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构成的税会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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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构成的税会差异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22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差异分析: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的补贴收入就是指企业取
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政府补助的范围上不存在差异。
2. 小企业认定政府补助的关键是正确界定政府与企业发生关系时的身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三重身份集一身”的显著特点。第一重身份是社会管理者,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平公正对待、管理和服务;第二种身份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国有及国有企业进行出资,享有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利;第三重身份是市场交易者,与社会各类企业之间开展政府采购。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小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钱全部为政府补助,计人当期损益,增加小企业的利润。正因为政府具有三重身份,所以小企业在与政府发生交易时应界定政府的身份。
(1)如果政府是以市场交易者的身份出现,则小企业与政府发生的交易应当作为日常活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2)如果政府是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出现,则小企业与政府发生的交易,应当作为政府对小企业的资本投资,确认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3)如果政府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则小企业与政府发生的交易应当作为政府补助,确认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