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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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第一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办理根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2、《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进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3、使用未经XX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3]6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3〕64号)
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沣东新城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
去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在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抽查审计中发现,部分区县、开发区和切块管理地区在墙改基金征收中存在随意减免缓及在使用管理中把墙改基金作为财政收入列入到普通帐户或收支没有实行两条线管理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要求我市予以整改纠正,为落实省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足额收缴、管理正规有序,使用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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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o o七年十 二 月十七 日
附件 1 :
’ 型墙体 材 料 专项 基金征 收 使 用管理 办法 新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 广新 型 墙 体材 料 . 进 节 约 能源 和 保 加 促 护耕 地 。 根据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推进 墙 体 材
财政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技 术进 算 予 以核拨 , 得从新 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中列 支 。 不
步 和 经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 时调 整 《 型 墙 体材 料 目 适 新 第八 条 除 国务 院 、 财政 部规 定 外 。 何 地方 、 任 部
第 十 七 条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收支 预 算 编
维普资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财 政厅 ( )发 展改 革委 、 委 ( 贸委 ) 直 局 、 经 经 :
为加 强 和改 进新 型墙 体 材料专 项 基金 征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广 新 型墙体 材 料 . 加 根据 国务 院有 关 规定 . 政 财
制、 预决 算 管 理 和资 金 财务 管 理 . 照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的规定执 行
门和 单位 不得 擅 自改 变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征 收
型墙体 材料专 项基金 第 九条 第十 条 征 收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 金 .应 使 用 建 设单 位缴 纳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由地 方 墙 体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51号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51号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一号)《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应用原则]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陕建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的通知陕建科发〔202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政策和《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有关“粘土实心砖”使用要求,决定开展全省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及内容范围:各设区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

内容:在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和临时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二、排查方式(一)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责任主体,组织质监、墙体材料发展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

(二)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如实统计排查情况,分别填写《在建工程项目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登记表》(附件1)、《在建工程项目粘土实心砖专项排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

三、排查要求(一)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排查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围墙和临时建筑,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

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暂停施工,立即进行更换建筑材料的整改,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拟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调整设计或施工方案后方可开始建设。

对部分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上报的材料中明确整改意见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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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

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六)代征手续费;(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

(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基金。

对使用孔洞率大于25%小于30%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大于40%小于45%的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还基金。

对于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小于40%的烧结空心砖不予以返还。

(四)待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拨付返还基金。

(五)下列情况不予返还专项基金: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的;2.使用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和未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3.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各级墙改办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

各级墙改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及墙改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票样)(略)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埂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

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膜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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