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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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型企业 2、申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7、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5、刊刻公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统计登记取得统计登记证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
9、外汇登记取得外汇业务IC 卡
10、财政登记取得财政登记证
生态修复研究院成立程序与方案
外商投资研究院设立流程
各项流程详解
1、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由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人民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在名称
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按照以上规定,研究院的名称大致可为:**(中国)生态修复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生态修复研究院(中心)
北京**生态技术研究院
更多名称,可参考《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名录》:
国内组织、个人在京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提供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见《附件1: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
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3、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代码登记,根据情况出示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的登记证、注册证或者许可证;
(三)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证件。
4、领取外商投资批准
商务局负责审批,北京外资企业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设立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6、刻制公章
提供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批准证书原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
或请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特行科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西城区德胜门外功德林1号
电话: