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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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所发﹝1999﹞27号
【发文日期】1999-06-01
【实施时间】1999-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标准及支出水平有较大差异。因此,对个人取得
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
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
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
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
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
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