主管向船方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码头留好存根),同时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达到一定存量后通知协议接收单位吴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前来转运出区,在接收时的联单上填写转运部分。
船舶油污水由协议方福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或今后中标的其它有资质处置废油污水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和处置。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重要枢纽,承载着大量的船舶进出港口,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也给环境带来了一定压力。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改善港口周边生态环境,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目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在港口接收和处理污染物的行为,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域生态。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涉及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油、固体垃圾等。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1. 港口应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包括废水接收设施、废油接收设施和固体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
2. 港口应根据船舶的种类、规模和进出港频率等因素,合理设置接收设施的数量和规格,确保船舶能够便利地进行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程序1. 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申报其携带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向港口交纳相应的接收处理费用。
2.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污染物转移到港口的接收设施中进行处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废物排放。
3. 港口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如发现不合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1. 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和船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拒不执行接收处理制度、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港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度的宣传与培训1. 港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引导其遵守相关规定。
2. 港口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水平。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流程及监管责任单位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流程及监管责任单位一、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岸上接收为主、水上接收为辅)(一)港口码头岸上接收模式(政府公益服务)船员在船上分类存放船舶生活垃圾,靠港后应主动上交码头,码头免费接收(海事机构加大对在港船舶船员的宣传及送交情况的监督检查;港航部门加大对辖区船公司宣传,要求船公司督促所属船舶靠港主动上交船舶生活垃圾) →港口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告知靠港船舶上交生活垃圾,接收后分类存放并出具接收联单一式两份(船方和港口企业各执一份)(港航部门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接收义务)→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转运单位)负责到码头转运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与码头转运联单流转,港航部门负责港区内的转运监管以及第三方转运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第三方清运单位将码头收集的船舶生活垃圾从港区转运至垃圾电厂或垃圾中转站(各镇、街道负责招标确定第三方转运单位,区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镇、街道;区城管局负责上岸后的转运、处置监督管理,并将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到城管环卫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免费处置,督促垃圾电厂或垃圾中转站落实人员与第三方转运单位做好联单签字闭环)。
(二)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接收模式(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属于市场化服务,建议物价部门核定指导价):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单位主要对锚地待泊船舶及浮趸船等提供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服务,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水上接收单位向船方出具接收证明,并如实填写联单,海事机构对接收单位接收行为监管)→接收单位负责委托转运单位用垃圾清运车将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至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接收单位负责联单流转闭环,镇、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监管,城管负责协调将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到城管环卫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免费处置)。
二、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一)港口码头岸上接收模式(政府公益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14个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池于2019年底建成,待2020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后,投入使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随着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的不断增长,相关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船舶污染物是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过程,以及其对于航行国和船舶所有人的意义。
一、背景船舶污染物包括固体废物、污油、压载水、危险品等,这些污染物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制定了《国际海上防止污染条约》和《国际海洋危险品船舶规则》等国际公约。
根据这些公约,各国开始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以确保船舶在港口附近安全、合规地处置污染物。
二、内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各国必须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并明确污染物的分类、处理方式、接收设施的位置和操作流程等。
2. 接收设施建设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包括废物收集区、固体废物存放区、污油集中处理区等。
这些设施需要满足国际标准要求,确保污染物的安全、高效处置。
3. 接收流程制度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所携带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签署相应的接收协议。
在船舶停靠期间,港口工作人员会协助船舶将污染物转运至接收设施并进行安全处理。
4. 监督检查港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接收设施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船舶的合规操作。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港口,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三、实施过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制定和宣传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向船舶所有人和船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与航运公司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建设和投入使用港口管理部门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防止船舶污染长江水域暂行规定
防止船舶污染长江水域暂行规定(1985年10月28日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发布1985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船舶污染长江水域,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上自江津九层岩,下至浏河口的长江干流从事航行、停泊及作用的一切船舶(包括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设施、人员,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共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检查船舶的防污设施和签发有关证件、证书;(三)负责船舶的污染水域的监视,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四)负责监督船舶排污,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船舶污染物是: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章防污文书和设备第五条船舶防污文书: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备有下列文书:1.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包括油轮、油驳),应备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簿》;3.四百总吨以下的非油轮船舶,应备有《防止油污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
二、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应备有下列文书:1.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油类记录簿》;2.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如已参加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应备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保险,应备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3.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船舶,进行油类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的洗舱水(包括残余物)、排放含油污水、要详细记入《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
三、船舶还应备齐航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上述规定的防污文书,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以备现场监督查询;在办理船舶签证的同时,交签证人员检查;必要时航政机关可将记录中的任何记载制成抄本,经船长认证后,可作为处理污染事故或法律诉讼的有效证据。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船舶运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油污和垃圾三大类。
废水包括船舶排放的黑水(污水)、灰水(浴水、洗涤水)和厨余垃圾处理水。
油污主要指船舶排放的油污水,包括燃油和润滑油的泄漏、渗漏等。
垃圾主要指船舶产生的固体垃圾,包括食品残渣、包装材料、废弃物等。
二、制定背景和目的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直接污染主要表现为废水和油污对海洋生物的伤害,间接污染则是由于污染物的累积导致生态链的破坏。
为了减少这些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框架(一)法律法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明确。
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船舶污染物的处理、接收和管理要求。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为船舶污染物接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二)接收设施建设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的有效接收和处理,相应的接收设施需要得到建设和完善。
这些设施包括废水接收设施、油污接收设施和垃圾接收设施等。
各国在港口和海洋终端设立了相关的接收设施,为船舶提供了便捷和高效的污染物接收服务。
(三)船舶管理要求为了确保船舶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污染物,船舶管理也成为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国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接收。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效果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显著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大大减少了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同时,船舶管理要求的加强也提高了船舶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推动了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未来的发展方向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在国际间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船舶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相关法规与条例1.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和限制,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国家相关法规根据IMO公约的要求,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法规和条例包括船舶污水处理法规、船舶垃圾处理法规等。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标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提供给船舶适当的污染物接收设施;2.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船舶符合排放标准;3.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运维为了实现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需要建设和运维相应的接收设施。
具体工作包括:1.建设适当的接收设施,包括污水、油污和垃圾等。
设施应满足国家和国际标准,并具备安全可靠的功能;2.落实设施的监管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加强与港口、码头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接收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与管理为了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标准,需要进行监管与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监管与管理措施,包括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立监测体系等;2.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执法,确保船舶的排放行为符合要求;3.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推动船舶污染物的合规排放。
六、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为了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需要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环保培训,提高船舶乘员对环保的理解和认识;2.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如污水处理设备、油污分离器等;3.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鼓励船舶乘员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是海上交通运输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对海洋环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以期提高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一、制度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监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通过建立制度,船舶和港口将共同承担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且携带有污染物的船舶。
不论船舶类型和国籍,都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三、污染物种类和接收要求1. 油污染物船舶在航行和装卸货物过程中可能泄漏燃油或排放废弃油污染物,港口应当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接收船舶油污染物,并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2. 垃圾污染物船舶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
港口应当配备适当的垃圾处理设施,接收船舶的垃圾并进行有效处置,以防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3. 污水污染物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作业污水都属于污水污染物的范畴。
港口需要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接收船舶的污水,并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处理。
四、港口的义务和责任1. 建设接收设施港口应当依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善和安全性。
2. 提供服务港口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纳入其综合服务体系,并设立相关收费标准。
同时,港口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 监督检查港口应当定期对接收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港口有权拒绝其进入港口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五、船舶的义务和责任1. 配备必备设施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的安全接收和质量。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和标准。
2. 合规操作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船舶污染物的分类和储存,确保其安全和合规。
船舶应当配备相关证书和记录,以备港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船舶在海上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保护海洋环境而制定的一种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污染物的定义、污染物接收制度的目的和原则、管理流程、责任分工以及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船舶污染物的定义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排放出的废水、废油、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废水包括船舶设备排放的生活污水、船舶舱底污水和船舶设备的冲洗水等;废油主要指船舶发动机机油、柴油和润滑油等;固体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餐厨垃圾等。
二、污染物接收制度的目的和原则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合规、防治为主、源头控制、分级管理、全民参与和责任追究等。
三、管理流程1. 接收设施建设:相关地区应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包括废水、废油和固体废弃物的接收设备,保证船舶能够方便地进行污染物的接收操作。
2. 接收规定制定: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规定,明确各类污染物的接收标准和要求,以确保接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
3. 接收操作程序:船舶在需要接收污染物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并遵循相关程序进行污染物的接收操作。
同时,相关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4. 检测和监督:接收设施应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接收设施和船舶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责任分工1. 船舶方责任: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有责任确保船舶配备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设备,确保污染物按规定接收,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2. 港口管理方责任:港口管理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管理工作,并及时处理接收的污染物,确保港口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相关部门责任:相关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协调合作,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的减少。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船舶污染问题。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1. 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危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染、废水污染和垃圾污染。
油污染是最常见且最具破坏性的污染类型,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毒害,污染沿岸地区和沿海生态系统。
废水污染包括船舶生活废水和排泄物,其中含有大量的细菌、氮和磷等营养物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影响。
垃圾污染是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纸张、塑料和金属等,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
2. 国际为了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制定了《海上油污染防止法规》(MARPOL),旨在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
MARPOL规定了船舶的排污要求和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并设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3. 国家各国根据MARPOL的要求,建立了自己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前向当地港务局申报其废水、垃圾和油污染物的处理计划。
港务局会对船舶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船舶在港期间,将污染物交给港口工作人员,由其进行处理或运送到专门的处理设施。
4.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优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船舶污染物被妥善处理,减少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港口当局有机会监督船舶的环保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船舶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此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为当地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收入。
5. 需要改进的方面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定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船舶在不同国家的港口遇到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其次,一些国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足,无法满足船舶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小型港口。
还有,一些船舶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违规排放污染物,从而逃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控制船舶在海上排放污染物的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污染物分类和限制:制度规定了船舶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如废油、废水、废气等,并设定了限制值。
例如,废油的排放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油污染防止规定》。
2. 污染物接收设施要求:制度要求港口和码头设立污染物接收设施,以便船舶在进港时能够将污染物交由专门设立的接收设施处理。
这些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容量和技术能力,确保船舶能够合规地处理各类污染物。
3. 接收报告和记录:船舶在进行污染物接收时,需要向港口当局提交接收报告。
船舶和港口之间还需要保留相关的接收记录,以便监督和审查。
这些报告和记录可以用于确保船舶的排放符合法规要求。
4. 惩罚措施:为了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港口,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营运执照等处罚。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至关重要。
它能够促使船舶采取措施降低排放,减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此外,该制度还能促进港口与船舶的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
举例来说,船舶废水是船舶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
根据IMO的规定,船舶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际公约防止船舶及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的废水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特定的海域和敏感区域内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同时,船舶也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的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参与。
港口当局、海监部门等需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确保船舶和港口合规运营。
总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为了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通过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物接收设施等手段,保护海洋环境的健康。
制度的实施需要船舶、港口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努力。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
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的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是指港口或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过程,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港口清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管理规定的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流程,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港口清洁,保障船舶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港口和接收设施。
第三条定义1.船舶污染物:指船舶产生的油污、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
2.港口:指国内外提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进行修理、加油等服务的水域和设施。
3.接收设施:指专门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包括油污水接收设施、垃圾接收设施等。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四条作业设备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设备,包括油水分离设备、油污水泵车、油水分离罐等。
2.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作业人员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作业计划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量。
2.作业计划应提前告知船舶,并与船舶协商确认。
第三章作业实施第七条船舶配合1.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应向港口申报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确保港口和接收设施有足够的准备。
2.船舶应按照港口和接收设施要求,配合作业人员完成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准确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工作。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物泄漏和溢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作业台账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建立作业台账,记录每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污染物类型、接收量等。
2.作业台账应保存至少三年,供相关部门检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条事故预案1.港口和接收设施应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若干具体措施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提升港口功能,市港口局鼓励每个港区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业务,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大的港区可以核准两家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小的港区暂可以跨港区核准。
但在核准时,应根据与该港区吞吐量大小、船舶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到港船舶数量是否相适应来确定。
第二条同一港区核准为两家后,应分段划分经营地域。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地域内作业,禁止两个及以上的接收经营单位从事同一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禁止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因经营地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限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从事该项作业,由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接收单位收取费用,另一家提供服务时不得再收取,收入按经营范围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接收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核准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清理现场,同时向被接收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凭证及收费票据,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1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第五条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予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岸边或河流,处理证明和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进行经营、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垃圾收据记录与垃圾交运数量是否相符等,发现隐患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停止作业。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
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
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五)强迫船舶交付污染物的;(六)未及时提供接收作业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AA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6号)的要求,有效建立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扎实推进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根据AA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1号),结合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际工作安排,制定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AA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AA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辖区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AA市人民政府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
2019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中包含的船舶指在AA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公务船艇、渔船除外)。
船舶污染物类型包括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
交通运输和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为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三、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一)部门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港口、航道)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地方海事)负责督促船民将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污染物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可持续发展,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监督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
本文将探讨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国际合作的意义。
**1. 背景**船舶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工具,每天在全球范围内运输大量货物。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如油污、废水和垃圾,对海洋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船舶污染物的管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2.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2.2 防止事故污染船舶事故可能导致石油泄漏和其他污染事件。
通过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应对和处理此类事件,减少污染扩散范围,降低环境损害。
2.3 合规国际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国际法规,包括《国际海洋油污污染防治条例》(MARPOL)等。
各国需要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以确保船舶的合规性,遵守国际法规。
**3.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3.1 污染物类型和排放限制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限制,包括油污、废水、垃圾等。
这些限制通常按照国际法规制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2 接收设施建设和管理国家或港口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污染物接收设施,以接收船舶产生的污染物。
这些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
3.3 船舶报告和检查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排放情况,并接受检查。
检查可以由港口国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船舶遵守排放限制。
3.4 处罚和制裁制度规定了对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的船舶和船东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
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
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五)强迫船舶交付污染物的;
(六)未及时提供接收作业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所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严禁排入水域,应通过船上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在船上污染物存储设施中临时存储。
船舶在开航前,如存储设施已存满或可能在航程中存满的,应当联系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交接双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采取妥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在接收作业前应向船方出示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备案证明,作业完毕后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船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由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直接出具。
第十五条船舶在港区水域交付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海事管理人员应对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并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
第十六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接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检查,督促船方按规定对污染物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前,应查验《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了解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
对长期不交付污染物且污染物去向不明的船舶,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防污染核查。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每月定期向所在地长江海事派出机构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周年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向水体及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
(二)备案机关,是指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标志旗样式
说明:
船舶污染物接收
1、旗宽:96CM,高64CM。
2、旗底色:鲜绿色
3、字体:“船舶污染物接收”为280号华文行楷,红色,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为132号华文琥珀,蓝色,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监制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报表
年月
报送单位(盖章):
等类别。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