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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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共7人,任期3年。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九条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

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

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议事决策效能,推进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兰州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召开。

第三条主任委员会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条主任委员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主任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议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涉及议题的相关专家和区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规委会主任请假。

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应委派代表出席,代为行使表决权。

与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应向规委会主任请假,准许后方可由其他熟悉情况的副职代会。

第六条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议题主要分为三类:(一)报告议题主要指有关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包括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的选址、储备项目的审批情况报告;(二)审议议题主要指建设项目情况较为简单,属于履行程序性决策的议题;(三)表决议题主要指项目较大、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讨论时意见有分歧的议题。

第七条需要提交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规划和土地方面的事项(包括高新区、经济区及其二级园区),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提出,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提出,经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

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规委会办公室对属于市规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进行审核,涉及规划设计成果、建筑设计方案、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议题,必须经过市规划局审查。

涉及土地出让方案等议题,必须经过市国土局审查。

规委会办公室要对议题形成总体情况说明,并对每个议题的审查重点、履行程序、分析结论、意见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填写议题审定表,拟提交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

规委会议事规则

规委会议事规则

规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1 为了确保规委会议的顺利召开和高效运作,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规委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

二、会议准备
2.1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出,并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2.2 与会人员应提前审阅会议材料,了解议题背景。

2.3 会议场地和设备应提前准备就绪。

三、会议程序
3.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程。

3.2 与会人员逐项审议各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3.3 记录员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

3.4 主持人总结会议决议,并安排落实事宜。

四、决策机制
4.1 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4.2 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4.3 重大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会议纪律
5.1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5.2 发言应简明扼要,围绕议题展开讨论。

5.3 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六、附则
6.1 本规则经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本规则由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治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GJ、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治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进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进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RM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和加强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区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是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指导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及审批第四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口承载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

第五条揭阳市城乡规划应以宏观总体规划、详细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形成城乡规划体系。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用地结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区域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综合配套设施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第三章施工控制第九条城乡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用地结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私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和建筑规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规,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建筑风格和外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并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要依法予以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未经城乡规划审批擅自开展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发〔X〕X号),《X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省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省规委会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规划改革试点时期的难点问题;(二)审查全省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三)审查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四)指导、检查设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省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二)对省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省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省规委会章程,支持省规委会工作;(二)承担省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三)落实执行省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省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一)办公室。

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规委会日常工作。

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宛政〔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宛政〔201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更好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推动城乡科学、有序发展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无记名表决制度(试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三)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市规委会的组成(一)市规委会的人员组成详见调整后的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市规委会下设技术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内外城乡规划、建筑设计、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环保、水利、社会科学、产业发展、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庄和集镇的发展,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第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功能适宜、保护优先、安全可靠、文化传承、景观美化"的原则,发挥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特色,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坚持自愿原则,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应编制规划,逐步实现规划制度化、法制化。

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以村庄、场镇为单位,分别编制村庄和场镇规划。

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村庄和场镇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墨线、地形线、分区标记等方式,保障规划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同时,规划应充分体现当地的地形、生态、文化等特点。

第八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坚持综合考虑,注重用地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园林建设。

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和利用优良的自然景观和乡村文化景观。

第九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应核实场地基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前期调研及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逐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修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建设应注重功能分区、科学规划、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优先支持农村居民自建,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进行招标和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县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它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县规委会全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各副县长、县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民政、发改、工信、教育和体育、科技、财政、统计、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气象、公路、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省政府派驻XX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县规委会执委会是县规委会日常审议机构,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县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交通、综合执法、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省政府派驻XX 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县规委会下设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县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20110811

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20110811

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廊坊市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一)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二)审议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其修改方案;(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选址;在廊坊市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对工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的选址;在廊坊市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内,对于绿化、工业、基础设施等属于强制性控制且性质不兼容的用地,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进行用地性质调整的项目选址。

道路红线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2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四)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要求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第五条对于已经市规委会审议但尚需进一步深化的规划方案,以及按第四条规定之外无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后,上报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安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上会项目送审制度

安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上会项目送审制度

安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上会项目送审制度一、安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事项(一)审议安宁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二)审议安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三)审议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各街道办、园区、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要建筑、城市广场、主题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工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3000㎡以上)规划设计方案。

(九)审议建筑物体量规模较大规划设计方案(地上建筑面积3000㎡以上)、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四周、历史保护建筑范围内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和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建筑设计方案。

(十)审定市委、市政府提出需报市规委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上报材料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强度分析、项目前期办理及进展情况,情况说明中应明确需规委会审议决定哪些方面的问题(以上材料500字以内,另在该项中提供业主方和设计方项目负责人电话,该项需提供word文档)。

(二)相关部门资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环保、林业、发改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供资料为扫描的JPG文件,并验原件)。

1.主城区45平方公里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的商业建设项目;2.建筑面积在主城区45k㎡内大于1000㎡、主城区45 k㎡以外大于2000 ㎡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3. 涉及城市主干道开口、十字交叉口范围内、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4. 主城区45 k㎡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主城区45 k ㎡以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建设项目。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年(卷),期】2012(000)009【摘要】<正>延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履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总页数】2页(P41-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4【相关文献】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南泥湾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延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延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延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延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县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长担任。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1、规划委员会主任职责:确定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必须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的事项。

2、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受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的项目。

3、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履行闭会期间规划项目的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三条议事制度1、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

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议事原则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

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规划委员会审议(查)议题时,是否需要表决由主持人决定,若表决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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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xx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20名资深专家组成。

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城区以外的旗府所在镇、各类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3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2.市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3.市域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规划方案;
4.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调整;
5.中心城区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

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

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

办公室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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