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取得发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核算需注意的16个控制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核算需注意的16个控制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要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各级会计核算主管每月必须抓住和检查以下16条重点控制点:1、原始单据控制每笔账务处理都必须要有原始单据,每账原始单据(包括收货和发货相关单据)财务手续都必须完整;如果是调整账务的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或在凭证摘要里详细说明原始单据在哪张会计凭证里,会计没有权力擅自调整账务。
2、收支可查控制有些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包括内外账),许多费用单据混杂,使得会计核算容易违反“客观性原则”。
所以,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明确划分费用归属,确保收支配比或可查,或者要求相关单位将费用总额按照“实际可控比例”分开开票,以确保各单位(包括内外账)成本费用具有客观性。
3、利润指标控制毛利指标和税前指标是最重要的指标,一般都是相对可比的,特别是还存在内外账的企业,法定账的指标必须控制在可比的范围内,每月不能悬殊过大。
如果发现悬殊过大,必须认真核查,及时调整;如果确实悬殊很大,必须做好记录,以备审计时予以解释。
4、销售价格控制销售发票与合同的价格必须一致、产品名称必须趋同(不能完全一致必须能够解释清楚)、金额必须近符。
5、内部采购控制存在内外账的企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发票,总部与分支机构入账的库存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必须一致。
一般来讲,库存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由分支机构提供,由总部开具发货单或发票。
集团内部企业间库存商品相互调拨,内部调拨价格必须合理,否则增值税税负偏低的那方税务部门不会同意,无形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或麻烦。
6、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和价格控制。
总量控制要尽量控制在有关制度或常规的范围内,避免审计的复杂性;价格控制是指关联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要一致或趋同。
7、采购发票控制当月收到物资(包括发票已到)当月要入账;如果货已到而发票未到当月要估价入账,等到发票到了再冲减暂估款。
估价要经采购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一般来讲,在月终结账前(出报表)还没有收到发票才估价入账,也就是说日常不估价入账;而当月的暂估账务于次月收到发票后冲减账务,如果次月还没有冲减上月的暂估账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跟踪、核查和反馈。
会计经验:银行收取贷款利息凭什么不开具发票-
银行收取贷款利息凭什么不开具发票?
近日有朋友打电话问我,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不开具发票,只开利息结算单据,请问这种银行自制的利息结算单据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刚好认识一个银行的财务科长,便打个电话了解一下,银行为什么收息不开发票,只开利息结算单据?银行朋友的回答是,利息的计算与收取都是系统自动完成的,而且银行的内控很严格,收取的利息都是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所以按照惯例只开利息结算单据,而且贷款户也基本上认同这种凭证。
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银行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的。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朋友说,我们知道这个规定,所以有贷款户要求开发票,我们也会给他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问,贷款户手上还有利息结算单据啊,你们这样再开发票,不是让贷款户的利息在所得税税前多扣一次了?
银行朋友说,贷款户要求开具发票,我们会要求他交回相应的利息结算单据,。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明股实债”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明股实债”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探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明股实债”案例在企业债净资产、债务情况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政府平台公司的财务报表将从国开发展基金公司融入的资金作为增资处理,但在工商公示信息系统上并未查询到增资的变更登记。
询问企业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国开发展基金公司在贷款给企业时要求企业会计做账不能处理为“长期借款”或“长期应付款”,而是处理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同时变更工商登记,否则不放款。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需要附有全部股东盖章的章程,由于国开发展基金公司作为股东未能在章程盖章,故工商变更登记一直搁置。
企业为什么愿意这么做?主要因为公司资金缺乏,国开基金的利率低,综合融资成本低。
基金公司为什么这么做?主要基于法律风险控制的考虑,采取兼具股权形式和债权实质的方式,主要在于刚性兑付的保本收益。
二、明股实债是什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企业缺乏融资渠道,于是资金缺乏方与其他融资性公司(主要是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新设公司或增资的方式签订明面上的《股权投资协议》获得一笔出资资金,另外还配套补充协议(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以实现一段时间后资金的退出。
明股实债具有以下典型的特点:1、投资方要求固定的资金回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会约定资金回报,即股权受让款包括受让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即股权本金)和股权远期受让股权维持费(即股权维持费)。
其中,股权远期受让股权维持费计算方式一般为转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所获得的超出原始出资的收益款项,通常为当年未转让股权本金*投资收益率*未转让股权本金实际存续天数/360+当年已转让股权本金*投资收益率*当年已转让股权本金/360,并且维持费与本金不得发生混同和冲抵,否则需缴纳一定的违约金。
可以通俗地理解该资金回报为本金和利息,通常本金按照股权转让时的金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分期支付,不与股权转让的金额和时间一一对应。
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取得发票[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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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取得发票[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很多财税专家撰文指出,发票不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举例时都会列举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为凭;企业支付的法院判决的赔款,可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付款单据等为凭;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可以银行出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为凭。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开具发票,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取得发票?
答案是:银行能够开具正规发票,企业也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笔者之前也一直认为企业不能从银行取得发票,直到“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并列举了“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等六项有效凭证。
笔者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中发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难以取得银行开具的正规发票,但不是银行不能开具,而是开具比较麻烦,很多银行不愿意开具。
银行仅出具《贷款扣款回单》或《结息单》等自制凭证,不是上述政策规定的“有效凭证”,因而不能据此差额扣除。
笔者请示了上级税政部门,答复与笔者的结论一致。
会计做账常见的疑点与难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做账常见的疑点与难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会计人只要愿意学习,哪里都有机会。
疑点、难点、焦点,有人问,就能答。
话题虽小,却接地气。
点滴积累,汇成海洋!先看看最近大家都问了什么接地气的问题吧!1、公司销售给出的佣金、返点、回扣等,会计如何做账?先要分清佣金、回扣、返点给谁了。
如果给单位了,做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都无不可。
未开发票,做销售折扣;已开发票,做现金折扣。
如果给个人了,做账就费劲了,这种事多见不得光。
有的企业会找发票报销,有的会做成无票服务费,这两种做法都有税务风险。
正确做法是做成劳务费,并代扣个税。
2、票抬头错写了两个字,开票方用签字笔改正后,在改正的地方重新加盖发票章予以确认,这张发票是有效的吗?发票是不能涂改的,如果开具有错误,需要重新开具。
发票开错了,修改错处后补盖发票章,这是很常见的做法,有些地方税务局甚至认可此做法。
严格来说,此做法是错误的。
3、公司找单位或个人借款,会计该如何做账,支付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找个人或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会计做账时应记“其他应付款”,不能记“短期借款”。
支付的利息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到税务代开发票,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全额扣除,还有一个要求,所付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喝饮料时再来一瓶,会计如何做账呢?常见的有四种方法:①视同销售,该法无比正确,如果会计真这么做,老板鼻子要气歪;②视同促销费用,将饮料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但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③与正常销售合一块确定收入,等于做低平均销售价格;④不做账务处理。
我倾向采用方法③,但需要与税务沟通。
5、公司租用民居一套,月租金4000元,房东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金由企业承担?请问企业承担的税金如何做分录?要求房东到税务局代开公司抬头的发票,税金由公司承担。
做账方法有二:①借:管理费用4000,营业外支出200,贷:现金4200,注意代房东交的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先付费后取发票财务上应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先付费后取发票财务上应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摘要: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然而,有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在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履行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发票则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开具。
对这类业务,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处理模式:付款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劳务费用支付批准单等凭证,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于上面的处理方式,尽管其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但到年底时却给汇算清缴带来了麻烦:由于平时已付款的劳务费用支出在年末没有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无法结转成本或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2008年某大型矿山企业将根据合同履行进度支付的装载机租赁费660万元记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年底却没有收到劳务费用发票,也没能在预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被正常扣除。
因此,上述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该企业应该在收到劳务支付报告单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未收到发票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发票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同时,从上述企业劳务费用支付情况看,虽然在账务处理上有些问题,但毕竟企业已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些业务,也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应采取如下挽救办法: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将其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上述劳务支出内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
为此,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
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借:银行存款 6000贷:短期借款6000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贷:银行存款3000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贷:银行存款3000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借:银行存款 3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收到了一份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收到了一份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收到了一份“利息”的专票怎么办?我们老板投资有2家公司,甲是工业企业,乙是商贸企业,甲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常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也会按照税法规定正常开具“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都知道,利息是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但是4月份我们甲公司突然收到了乙公司开来的一份价税合计为106万元的“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是否需要退回重新开具普票?收到“利息”的专票应该这么来处理我们都知道: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不需要退回重开,建议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
(1)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元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2)进项税转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付银行贷款利息,银行需要开发票吗?】付银行贷款利息,银行需要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
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
银行收取利息,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开发票,如果不开,就是违法行为。
不论税务认不认,都是违法行为。
就象闯红灯不论是否被拍,都是违法行为一样。
从这个角度看,银行应该开发票,企业就应该取得发票,否则就算“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但是,实务中有的银行不开利息发票、企业不用发票列支利息,却没有事。
这属于是实务中的一项惯例,有这项惯例的存在,贷款企业也可以用回单入账。
但要注意一点,如果向银支付的是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哪怕在实务中,也可能遇上税务要求企业用发票列支的要求。
这些费用的发票风险,比利息大。
【金融机构开的利息发票可以抵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银行存款记账常见的漏洞以及如何防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银行存款记账常见的漏洞以及如何防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银行存款日记账是指专门用来记录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特种日记账,也是财会人员做账时必有的会计科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各种原因,总是会遇到一些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做手脚的现象。
为此,本文罗列了一些常见的作弊手段,以提醒我们财会人员,财务工作诱惑多,谨慎自律最重要。
1.制造余额差错。
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擅自提现等行为,也有的在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试算不平时,乘机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做准备。
这种手法看起来非常容易被察觉,但如果本年内未曾复核查明,以后除非再全部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否则很难发现。
控制手段:月末由稽核员或别的记账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有关对应科目明细账和总分类账,核对银行存款账簿可及时发现计算过错,确保账账相符和记载准确。
2.擅自提现。
擅自提现手法,是指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从而将提取的现金占为己有。
这种手法主要发生在支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的单位。
控制手段: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
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在支票本内,保持号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3.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账务处理中,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同现金收支业务混同起来编制记账凭证,用银行存款的收入代替现金的收入,或用现金的支出代替银行存款的支出,从而套取现金并占为己有。
4.公款私存。
即将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户头,从而、侵吞利息或挪用单位资金。
其主要手法有:将各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预付账款”名义从单位银行账户转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虚拟业务而将银行存款转入个人账户,业务活动中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不交公、不入账,以业务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发票的开具与索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开具发票的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与网络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银行贷款的企业财务报表编制须注意的事项(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银行贷款的企业财务报表编制须注意的事项(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报表编制财务指标的注意事项向银行贷款企业要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1)财务结构: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2)偿债能力: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
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3)现金流量: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
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
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
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从财报角度分析企业两种筹资方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财报角度分析企业两种筹资方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是什么呢?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交易成本。
有人说,企业就是一个组织,一种文化,企业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一)企业对外筹资两种方式:那咱们就从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分析起:企业购买原材料、生产机器设备、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与生产运营过程,生产人们所需产品或提供服务,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扩大生产追加投资过程时,常常会遇到资金不足,企业如果盈余资金不够追加投资所需,常常是需要向外部筹资。
企业财务管理有一章内容是筹资。
对外筹资有两种方法:第一就是向银行金融申请贷款,也即是我们常说的银行贷款,银行给企业贷款设置一定的利率,企业在还款时同时需要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这部分利息也是银行利润收入。
第二种方法就是股票筹资,上市公司直接到市场上借助投资机构或个人筹集,也就是常说得股票筹资。
债市和股市是企业筹集自己的两大来源,也就是说,企业若遇到资金不足,可以借钱,比如朋友那里借钱、银行贷款,或者上市公司也可以在股市中融资,公司大股东入股或者股市中散户资金等。
(二)举个例子:某企业投资2000万建立一个食品加工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购买机器设备,雇佣劳动者。
企业厂房投资占相当一部分资金,当然有的公司也可以租用写字楼或租用商铺经营,购买机器设备和雇佣劳动者,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这些可以称之为生产资料。
1、债券,债券有很多种类,比如英国经济数据文章所说,美国债券分为国债、企业债券、私人债务等。
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企业债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先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先生产资料,购买机器设备建立厂房,或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通过借钱,来完成企业初期投资。
在生产线运营后,待产品销售出去,资金收回,企业就可偿还债务,然后上交税收,剩下的就是企业利润。
三种利息的发票开具方式
三种利息的发票开具方式
1、延期付款利息
在货物购销或应税行为发生后,购买方由于享有信用期间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统一按照主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某建筑业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质保金按照总结算价款的3%扣取,缺陷期满后,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则建筑业企业应以本息合计数为销售额,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
2、资金借贷利息
如果是单纯的资金借贷,借款方向贷款方支付的资金利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借款方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统借统还利息
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符合36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的,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文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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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能否取得发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很多财税专家撰文指出,发票不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举例时都会列举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为凭;企业支付的法院判决的赔款,可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付款单据等为凭;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可以银行出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为凭。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开具发票,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取得发票?
答案是:银行能够开具正规发票,企业也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笔者之前也一直认为企业不能从银行取得发票,直到“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并列举了“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等六项有效凭证。
笔者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中发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难以取得银行开具的正规发票,但不是银行不能开具,而是开具比较麻烦,很多银行不愿意开具。
银行仅出具《贷款扣款回单》或《结息单》等自制凭证,不是上述政策规定的“有效凭证”,因而不能据此差额扣除。
笔者请示了上级税政部门,答复与笔者的结论一致。
笔者团队一位同事的丈夫在银行工作,她咨询了她丈夫,她丈夫表示从未听说银行还要开发票。
企业找了两次银行,均被银行拒绝。
企业认为这是笔者在故意刁难,扬言要投诉,但在咨询了律师以后,认识到笔者说的没错。
在律师的帮助下,企业表示要向银行总行投诉,银行遂答应开具发票,但要等两个月。
两个月后,企业最终取得银行出具的正规发票。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从不开具发票,致使企业误以为银行开不出发票,不向银行索
要发票;即使索要发票,银行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企业很难取得。
当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时,反倒被认为是故意刁难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借款企业当然不敢拒收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
回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来,那么,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税法并没有规定“合法有效凭据”必须是发票。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的凭据、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据都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可以据此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
笔者非常认同7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版《成本税前扣除:要真实、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简称《成》文)一文的观点:“在企业应当取得发票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从银行取得发票,那么“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成》文还有一个观点,叫做“法不强人所难”。
笔者也十分认同。
很多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从银行取得发票就是强人所难,这是误解,真正强人所难的是银行,不是税务机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应当取得发票,但把企业夹在中间是不恰当的,税务机关应对银行加强监管,规范银行开具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