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性质。
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是需要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核查等才能做出决定,如果符合规定就会发放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有哪些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是法规规定的分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1、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个人出资并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也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尊敬的用户,以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的一个范本,可以作为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为:XXXXX(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宗旨和目标:本单位的宗旨是:XXXXX。
本单位的目标是:XXXXX。
第三条来源:本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XXXXX。
第四条指导思想:本单位的指导思想是:XXXXX。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组织形式:本单位为XXXXX类型的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组织机构:本单位的组织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一)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二)董事会成员由单位的发起人或捐赠人选举产生,任期为X年。
(三)董事会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一)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为X年。
(三)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监事会:(一)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二)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为X年。
(三)监事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本单位的合法合规运作。
第三章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条资金来源:本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为:XXXXX。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编制并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并确保处置收益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盈余处理:本单位的盈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于本单位宗旨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变更和解散第十五条变更:本单位的章程变更应经董事会的决策,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第十六条解散:(一)本单位可以因达到目标、无法继续开展活动或其他原因,经董事会的决策,提出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私营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保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该单位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照顾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编61万。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发起人、创业资金及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本单位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1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环境保护;(二)贫困儿童救助;(三)照顾老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由五人组成。
理事会是该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每位董事的任期为5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商业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启动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指负责人),确认由负责人提名的本单位副总裁(或副总裁、副主任、副主任等)、财务总监;(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建立内部机构Z;(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雇员的工资和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年月日
备注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4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像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 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年月日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担任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8【实施日期】1999.1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倶乐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_最全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七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本单位的行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生活、规范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基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具体名称),简称为(简称),本单位注册地址为(地址),机构代码为(代码),法人代表为(姓名),副法人代表为(姓名),监事会主席为(姓名),监事为(姓名)。
第四条本章程是本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组织章程,是本单位的根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机构、工作人员及成员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的监事会。
本单位的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章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本章程经本单位的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分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单位的会员组成,召开时间应当表决会议议程,法定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常设机构,主持本单位的一般工作,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会员的权益,由主席和监事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行政机构,担负会务工作,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开展工作,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会员及入会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本单位的基本成员,由本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加入;专业会员是在特定领域内有权威、声望或重大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推举、主席批准后加入;荣誉会员是曾在本单位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单位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
(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
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
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注: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2021)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机构,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德圣茹,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行政主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
(应订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中是法律、行政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监事是本单位的权力立法权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卸任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意本单位的业务单位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调研员(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雇本得奖人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章程的修改;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3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审议财务预决算;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说明:此章程只作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加或删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范本模板】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8年5月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如:上海市××区(县)××路××弄××号××室】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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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字。】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
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 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 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年。】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②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 间; 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 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 营利性目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
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
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
】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
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
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 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人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变更开办资金; (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精品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年月
说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 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要求回报。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
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
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 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 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 答复。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 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 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
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
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
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
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
监事任期为
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并推选名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
产生或更换。
【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
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监事中应当至少有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 务审计。
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 报酬。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
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 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
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
验资报告为准。】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
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
居民担任。
【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
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
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名。)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人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
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 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 ,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 公开义务。
式党员人数少于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
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
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
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
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
、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
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
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
理事的,不用此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 事长、行政负责人:
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
。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
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
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